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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9月13日 星期日

建築法第77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

屋主注意 擅自改變房屋格局小心挨罰
日期:2009/09/12 10:43

(中央社記者林沂鋒台北12日電)房子是私有財,所以可以任意變更格局,甚至隔小套房分戶出租?太平洋房屋行銷部提醒屋主,內政部從民國96年起就有新規定,擅自變更房子格局,小心挨罰!

太平洋房屋行銷部舉例表示,阿丹夫婦搬到汐止大同路電梯大樓第八層樓自有住宅將近1年,房子是在預售時即購置的,等蓋好住進後才發現和當初規劃所需的空間不盡符合而懊惱不已,主臥房擺設家具後就幾無迴旋空間,日前他們想把建商原規劃成3房的其中兩個房間的分隔牆打通。

阿丹夫婦原以為找熟識的師傅就可自行變更格局,經詢問後才知道,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還要委任開業建築師辦理申請室內裝修執照,否則即觸犯建築法,一經檢舉,就會被主管單位開罰。

太平洋房屋行銷部表示,以前公寓裝修成數間套房,依照建築法相關法令規定,5樓以下非供公眾使用的建築物室內裝修,是不必申請許可的。

這是由於6層樓以上的集合住宅因逃生動線較為複雜,公共安全的危險度也較高,因此被歸類為「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的範圍之一,住戶如果要變更原有室內格局,包括分間牆及天花板,不管是敲除或增加,都必須委託開業建築師針對建築物使用材料加以檢討,申請室內裝修執照並簽證負責,確保整棟大樓的公共安全。

就算是住在1樓的屋主擅自敲除樓板做樓梯通往地下室,也是違反建築法的規定,都可以處罰新台幣6萬元至30萬元不等的罰鍰至改善完成或補辦手續為止。

太平洋房屋行銷部說,近幾年來,因為有愈來愈多的公寓改建成套房出租的案例,為了防堵損鄰及避免公共安全情事發生,內政部在96年2月26日發布新規定因應。

內政部的新規定是依據建築法第77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指定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的集合住宅及辦公室等,除建築物地面層至最上層屬同一所有權人外,其任一戶要增設浴廁或變更居室隔間牆,都必須向縣市政府建管處提出申請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許可。

太平洋房屋行銷部並指出,由於房價高漲,把建築物原有牆面打掉,將陽台外推,室內空間隨之變大,這是都會區民眾面對寸土寸金房價的普遍作法,但這種擅自擴建的行為也從95年元旦起被嚴格取締。因為這已違反建築法,使「防雨所以加裝陽台窗」的行為變質,也可能危急室內安全及消防救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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