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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1日 星期六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50條之1托育機構為學齡前幼兒辦理團體保險

學齡前托育機構應辦理幼童團保法源 24萬多名幼童受益
日期:2010/04/28 19:05 記者張俊夫/中市報導

立法院三讀通過兒少福利法第50條之一,賦予托育機構為學齡前幼兒辦理團體保險的法源依據,兒童局局長張秀鴛表示感謝。她說,兒少福利法增訂條文通過後,可減少幼童送托育機構時遭受意外的風險,估計全台約有24萬5000多名兒童受益。

張秀鴛局長表示,兒少福利法增訂條文通過後,未來托育機構辦理兒童團體保險的相關費用分擔,將由政府補助每名幼童1/3保費;至於低收入戶幼童;重度、極重度身心障礙兒童及重度、極重度身心障礙人士之子女;具原住民身分的幼童;以及離島兒童等4類幼童,將由政府全額負擔,實踐政府關懷一般家庭及照顧弱勢家庭的作為。

事實上,內政部自民國91年起,即針對托兒所幼童辦理團體保險;並自民國93年起協調教育部,將托育機構幼童併入學生團體保險,保障幼童在就托期間的安全及權益,避免生命、身體發生嚴重傷害事故,影響彼等權益遭受損害,並降低保險費減輕家長負擔。

張秀鴛指出,今年2月1日立法院修正保險法第107條,基於道德風險保護兒童生命安全,規定保險人不得支領未滿15歲被保險人的死亡給付,並明定「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然而,由於原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並未就人壽或傷害保險死亡給付部分有明文規定,使得托兒所辦理的兒童團體保險,不在保險法第107條第5項排除的範圍。她說,一旦幼童在托育機構發生死亡保險事故,即無法領取身故保險金,使得幼童團保出現很大的法律缺口。

本諸維護兒童相關權益的立場,兒童局感謝吳育昇、王進士及黃淑英三位立委提案促成增訂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50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並在國民黨團的支持下由立法院三讀通過。

張秀鴛強調,未來兒童局將秉持保障兒童權益的理念,持續規劃研訂或修訂相關法令、政策與服務措施,滿足民眾需求與時勢潮流,提供全國父母與幼童更優質的托育環境。

應兒少法修法、托育機構需辦理兒童團體保險
日期:2010/05/10 18:56

立法院三讀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增定托育機構應為學齡前兒童辦理團體保險,縣府社會處表示,該法可以減少幼童送托機構時遭受意外的風險,粗估全縣約有五萬餘名幼童受益。  縣府社會處表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增訂第五十條之一案,主要是配合立法院一月通過「保險法」修正案,「保險法」規定為防親人謀殺子女詐領死亡給付條款,父母幫未滿十五歲孩童購買死亡保險單,發生保險事故時,死亡理賠無效,只退還保費加計利息,而該增修條文則賦予托兒所學童及托嬰中心幼兒辦理兒童團體保險的法源依據,兒童若因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導致死亡、殘廢、傷害或需要治療者。  托育機構辦理兒童團體保險,每一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一百萬元,保險費之繳付,托兒所部分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三分之一,其餘由被保險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負擔,並於送托時繳納,在托嬰中心部分,由縣市主管機關負擔三分之一,其餘由被保險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負擔,並於送托時繳納。  但持有低收入戶證明之兒童、持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之兒童及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人士之子女、具有原住民身分之兒童以及就托於離島地區托育機構之兒童,全額由政府補助。  社會處表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該增修條文,可減少幼童送托機構時遭受意外的風險,粗估全縣約有五萬餘名幼童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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