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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18日 星期日

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

保險員招攬業務 權責更明確
日期:2010/04/18 01:54 記者薛翔之/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記者薛翔之/台北報導】

保險業招攬業務員,納入「反海豚理論」。金管會上周委員會通過「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內容新增在保險公司從事保險招攬的業務人員,其酬金必須將承受風險、支給時間,綜合評估,同時對招攬品質和招攬糾紛等,加以管理。

金管會保險局官員指出,此次修正,主要是因為辦法發布實施後,迄今沒有修正。不過,隨著保險公司招攬行銷通路,越來越多元化,為了強化對各種通路的招攬處理制度、程序規範,以及核保、理賠人員的權責,因此決定調整。

此次特別明訂,保險公司在內部的業務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當中,必須包含的項目,包括:保險業從事保險招攬的業務人員資格、招攬險種、獎懲,以及酬金等。

官員也表示,公司在酬金的發放方面,必須和所承受風險,以及支付期間連結,加以充分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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