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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4日 星期六

2010年上半年1817件保險申訴案件「違反告知義務」佔所有理賠件數10.73%

違反告知義務 解除契約有理?
發佈日期:08-Nov-10
文/編輯部

金管會日前公布2010年上半年國內保險申訴案件統計結果,在1817件案件中,「違反告知義務」佔所有理賠件數的10.73%,居第3位。

實踐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教授許淵國表示,保險契約是最大誠信契約,保險公司收取保費承擔危險。為了正確估算危險、計算應收取的保費,法律規定要保人在訂立契約時要盡據實說明的義務,如違反告知義務,保險公司可以解除契約,不退還保費且不負理賠責任。然而,保險公司一旦解除契約,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將失去保障,嚴重影響消費者權益,因此,瞭解「告知義務」,才能確保自身權益。

要保人或許不知告知不實的嚴重性,因此請業務員代填或隨便敷衍了事,也有人心存僥倖,認為保險公司查不到,所以未據實告知。

新光人壽理賠部經理李武峰表示,許多人以為隱匿病情只要拖過2年就沒事,其實投保逾2年保險公司雖然不能解除契約,但對於契約生效前發生的相關疾病,醫療險仍不予理賠。

此外,有些人擔心如果據實告知就會買不到保險,李武峰說,每家保險公司願意承擔的風險不同,要保人在投保時據實告知病史,保險公司經過評估後可能以加收特別保險費,或採用削減保險金等方式承保,風險程度較高的民眾還是可以買到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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