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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13日 星期二

醫師業務責任保險 護理人員專業責任保險 藥師及藥劑生業務責任保險 醫院綜合責任保險 醫療改革基金會 藥害救濟基金會

責任險 醫界仍不買帳?
文⊙穆震宇

醫療糾紛頻傳,賠償金額動輒上百萬元,甚至達千萬元之譜,但國內醫師責任險的投保率卻只有12%。這張可以協助分攤醫療風險的保單,為甚麼得不到醫師的關愛?

即使國內的醫療技術已十分發達,但醫療糾紛相關報導至今仍不時佔據新聞媒體版面,例如不久前,報紙上才揭露一則婦產科醫師進行接生手術時,不慎將紗布留在產婦腹中,導致婦人小腸潰爛切除,受害人憤而求償300萬元的消息。

醫療糾紛賠償金每年8億

前述案例只是眾多醫療糾紛事件的冰山一角,據統計,國內的醫療賠償金額每年高達8億元,也就是說,為了解決醫療糾紛,全國醫師平均每人每年必須負擔約20萬元的賠償金。

醫療過程衍生的糾紛頻傳,受害病患及家屬要的,除了醫師的道歉以外,當然也包括實質的金錢賠償。對於醫師而言,數十萬、數百萬元的賠償金或許還在可以負擔的範圍內,但近幾年法院判決醫療過失的民事賠償案件中,已經可以看到賠償金額高達2000萬、3000萬元的判決,顯示醫師因業務過失必須承擔的責任已更加沈重。

醫責險投保率僅一成二

即便如此,根據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統計,2008年國內醫師業務責任保險投保件數僅4881件,雖然已較2007年成長19%,但對照國內執業醫師人數可以發現,醫師責任險的投保比例只有12%,可見大多數的醫師仍然缺乏藉由保險分擔業務過失責任的危險管理意識。

台灣婦產科醫學會常務理事高添富表示,國內醫師投保醫責險風氣不盛的原因,除了醫師的保險觀念有待加強之外,產險公司銷售的醫師責任險保費偏高、不保事項及除外條款太多、理賠專業度不足都是無法引起醫師投保意願的重要因素。

保費高 醫界不買帳

在保費計算方面,國內目前15家銷售醫師責任險的產險公司,保費計算方式都是按照各醫科的風險等級分類,費率係數由低到高區分為甲、乙、丙、丁、戊等5大類。以被歸類為戊類、也就是風險等級最高的婦產科為例,年繳保費59000元,單一事故保額不過100萬元,保險期間的總保額也只有250萬元;若要將單一事故保額與總保額分別拉高到200萬元與500萬元,則年繳保費就高達89000元。

兆豐產險則指出,醫師在接生過程中,發生異常出血未緊急止血、分娩過程處理不當、剖腹生產遲延、未能及時救治新生兒或延誤治療等過失都不算少見,因此保險公司才會把婦產科列為費率最高的科別之一。

不保項目多

此外,不保項目多也令醫師困擾。例如,醫責險保單條款將「人工流產手術、結紮或與不孕症有關之治療手術」及「非基於診斷上或治療上之理由提供醫療服務」列為不保事項,對於需要進行相關手術的婦產科及整型外科醫師而言,投保誘因當然相對降低許多。

坦承疏失才賠 誰願自砸招牌?

而高添富指出,其實醫師責任險最被醫界詬病的地方,在於醫師必須承認有醫療過失才能得到保險理賠,但要醫師自砸招牌、坦承醫療疏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加上醫療業務過失傷害或致人於死屬於刑事責任,醫師為求脫罪當然要力辯無醫療過失,而保險公司也因此不必負擔保險理賠責任。

醫責險發展空間仍大

身為婦產科醫師的高添富直言,醫師有錯就該賠,賠不起就要買保險。在國內目前尚未實施無過失理賠責任的「政策性強制醫療責任保險」之前,商業醫療責任險在協助醫師處理醫療糾紛,以及分攤醫療過失責任損失的功能上,仍扮演不可或缺的角色。

高添富以婦產科醫學會對1544名會員所做的調查結果為例指出,目前已投保醫師責任險的會員比例約只有16.7%,另外有近5%的會員沒有投保任何一種責任保險,如公共意外責任險等。他認為,只要保險公司能夠設計出更貼近醫師需求的保單,醫責險這塊市場仍有相當大的開發空間。

醫療糾紛多 醫責險投保率僅一成
2010/10/19
經濟日報 記者葉慧心

近年病患意識抬頭,醫療糾紛時有所聞,台灣醫生族群約僅10%有投保「醫師業務責任險」、且平均投保保額估計不到100萬元、保障有限。保險業者指出,醫療疏失行為可能危及病人性命,醫生加強投保專業責任險觀念且可搭配信託,有效防範職業風險。

根據行政院衛生署統計,「醫事審議委員會醫事鑑定小組」在2003至2007年間受理並完成的醫療糾紛鑑定案件,平均每年達430件。

對醫護人員來說,在醫療資源分配不均的情況下,工作負擔加重,發生疏失機率也可能提高,加上資訊發達及消費意識抬頭,醫生遭病患控訴風險升高,讓醫護人員責任險重要性日增。保險公司現有相關保險商品包括醫師業務責任保險、護理人員專業責任保險、藥師及藥劑生業務責任保險及醫院綜合責任保險等。其中「醫師業務責任險」是指因執行醫師業務直接引致病人體傷或死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與抗辯費用。

錠嵂保經指出,截至2009年底國內共有54500多名執業醫師、中醫師及牙醫師,2009年醫師業務責任險投保件數僅5824件,投保者只占約10%,每件平均保費為12029元,且保費可能因醫師科別不同,有極大的差異。以平均保費12029元來看,牙醫師及中醫師可買到300萬元保額、外科醫師100萬元都不到;若是婦產科醫師,要購足100萬元保額、約需25000元保費。

業者指出,上述保費只是以第1年度保費計算,醫責險保費會逐年增加至第3年,因此推估已投保的醫師,平均投保保額應不超過100萬元;即使已投保了醫責險,每起醫療糾紛能獲得的理賠金額,平均也只有213800餘元。過去醫療糾紛調解賠償金額平均約5萬元,但近年調解金額有逐漸升高的跡象,部分特殊個案甚至超過100萬元,其中又以整形美容糾紛件數增加速度最快。

業者指出,從醫責險的投保比率和投保保額皆偏低的情況看來,國內醫生必須加強投保專業責任險的觀念,才能創造更安心環境為病患提供服務,醫師同時可考慮透過金錢型保險金信託模式,防範職業風險對家庭經濟可能產生的衝擊。

「醫事審議委員會醫事鑑定小組」每年完成的醫療糾紛鑑定案平均達430件,但是收入優渥的醫師,投保「醫師業務責任險」的比重僅10%,且平均保額不到100萬元,若發生死亡醫療糾紛,責任險的保額明顯不足。

醫師責任險 投保率僅10%
2010/7/9
經濟日報
記者洪凱音/台北報導

根據統計,近年來「醫事審議委員會醫事鑑定小組」每年完成的醫療糾紛鑑定案平均達430件,但是收入優渥的醫師,投保「醫師業務責任險」的比重僅10%,且平均保額不到100萬元,若發生死亡醫療糾紛,責任險的保額明顯不足。

錠嵂保經市場部襄理邱宏良表示,2009年國內共有54500名執業醫師(含中醫等),但投保「醫師業務責任險」的件數僅5824件,換言之,僅有10%醫師投保保險,平均保費則為12029元。

產險公司主管解釋,近年國人醫事求償意識提高,產險公司承做相關業務意願不高,加上有100萬元、200萬元的保額限制,對獨立承擔風險的醫師沒有誘因;且多數醫生為了不影響聲譽,遇到醫療糾紛時多數私下和解,保險實質效應不大。

從醫師責任險投保比率、保額皆偏低的情況看來,錠嵂保經建議,除加強醫生投保專業責任險的觀念,也考慮透過金錢型保險金信託的模式,防範日漸升高的職業風險。此外,不同科別的醫生,保費也有很大的差異。邱宏良分析,以每件平均年繳保費12029元來看,牙醫師、中醫師可以買到300萬元的保障,外科醫師連100萬元的保額都買不到;如果是風險更高的婦產科醫師,要投保100萬元的醫師責任險,保費更高達25000元。

醫師投保「業務責任險」,是承保醫師執業時,如遇到體傷、死亡等醫療糾紛,依法應負的賠償金或相關費用,只要在保額範圍內,便可獲得保險保障。

一般國外醫師投保的金額以100萬美元至200萬美元(新台幣3200萬元至6400萬元)居多,比國內醫師的保額多出30倍以上。

國內產險公司除了醫師業務責任險,相關保險還包括護理人員專業責任保險、藥師及藥劑生業務責任保險和醫院綜合責任保險等,以保障國人醫療品質。

產險健康險 新鮮人優選
2010/7/9
經濟日報
記者洪凱音/台北報導

國人發生醫療糾紛,若採法律途徑解決,恐曠日費時,錠嵂保經建議,可先利用國人投保率相當高的醫療險、意外險,支應衍生的醫療與照護費用。

至於保險應該以多少保額為基礎。根據衛生署統計,2008年國人平均住院天數為10.5天,平均住院每天花費為5074元,錠嵂保經建議,住院醫療險的基本保額,應以日額5000元為投保基礎。

國人平均每人、每年醫療保健支出為34300元,即使不需住院治療,也應預先購足意外險和意外醫療險等事故,實支實付上限3萬元以上的保障。

部分保險公司推出的醫療險保單項目非常齊全,但昂貴的保費對剛出社會的新鮮人,或月薪不到3萬元的上班族來說,可能相當吃力,保險公司建議,可考慮保費相對便宜的產險公司健康險,且產險公司銷售的意外險,保費也相對壽險便宜。

若遭遇醫療糾紛,除透過既有保險保障,確保經濟安全,建議投保人亦可尋求醫療改革基金會或藥害救濟基金會等專業機構協助,保障自身權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醫師業務專業責任險

承保範圍
1. 被保險人因執行醫師之診療業務發生意外事故,直接引致病人扭傷或死亡,經醫事鑑定後,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在保險期間內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員賠償之責。
2. 被保險人對於每一次意外事故之損失於提出賠償請求時,須先負擔本保險單所約定之自負額,本公司僅對超過自負額部分之損失,負賠償之責。
3. 依照本保險單之規定,應由本公司負賠償責任時,悉以本保險單保險金額欄所載之保險金額為限,若被保險人能以較少金額解決者,本公司依該較少金額賠償之。
4. 保險人因執行醫師業務發生本保險單第一條之事故,致被控訴或受賠償請求之訴訟費用及必要開支,事前經本公司書面同意者,另行給付之。被保險人因刑事責任被控訴時,其具保及因刑事訴訟所生之一切費用,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

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下列事項不負賠償之責:
1. 被保險人被撤銷醫師資格或被撤開業執照或受停業處分而仍繼續執行醫師業務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2. 被保險人由於不正當治療、濫用鴉片、嗎啡等毒劑藥品,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3. 被保險人使用放射器材治療所發生之賠償責任,但經本保險單特別承保者,不在此限。
4. 被保險人因承諾醫療效果或包醫之後果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5. 被保險人因具有醫院、療養院、診所、實驗所或其他事業機構之所有人、合夥人、監督人或經理人之身份而非直接醫療行為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6. 被保險人之僱用醫師因執行醫師業務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7. 於本保險單有效期間內發生被保險人應負賠償責任之情事,而被保險人未在保單有效期間內發生被保險人應負賠償責任之情事,而被保險人未在保單期滿後六個月內提出賠償請求之賠償責任。
8. 被保險人在本保險單訂立前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9. 在中華民國台閩地區以外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10. 因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敵人侵略、外敵行為、叛亂、內戰、強力霸佔或被征用,無論直接或間接所致之賠償責任。
11.
因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無論直接或間接所致之賠償責任。
12. 因被保險人執行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業務或其他非法行為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13. 因被保險人之故意或主唆行為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14. 因被保險人對於任何第三人允諾或要約遇有意外事故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15. 被保險人受僱人因執行職務而致死亡或受有體傷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16. 被保險人於執行業務時,因受酒類或藥劑之影響而發生之賠償責任。

醫院綜合專業責任險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因經營醫療業務在保險期間於營業處所內發生下列事故致第三人受有體傷或死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一)公共意外責任 :
1. 被保險人營業處所之建築物、電梯、通道、儀器或其他設施,因設置、保管、管理有缺陷或使用不當而發生之意外事故。
2. 被保險人之受僱人在執行職務時之疏忽或過失,或被保險人供應之食物飲料有缺陷,而發生之意外事故。
(二)醫療過失責任:
被保險人之醫護人員在營業處所或外派執行醫療業務時,因過失、錯誤或疏漏而違反其業務上應盡之責任,直接引致病人體傷或死亡之事故。

不保事項
一、對於下列事故所致之賠償責任,不在本保險單承保範圍之內,本公司不予賠償:
1. 因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敵人侵略、外敵行為、叛亂、內亂、強力霸佔或被征用所致者。
2. 因核子分裂或幅射作用所致者。
3. 因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所致者。
4. 因颱風、地震、洪水或其他天然災變所致者。
5. 因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之故意行為所致者。
二、對於下列賠償責任,不在本保險單承保範圍之內,本公司不予賠償:
1. 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2. 第三人財物損失及因而引起不能使用之損失之賠償責任。
3. 被保險人之受僱人在執行職務時發生身體傷亡之賠償責任。但經約定加保者不在此限。
4. 被保險人因承諾醫療效果或包醫之後果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5. 在中華民國台閩地區以外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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