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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24日 星期日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7條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5條第1項第1款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7條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5條第1項第1款

強制汽車責任險 排除健保給付

台灣新生報
記者許志煌/台北報導
2016年3月10日 上午12:00

為釐清汽車責任保險與全民健康保險之給付責任,立委李應元、蘇震清等16位委員連署提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7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醫療給付範圍排除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的給付範圍,這項草案已排入院會報告事項審查議程。

李應元指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對汽、機車使用人在不慎發生交通事故時,迅速提供交通事故受害人經濟上的基本保障。依據統計,自這項保險(民國87年)開辦以來,傷害醫療給付賠款至民國103年止,已經超過新台幣617億元,受惠人次達312萬人。可是,在近3年強制汽車責任險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中,給予受害人者不足45%,其餘超過55%的部分均給付予健保署。

雖然健保署主張,是基於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而代位取得被保險人向強制汽車責任險之保險人求償權,但李應元調查,汽車強制責任險是採無過失主義,許多強制險之請求權人基於民法侵權行為的規定並不具有賠償請求權。

其次,李應元指出,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條規定,保險對象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疾病、傷害事故、生育給付時,依規定給予保險給付。因此全民健康保險的被保險人若發生任何保險事故,且符合給付的規定,是依據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分就醫,本來屬於全民健保依法給付範圍。

再者,李應元表示,健保署向強制汽車責任險保險人代位求償時,為區別醫療費用是否與汽車交通事故具有因果關係,需花費許多人力成本,以致在計算代位求償金額及請款模式,「不問因果關係」以收截長補短效果,實務運作難保所求償金額與汽車交通事故有關,造成強制汽車責任險溢付賠償金,而有侵蝕強制汽車責任險理賠資源之虞。也因此,提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7條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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