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電話行銷糾紛 保單多三天審閱期
日期:2010/08/02 02:14 張家嘯
近年來透過電話行銷保單,已成為司空見慣的手法之一,但正因如此,衍生的招攬爭議也越來越多,為避免問題擴大,金管會通過「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應注意事項」修正草案,強調在保障消費者權益下,除了原有的簽約後可享10天保險契撤期之外,九月份開始,要保人及被保險人還有3天以上的契約審閱期。
同時規定,未來電話行銷保單,投保壽險最高保額500萬元至800萬元,傷害險(意外險)最高保額600萬元,就連如果購買為產險保單,每張每年保費也不得超過5萬元。
金管會表示,電話行銷保單即使消費者在電話已同意投保,事後業者還是必須完成核保程序,否則契約無效。所謂核保程序包括確認保戶投保意願,保戶與被保險人都必須在要保書上親自簽名,且新增加如果以電話行銷方式招攬保單時,得寄送保險契約給保戶,必須給予至少三天的契約審閱期,不滿意可隨時要求撤銷保險契約。
金管會認為,未來只要透過電話行銷保單,無論是線上直接成交,或事後透過書面確認成交,都一併納入列管後,爭議可望大幅降低。
至於電話行銷保單為壽險商品時,銷售範圍將以傳統型壽險、健康險、年金險、傷害險等為限,且壽險最高保額500萬元至800萬元。
另外,電話行銷保單現階段不少是鎖定「老人」,尤其更透過電視廣告強調「保證承保」、「免體檢」等。金管會坦承,這些廣告都過於簡化,再加上老人對行銷話術不瞭解,常常深受其害。
電話行銷過程除全程錄音外,也必須將提供給要保人審閱的契約條款內容、聲明書、電話錄音等相關記錄存檔列管,並會保存到合約期滿,或通知不承保後兩年。
電話行銷保險 多3天審閱期
日期:2010/08/01 04:11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避免招攬爭議或糾紛,金管會通過「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應注意事項」修正草案,從今年九月開始,以電話行銷保險商品,除原有「十天契約撤銷期」外,業者還須提供三天以上「審閱期」;此外,電話行銷財產險,每張保單年繳保費不得高於五萬元。
財產險 年保費上限5萬
由於電話行銷保險日漸頻繁,金管會為降低投保糾紛,祭出多項措施與管理規範。根據金管會通過相關辦法草案,規定以電話行銷方式招攬保險,保險業者寄送給保戶的保險契約,除了十天的「契約撤銷期」,還要給予最少三天的「審閱期」;因此,消費者若事後反悔或不滿意,仍可撤銷該保險契約。
其次,電話行銷除了在電話線上成交,事後仍必須走完核保程序,包括:確認保戶投保意願,保戶與被保險人都必須在要保書上親自簽名;否則,該保險契約仍是無效。
第三,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業務,在契約「審閱期」造成之爭議,應作有利於要保人(購買人)之解釋及處理。
傷害險 保額最多6百萬
第四,金管會也對電話行銷保險商品,設下金額上限門檻。人壽保險與健康險保額上限,是以免體檢保額扣除保戶已投保的保額來計算,免體檢保額各公司規定平均約五百萬元至八百萬元之間,也就是說,若未曾買過該公司保單,最高保障額度,最多為五百萬元至八百萬元。若是電話保險行銷的傷害險,保額上限六百萬元。
9月起 電話行銷賣保單 須有3天以上審閱期
日期:2010/07/30 19:35
複雜的保險商品,很難在簡短的電話中,三言兩語交待清楚。為了降低投保糾紛,金管會規定,九月一號起,保險公司透過電話行銷賣保單,必須提供三天以上的審閱期。
目前只要是新投保,保險公司把保單送給保戶的隔天起、十天內,保戶都可以行使「契約撤銷權」,九月一號起,凡是電話行銷傳統型的個人人壽保險,除了原本的契約撤銷權之外,還要新增三天的審閱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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