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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5日 星期日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林順松  
外號:不老林
西元1954年出生
朱高正先生南一中高中同班同學;李安導演隔壁班同學   

學歷、資格考試:
國立中興大學合作經濟系畢業 國立台灣大學高階金融人才培訓營結業
私立淡江大學公共關係研習班結業 國立政治大學網路 EMBA 修業
通過「人身保險經紀人」及「財產保險經紀人」國家考試
通過「投資型保險」及「中級業務員」考試

榮 譽:
65學年度國立中興大學學生活動中心總幹事(學生會會長)
敦化國小第一位愛心導護爸爸(1994年迄今),獲陳水扁前市長親頒感謝狀
921大地震賑災義賣,全大都會業務同仁第一名
經 歷:
貿易公司業務經理、駐港代表、駐美代表、南美特派員  
電腦公司業務經理 台北市揚光獅子會2002~2003年會長

現  任:
富蘭克林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執行長  
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公會 監事 中華民國保險與理財規劃人員協會 理事

2009/02/01 16:22
保險業務員的基本權益
林順松

依據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3條:
業務員非依本規則辦理登錄,領得登錄證,不得為其所屬公司招攬保險。業務員與所屬公司簽訂之勞務契約,依民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這是前後矛盾的條文。保險業行之有年的作法,根據以上的管理方式,保險業務員只能在一家保險公司或保險經紀人/代理人公司登錄,銷售該公司的保險商品。但是,這樣的作法是有問題的!因為承攬是無一定雇主的自我雇用者,在這個管理規則下,竟然限定登錄於一家公司?

大多數保險公司的業務員是僱傭制,這樣的作法大致能接受,因為它要付薪資、勞健保、勞退新制給付,「勞僱關係」要求業務員的忠誠是保險公司相對利益的保障。

對於絕大多數保險經紀人公司的承攬制,保險業務員無端被要求,只能銷售它們公司的簽約保險公司的商品,這就大大違反承攬制度的精髓了。所謂承攬,民法490條有其規定,即:「承攬乃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後,給付報酬之契約。」保險業務員為承攬人,給付報酬之一方為保險經紀人公司。

舉個例子來說,假設一個木工與裝潢設計公司簽訂承攬契約,如果該公司給的工作夠多,他可以簽訂獨家承攬契約,假設給他的工作不夠多,他就要去與第二家、第三家、......簽訂承攬契約,以求溫飽乃至於賺錢。

無一定雇主之保險經紀人公司之保險業務員,在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竟然被限定於某一家保險經紀人公司之保險業務員?這是何其荒唐的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奇怪的是多數自稱懂得勞基法,常常自告奮勇要協助客戶,代為爭取利益的保險業務員,居然沒有為自己的利益來說句話?要忍受這樣無法無天的管理規則?是保險業務員無知?那麼,他們為何聲稱可以為客戶爭取權益?是主管機關無能?還是為大型保險經紀人公司護航?為什麼把承攬當雇傭來管理?

法律保護懂得它的人,權利是瞭解並善於運用它的人,才可以享有。如果你是保險業務員,請和我站在一起,爭取我們應有的權益;如果你不是,也請轉知你的保險業務員,讓他先擁有他應有的權益,才更有能力協助你保障你的權益。

我強烈主張:「保險業務員應登錄在公會,採用承攬制度者,可以同時與數家保險公司或保險經紀人公司簽訂承攬契約。」才符合保險業務員基本權益。

如果你認同我的觀念,歡迎將本文轉傳給所有保險業務員,爭取保險業務員應有的權益,健全保險市場的正常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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