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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29日 星期一

馬偕醫院護理師未發現病患昏倒判賠30萬

病患昏臥廁所致死 馬偕醫院遭判賠
聯合晚報╱記者董介白/即時報導
2010.11.17 12:14 pm

罹患糖尿病超過20年的王姓病人,2年前因病情變化,到馬偕醫院進行腳趾截趾手術,並住院治療,未料,因馬偕醫院的大夜班值班女護士,在巡房時,未加注意王男已昏臥病房廁所長達8小時,導致王男失溫、血糖降低延誤醫治致死,台北地院審理後,判決李姓護士和馬偕醫院應連帶給付病患的妻女共30萬元,作為損害賠償金。

未發現病患昏倒 醫院護士判賠
日期:2010/11/17 22:11
中央社記者唐筱恬台北17日電

馬偕醫院李姓護士夜間巡邏病房時,未發現病患昏倒廁所,導致病患延誤就醫致死,死者家屬憤而提告求償。台北地院審理,判醫院與護士應賠償家屬新台幣30萬元。全案可上訴。

根據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原任職馬偕醫院護理師的李姓女子,2008年5月17日晚間23時巡邏病房時,發現王姓病患不在病床上,卻未通報醫院和醫師,直到凌晨1時才通知病患家屬,並請警衛協尋。

王姓病患直到隔日上午7時,才被家屬發現昏倒在病房廁所內,雖經急救後脫離險境,但仍於5天後因心律不整死亡。

刑事部分,李姓護士遭法院以業務過失致死罪,判處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定讞。死者妻子與女兒認為,護士發現病患不在床上卻未及時通報,導致病患死亡並造成家屬精神痛苦,另提起民事訴訟,向醫院和護士求償各50萬元。

法院審理時,雖護士辯稱,家屬未隨床照顧病患也有責任,但法官認定在住院醫療契約上,醫院負有照顧病患義務,並無病患家屬應照顧病患的約定,因此不採信被告辯解,審酌兩造財務狀況後,判決醫院與護士應賠償病患妻子20萬元、女兒10萬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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