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3規定台灣人壽遭罰420萬
文/穆震宇
台灣人壽因違反保險法令3項規定,2010年7月14日遭金管會核處420萬元罰鍰。
金管會指出,台灣人壽辦理團體保險業務時,將保單內容以批註增列,並且變更給付內容,卻未呈報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核處60萬元罰鍰。
其次,金管會表示,台灣人壽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的其他交易時,經查有董事對與本人或與本人有利害關係者的案件未予迴避,核處180萬元罰鍰。
此外,台灣人壽代理暨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時,投資結構型商品總額已超過保險業資金的10%,卻仍然持續增加投資金額,針對此項缺失,同樣核處180萬元罰鍰。
上述違反保險法令相關規定的3項事由,讓台灣人壽吃上420萬元的罰單。金管會呼籲,保險業應確實依保險法相關規定辦理保險商品送審程序及資金運用作業,並加強公司治理、法令遵循及內部控管,以維護保險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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