狀態廣告

搜尋此網誌

2010年8月25日 星期三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使用他人登錄證處1年以下停止招攬行為或撤銷業務員登錄 停權處分累計達2年撤銷業務員資格

借用他人登錄證將處一年停止招攬或撤銷
2010/8/23
保險博文網-記者曾鈺庭

保險業務員使用他人登錄證者,最重將被處1年以下停止招攬或撤銷登錄的處分,若業務員對懲處有異議,可在接到處分通知書後一個月提申訴。

為合理保障保險業務員工作權益,提昇保險業務員形象,金管會已通過「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將在近日內發布。

金管會指出,此次修正條文中增列條文有多項,為避免業務員有同名同姓,保險業務員招攬之保件,應於要保書上簽章並記載其登錄字號,以其登錄字號加以辨別及區分。

另外,原管理辦法只對把登錄證借人使用的業務員,將被公司將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處分,卻沒有使用他人登錄證者處分條款,為考量公平性,此次修正條文中,增列使用他人登錄證者應依情節輕重,同處3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止招攬行為或撤銷業務員登錄。登錄有效期間內停權處分累計達2年者,則撤銷業務員資格。

金管會指出,為合理保障業務員的權益,受懲處的業務員有二次申復機會,可於接到公司處分通知書1個月內,以書面向原公司提出申復,以一次為限,若對復查結果有異議,可在3個月內向公會紀律委員會申請核覆。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