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首創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自治條例4/1上路
日期:2010/01/11 17:09
臺北市首創制定的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自治條例將從4月1號起開始實施,以法律明確保障婦女在臺北市的公園、街道、賣場、公車、捷運及車站等公共場所進行母乳哺育的權利,任何人不得有制止、驅離或其他影響哺育的行為,也不能以公共場所已經設置哺乳室為理由,要求婦女前往哺乳室哺育母乳,否則將處新臺幣五千元到最高三萬元的罰鍰。
(2010/1/11 下午 05:09:02 張毓芹)
全國首創 北市公共場所可哺乳
日期:2010/01/12 04:11
〔記者林相美/台北報導〕台北市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自治條例4月1日上路,為全國首創,婦女可在公園、街道、賣場、公車、捷運及車站等公共場所哺育母乳,包括捷運車廂也可合法哺育,任何人不得制止、驅離,違者可罰款5000元至3萬元。
台北市民國94年起研議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自治條例,去年6月市議會三讀通過,經行政院核定。
台北市衛生局健康管理處長游麗惠說,有些人認為,若公共場所設有哺乳室,母親就應至哺乳室哺乳,明顯誤會自治條例的精神,她強調,法令是保障婦女公開哺乳的權利,不論是否設有哺乳室,婦女均可於公共場所哺乳。
她解釋,公共場所例如百貨公司、賣場、車站、餐飲場所、展覽場、演藝場所,若員工驅離哺乳婦女,處罰對象是雇主,但若雇主證明不是內部規定,事先也已教導員工,就處罰該員工。
游麗惠提醒,若婦女在台北市的公共場所哺乳遭阻,可撥打1999市民熱線向市府檢舉,若能提供對方姓名、現場照片或其他人證,更有利於裁罰。
多位哺育母乳的媽媽昨天傳授於公共場所哺乳的方法,呼籲更多婦女大方餵母乳,她們也質疑,一般人吃飯光明正大,為何孩子吃母乳卻要躲藏。
31歲的莊宜馨育有兩女,分別是6個月、5歲,她說,老大喝母乳喝到3歲,公共場所可以哺乳,最大好處是鼓勵媽媽帶小孩外出,她曾於捷運、夜市餵母乳,也曾於國家音樂廳一邊欣賞表演,一邊餵乳,許多人根本看不出在餵乳。
莊宜馨回憶,第一胎時沒有穿哺乳衣,多是穿V領兩件式服裝,以外衣遮擋非常方便,目前坊間已有許多專業哺乳衣、背巾,更加方便。
不讓婦女哺乳 北市4/1起將罰最高3萬元
日期:2010/01/11 15:05
台北市創全國之先,正式公告「台北市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自治條例」,從今年4月1號開始,婦女朋在台北市公園、街道、賣場、公車、捷運等公共場所哺餵母乳,如果有人制止、驅離或影響婦女哺乳,這個人將會受罰,罰緩從5千元到3萬元不等。(林麗玉報導)
臺北市為了保障婦女哺育母乳的權益,從民國90年起開始,推行母嬰親善醫院,並且在民國94年起,研議推動「臺北市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自治條例」,經歷了四年時間,北市議會去年6月29號三讀通過,送行政院核定,台北市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自治條例在去年12月22號正式公告,台北市衛生局健康管理處長游麗惠說,未來婦女在台北市公園、街道、賣場、公車、捷運及車站等公共場進行母乳哺育,任何人不得制止、驅離或影響哺育,從4月1號開始,如果有人影響婦女在公共場所哺育母乳,將可以依照這個自治條例,罰處五千元至最高三萬元的罰鍰。
台北市衛生局表示,北市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自治條例是創全國之先,通過了全國第一個保障婦女公開哺乳權的法令,也就是說,婦女在捷運車站、車廂、公園等公共場所哺餵母乳,將有法令保障,如果影響哺乳行為,從四月一號開始,將會受罰。
北市保障婦女公共場所哺乳權 4月施行
日期:2010/01/11 14:37
(中央社記者孫承武台北11日電)北市府公告「臺北市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自治條例」將於4月1日施行。這項全國首創法令明文保障婦女公共場所哺乳權利,任何人不得制止,違者將處以新台幣5000元到最高3萬元罰鍰。
台北市政府衛生局健康管理處處長游麗惠今天表示,「臺北市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自治條例」已於去年12月22日正式公告,也是全國首創透過法令保障婦女哺乳權利,將於今年4月1日施行。
游麗惠說,條例中明確規範婦女在北市的公園、街道、賣場、公車、捷運車廂及車站等公共場所進行母乳哺育權利,任何人不得有制止、驅離或其他影響哺育行為,否則將處以5000元至最高3萬元罰鍰。
游麗惠指出,「臺北市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自治條例」並規定任何人不得以公共場所已設置哺乳室為理由,要求婦女前往哺乳室哺育母乳。若公共場所的從業人員有違反行為,除非僱主能證明非內部規定所致,且已事先教導從業人員,否則將處罰僱主。
台北市衛生局表示,為保障婦女與嬰兒權益,多年來持續推動各項哺餵母乳政策,自民國90年起推行母嬰親善醫院,提倡婦女哺育母乳;94年起研議推動「臺北市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自治條例」。
衛生局指出,歷經4年終於在去年6月29日經台北市議會三讀通過,送請中央在去年底核定,成為全國第 1個保障婦女公開哺乳權法令,提供婦女在北市哺餵母乳時,1個更友善、更具支援性的環境。
衛生局說,條例施行後可望為婦女除去公開哺餵母乳的擔憂,使嬰兒與哺乳婦女都能獲得應有的人權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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