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銷地下保單 重罰還判刑
聯合報╱記者賴昭穎∕台北報導
2010.12.30 03:41 am
保險經紀人、代理人未來如果推銷地下保單,小心鋃鐺入獄!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保險法修正草案,推銷地下保單除了最重會被處以2500萬元罰金,還會面臨5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原本有立委提案,將保險業的海外投資上限,從目前保險業資金的45%調高為50%,以10兆元的保險業資金規模計算,額度約增加5000億元。
不過,金管會主委陳裕璋表示,多數業者尚未達到投資上限;國民黨立委費鴻泰則質疑,調高上限只有投資達到上限的國泰人壽受惠;國民黨立委賴士葆也說,如果修法通過,恐怕會被外界形容是通過「國泰條款」,最後這一條修正闖關失敗。
立法院財委會昨天審查保險法修正案,國民黨立委羅淑蕾指出,目前保險法對於推銷地下保單的罰則過輕,只有90萬到450萬元的罰鍰,根本沒有嚇阻力,導致地下保單盛行,一旦發生爭議,這些保單可能變成另一個連動債。
羅淑蕾說,地下保單指的是未經金管會許可,在國內銷售的國外保單。許多業者主打低保費、年報酬率15%到20%,吸引民眾投保。業界人士也透露,今年成立的40多家保經公司,有超過80%業者專賣地下保單,其中以分紅型、投資型保單為主,最近賣最好的則是人民幣保單。
陳裕璋對於修法案表示支持,但認為羅淑蕾提出的罰則過重,經協調後,決定修改罰則,對違法業者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金;至於犯罪所得超過2000萬元,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0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金。
銷賣地下保單 加重刑責
2010-12-30 01:29
中國時報 沈婉玉/台北報導
為杜絕「地下保單」猖獗,立法院財委會昨日初審通過修改保險法,對違法銷售地下保單的保險經紀、保代公司提高罰款,新增刑責。立委羅淑蕾等人並提案,要求金管會應在官方網站,公布遭受處分的販售地下保單海外公司、國內保經保代公司等細目名單,以提醒民眾注意。
倘若該保險法修正案三讀通過,未來以介紹手段,違法銷售未經金管會核准的地下保單,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0萬~2000萬元罰鍰。若犯罪所得超過2000萬以上,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0萬~2500萬元罰鍰。
根據業內人士透露,今年新成立四十多家保經公司當中,有高達80%以上業者違法專賣境外地下保單,主要銷售香港國衛、美西人壽保單,並以分紅型及投資保單為大宗,近期則是人民幣保單熱銷。
鬥法! 化名資產公司照賣
2010-12-30 01:29
中國時報 黃琮淵/台北報導
地下保單猖獗,加重罰則管得住?保經公會理事長王文全指出,保經業者過去常成為地下保單代銷管道,但傳出罰則將提高後,陸續「轉型」為資產管理或行銷公司,以規避金管會監督,原因是「商業行為很難用保險法管」。
壽險主管透露,2010年成立的四十多家保經公司,扣除已和國內保險公司簽約的,有80%專賣地下保單,這些公司常是夫妻檔加上子女的「3人公司」,一年傳統型保費收入僅十幾萬元,主力放在地下保單,而且賣得嚇嚇叫。
曾經銷售過地下保單的業者說,地下保單在國內賣的最好的產品,當屬分紅型及投資型保單,差別在於與國內保單連結標的不同,多是來自香港的定期定額投資計畫,理賠跟投資金額多為一比一,換言之,沒有危險保費。
業者表示,地下保單的公司,多設在百慕達或開曼群島等避稅天堂,許多人是為了節稅而買,但自從遺產稅率調降後,少了許多;另一優勢是可提供低利率融資,類似拿股票去借錢,也吸引不少投資傾向相對積極的保戶。
保經業者指出,國內最喜歡買地下保單的族群,第1名是醫生,第2名是土財主,因這2類客群財力雄厚,又因為時間繁忙,或比較容易相信業務員的話術,往往被業務員遊說就下單,金額又大,成為地下保單的購買主力。
業者發現,大台北因資訊交流熱絡,加上保戶精明,除非對地下保單很熟,不會隨便買;反觀台中,資訊交流較不熱絡,居民南來北往,反倒讓地下保單銷量突出。台南、高雄因地域性較強,對不熟悉商品「怕怕」,業者表示,若非熟的業務員,根本賣不動地下保單。
販賣地下保單 祭刑責嚴懲
日期:2010/12/30 05:20
記者陳碧芬/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立院財政委員會昨天祭出重罰,對於銷售地下保單者,增加刑責並提高罰緩,且特別納入保經公司介紹地下保單給國人購買的現行作法,亦屬於違法範圍,最重將懲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2000萬元最高罰鍰。
立委羅淑蕾等22人提出保險法第167條之一條文修正,昨天在財委會經文字修改後初審通過。羅淑蕾表示,地下保單未經我國主管機關許可,在本地市場銷售,由於我國公權力執行無法及於國外,國人購買國外地下保單發生爭議時,並不能受到我國保險法令完整保護。
羅淑蕾特別強調,業內人士向她檢舉,今年新成立的40多家保經公司,竟有80%上業者違法專賣地下保單,主要銷售香港的國衛、美西人壽保單,以分紅型及投資型保單為大宗,近期則熱銷人民幣保單。她並質詢金管會主委陳裕璋,是否了解此一現象?
羅淑蕾同時引述行政院消保會及各縣市政府的消費者申訴案件統計,認為金融保險申訴案特別,在各種消費爭議中名列前茅,向陳裕璋質詢,這是否表示相關業者銷售過程過於粗糙?要求金管會嚴查。
陳裕璋指示保險局長黃天牧答覆表示,2009年有3、4件地下保單銷售案件移送檢調,最後都是行政法判決,每件罰緩90萬元,因為現行法令對於販售地下保單者,處以90萬至450萬元的行政罰緩。
立院初審 賣地下保單要坐牢
2010/12/29 14:45:37
中央社記者鄭崇生台北29日電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初審通過保險法修正案,未來販售地下保單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最高新台幣2500萬元。
現行保險法第167條之1僅對販售地下保單處以行政罰,最高罰鍰450萬元,但沒有刑責;修正草案加入刑罰並提高罰款。
提案的國民黨立委羅淑蕾表示,今年新成立的40多家保險經紀公司,有將近80%販售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的地下保單,其中包含人民幣保單。羅淑蕾說,「現行罰則太輕,業者根本不怕」。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委陳裕璋支持修法,考量比例原則,經協調後,立法院財委會初審通過,「招攬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保險業或外國保險業之保險業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金」。
若犯罪所得達新台幣2000萬元以上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0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金。
至於保險法第1條之1修正案「保險契約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陳裕璋強調,考量保險業者形象,建議保留再議。目前的規定是,消費者購買保單前的3天審閱期及購買保單後的10天撤銷期仍舊有效。
賣地下保單 將祭刑責嚴懲
2010年 12月27日 蘋果日報
吳靜君╱台北報導
為防止地下保單橫行,及保障消費者權益,立委羅淑蕾周三(29日)擬提案修法,針對販賣地下保單的不法所得,若超過2000萬元,將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得併科2000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的罰金此案也獲得金管會支持。
立院本周三將審查保險法,擬提高保險業務員、保險經紀人等銷售人員,偷賣地下保單的處分,並增加刑期。依金管會版本,未來偷賣地下保單,除處以90到450萬元罰款外,甚至會有最高7年的刑期。
周三提案修法
立委羅淑蕾則表示,販售地下保單不僅是違法,業務員還賺高佣金,罔顧保戶權益,提出若販售地下保單,除處1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還得併科1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罰金。
羅淑蕾版本也提出,若業務員不法所得累積超過2000萬元,還要加重刑期,將處3年以上,10年以下的刑期,據悉,金管會主委陳裕璋也認同杜絕地下保單,支持修法。
壽險業者表示,一般地下保單的佣金其實與台灣保單差不多,佣金要累積到2000萬元以上得要賣出相當鉅額的保單。壽險業者說,會買地下保單都是高資產客,保額都很高,因此所收的佣金才會被視為「暴利」。
據悉,高資產客戶買的單張終身壽險保額平均都有台幣1000萬元以上,年繳保費大約30~40萬元,業務員首年可抽40%佣金,最高可達16萬元,次年則收10%,約1萬元左右,可抽佣金年期大約是4~5年。
壽險業者說,由於台灣保險公司有推美元保單,近期美元計價地下保單式微,反而人民幣保單比較熱。同時,在金融海嘯前,地下保單確實比較猖獗,但海嘯後,由於投資人心態轉保守,現在反而沒有海嘯前搶手,只能說政府打擊境外保單「亡羊補牢,猶未晚也」。
2010/11/29
聯合報 記者薛翔之
遏止地下保單,立法院擬修法,對違法者改以刑責伺候。未經國內主管機關核准的地下保單,以「低保費、高報酬」為訴求,吸引消費者投保,但引發的消費糾紛層出不窮,立委羅淑蕾、丁守中等人擬提案修法,把原先只對違法者處罰款,改為刑責,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犯罪所得超過2000萬元,再加重處分,期間為3年以上、10年以下。金管會也表態支持立法院的這項修法方向。
提案立委指出,境外地下保單不受到國內保險法規規範,部分不肖業者往往以低廉的保費,但高達10%至40%的年報酬率,引誘消費者投保,但是,真假難辨,一旦發生意外、需要理賠時,卻求助無門。
賣地下保單 金管會從重處分
日期:2010/11/09 03:16
記者彭禎伶/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針對在台銷售地下保單,金管會強調,未來金檢若發現,肯定加重處罰!金管會日前發函壽險公會,要求所有壽險從業人員不得替國外金融機構提供介紹客戶服務,即不得販賣地下保單,且業務員所屬公司應善盡管理責任,否則未來金檢若發現,將依保險法168條「從重處分」。
地下保單即是未核准在台銷售的保單,許多是來自美國、香港壽險公司的保單,由於美元等外幣利率高於新台幣,因此這些國外的保單會比新台幣保單便宜,近期又因為人民幣有升值話題,且利率也高於新台幣保單,因此人民幣保單也開始在台販售。
金管會對此情況一再強調,消費者購買這種境外保單,未來若產生糾紛,恐怕沒有保障,必須打跨海官司。但今年地下保單銷售似乎有越演越烈的情況,連立委都已開始關心,要求金管會加強管理。
金管會近日發文壽險公會,要求通知所有會員單位,業務人員若替國外金融保險機構提供介紹客戶服務並收取費用,已構成經營未經核准業務行為,違反保險法第138條第3項規定。
為避免有此情況,金管會要求各壽險公司督促所屬單位及人員,不能銷售未經核准的境外保單,否則未來金檢若發現,違法情況,將依保險法168條第1項,即罰鍰90萬元到450萬元的部分,從重處分。
壽險業者表示,金管會若因為業務員賣地下保單,處罰壽險公司,最可能是依據業務員管理第15條,即壽險公司對其所屬業務員負連帶賠償責任,但前提是壽險公司授權範圍的行為,但很多業務員賣地下保單,壽險公司並沒有授權,現在金管會就是要求壽險公司對所屬業務員加強管理及清查有無銷售地下保單。
保經賣境外保單 將處重刑
日期:2010/08/20 03:10
記者彭禎伶/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任何人未來若替境外保險公司在台賣保單,就可能被處重刑!金管會已草擬保險法修正案,未來保險經紀人、代理人,或其他個人及法人替未獲金管會核准的保險業經營或介紹業務,至少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是犯罪所得在新台幣2000萬元以上者,更是求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日前保經公會理事長王文全表示,今年新成立的40家新保經公司,8成以上都有兼營地下保單行銷,尤其在中部更為盛行。這類地下保單其實是海外合法的保險公司推出的保單,但因為這些保險公司並未獲金管會核准,在台經營保險業務,因此這些境外保單過去都叫「地下保單」,屬在台非法行銷。
依據現行保險法,非保險業不得兼營保險或類似保險業務,違法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可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上、2億以下的罰金;犯罪所得達新台幣1億元以上者,更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500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
不過,這些境外保險公司並未派員在台經營,多是透過一些保經代公司、台灣的個人在台灣推介保單,因此,保險局三申五令,呼籲消費者不要買地下保單,以免未來有保單糾紛,申訴無門。
但對於那些協助推介或行銷地下保單者,目前保險法只能處新台幣90萬元以上、450萬元以下的罰鍰,且因為沒有刑責,金管會也很難抓到賣地下保單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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