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滿期金逾220萬 要保人應報贈與稅
經濟日報╱台北訊
2010.12.23 03:12 am
中壢市張先生問:購買儲蓄型保險有何課稅規定?
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答覆:購買期滿領回的壽險商品,當要保人非受益人時,保險期滿受益人領取滿期金的年度,就會產生贈與的事實,滿期金如果超過220萬元,要保人應依規定,主動在30日內申報贈與稅,否則將涉及漏報贈與稅情事。
另外保險期間內發生要保人變更,例如:(1)要保人死亡,則保單價值應併入要保人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2)要保人變更,則要保人應將投保日至變更日止的保單利益,依法申報為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
搜尋此網誌
2010年12月23日 星期四
訂閱:
張貼留言 (Atom)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