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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3日 星期三

保險法第107條兒童險

2010年1月7日三讀通過修正《保險法》,將兒童保單給付年齡從14歲提高到15歲,被保險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導致不能辨識其行為能力時,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無效,但其喪葬費用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的一半。換句話說,喪葬費用也從現行的最高200萬元下修到55萬5千元(目前財政部公布的扣除額為110萬元)。第107條修正後的條文,被保險人在15歲以前死亡,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費(利息由主管機關另定之),或返還投資型保單專戶的帳戶價值;15歲以後則視同一般保單,可予死亡給付。

配合保險法第107條修正預告訂定及廢止相關法規命令並通過修正相關行政規則

2010/2/5 上午 11:58:59
/編輯/黃奕博

  為配合保險法第107條修正條文於99年2月3日生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已研訂「保險法第107條利息計算之規範」草案及「簡易人壽保險法第7條簡易人壽保險契約之喪葬費用」草案,並擬廢止財政部92年10月1日台財保字第0920751421號令發布之保險法第107條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進行預告程序,在徵詢各方意見後發布施行;行政規則方面已通過修正「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及「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

國外為道德危險防阻考量,有於法令上限制未成年人投保之規範者,故立法院於99年1月7日提案通過該修正案,並於99年2月1日經 總統公布。由於近日接獲許多民眾關心保險法第107條修正內容及投保問題,金管會說明,該修正條文規定15歲以下未成年人身故不提供死亡保障,僅能退回保費加計利息,死亡保障係自滿15歲以後開始,故保險公司將設計並提供符合該法規定之壽險及傷害險商品供消費者選擇投保,另生存險、健康險及年金險並無保險法第107條之適用,該等未成年人仍得享有前揭保險保障。

金管會業於99年1月22日及99年1月27日邀請交通部、學者專家、產、壽險公會、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等單位研議獲致共識,本次擬訂定、修正及廢止之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重點如下:

(一)訂定「保險法第107條利息計算之規範」草案:

  保險業依據保險法第107條第1項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時,其利息之計算應以不高於年複利方式自該保險契約生效日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止,利率並不得高於該保險契約計算保險費所採用之預定利率;如無預定利率者(如萬能保險等),則不得高於計算保單價值準備金所採用之宣告利率。

(二)廢止本會92年10月1日台財保字第0920751421號令發布之保險法第107條喪葬費用保險金額。

(三)訂定「簡易人壽保險法第七條簡易人壽保險契約之喪葬費用」草案:

  依簡易人壽保險法第7條之規定,同時參照保險法第107條修正條文精神,訂定以14歲以下未成年人、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之喪葬費用。

(四)修正「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刪除第23點、第34點、第148點、第165點及第207點、修正第189點及增訂第189點之1。

(五)修正「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

  配合保險法第107條規定未滿15歲不得有死亡給付,爰修正第四點第一款將現行被保險人之到達年齡在40歲以下者,其比率不得低於130%之年齡規範修正為被保險人滿15足歲且到達年齡在40歲以下者。

為廣納多方意見以期修正方向臻於周延,法規命令草案內容預告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意見徵詢表亦將載於本會保險局網站(網址:http://www.ib.gov.tw),電子公布欄「法規草案預告」選項下網頁,外界如對於預告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此草案預告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7日內,依所附格式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向本會保險局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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