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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29日 星期一

雇主未負擔勞保就保保費罰2倍 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 就業保險法第38條

雇主轉嫁保費給勞工 擬處2倍罰鍰
日期:2010/11/25 14:43
NewTalk 新頭殼
謝莉慧/台北報導

行政院院會今(25)日通過「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修正草案及「就業保險法」第38條修正草案,投保單位若未依規定負擔被保險人保險費,而由被保險人負擔的話,雇主應被處以2倍應負擔保費的罰鍰,上述修正文將送立法院審查通過後生效。

草案新增條文規定,投保單位未依規定負擔被保險人保費,而由被保險人負擔者,按應負擔的保費金額,處2倍罰鍰,投保單位並應退還保費給被保險人。

此外,為加強勞保、就保費用查核,修正案同時對雇主查核時,拒絕提供員工人數、薪資等資料,以及相關資料未保存5年等情形加重罰責,由原來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款,提高3倍為6000元以上、18000元以下。

上述條例修正係因早先長庚醫院與醫師間存在「僱傭關係」認定引起爭議,今年4月間遭醫生檢舉本應由醫院負擔的健保部分負擔費用,都轉嫁到醫生身上,10幾年來,長庚醫院少繳費用達數億元以上。

之後,醫生再檢舉醫院連勞保費及就保費,應由雇主部分負擔的70%費用,也是全向醫生扣款,但勞委會當時表示,由於沒有相關罰責,因此無法可罰。為彌補漏洞,勞委會才相繼提出勞保條例、就保法修正案,增列條文明定罰則。

勞保條例修正 雇主未負擔勞保費罰2倍
日期:2010/11/25 15:35

長庚醫院將雇主應繳交的勞健保費轉嫁給醫生負擔,健保的部分日前遭衛生署重罰新台幣4億元,但勞保部分則無法可罰。

為避免雇主規避應負的責任,行政院今天通過「勞工保險條例」及「就業保險法」修正,明訂雇主未負擔員工勞保費或就保費,而由員工自行負擔,就等同欠繳保費,將處應負擔保費2倍的罰鍰,雇主並且要把保費退還給員工。

雇主轉嫁保費 修法開罰
日期:2010/11/26 04:11
自由時報記者洪素卿/台北報導

長庚醫院轉嫁勞健保費爭議發生後,外界才發現,原來現行法令對於企業將雇主應負擔的勞健保費轉嫁給員工並無罰則,這也促使勞委會著手修法,針對違法轉嫁保費的雇主課以應繳保費2倍的罰鍰。

依保費金額 處2倍罰鍰

昨日行政院院會正式通過這項修正案,未來只要再經立法院通過,對於勞工權益將有再進一步保障。

「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修正草案及「就業保險法」第38條修正草案規定,投保單位未依規定負擔被保險人保費,而由被保險人負擔者,應按負擔的保費金額,處2倍罰鍰,投保單位並應退還保費給被保險人。

專家:對勞工實質保護不夠

不過,專家認為,僅修法課以罰鍰,對勞工的實質保護其實是不夠的。中華民國勞務士協會理事長張凱翔指出,一般大企業其實不敢轉嫁保費,因為財務報表一看便知;但台灣以中小企業為主,保費轉嫁屬於內部關係,通常只有勞工與企業主雙方知悉,因此,是否轉嫁保費,只能靠勞工檢舉。

問題是「現在的就業市場仍然是資方市場」,勞工為了保住工作,多半願意妥協;此外,有些企業甚至連薪資單也沒有,對於勞工來說,要檢舉的話,舉證也不容易。

張凱翔認為,更大的問題是目前很多企業開始以「承攬」、「派遣」來逃避雇主責任。所以,張凱翔強調,不是修法對違法企業課以罰鍰就夠了,還要通盤檢討目前的勞動情勢,也該設法在勞基法讓承攬、派遣等勞工,也能適用相關保障。

雇主未繳勞保費 將開罰
經濟日報╱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
2010.11.25 09:20 am

行政院會今(25)日將通過勞工保險條例、就業保險法修正草案,增列投保單位若未依規定負擔被保險人勞保、就保費用,而由被保險人 (即員工)自行負擔者,將按應負擔保費金額,處以2倍罰鍰。

同時,投保單位並應退還該保費給被保險人。

此外,為加強勞保、就保費用查核,修正案同時對雇主查核時,拒絕提供員工人數、薪資等資料,以及相關資料未保存5年等情形加重罰責,由原來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款,提高3倍為6000元以上、1萬8000元以下。

早前長庚醫院因為與醫師間存在「僱傭關係」認定爭議,今年4月間遭醫生檢舉本應由醫院負擔的健保部分負擔費用,都轉嫁給醫生,十幾年來醫院少繳費用達數億元以上。

事後醫生再檢舉醫院連勞保費及就保費,應由雇主部分負擔的70%費用,也是全向醫生扣款,但勞委會當時表示,由於沒有相關罰責,因此無法可罰。為彌補漏洞,勞委會相繼提出勞保條例、就保法修正案,增列條文明定,若被保險人勞保、就保費用由被保險人(即員工)自行負擔者,將按應負擔保費金額,處2倍罰鍰。

雇主未負擔勞保就保 保費罰二倍
經濟日報╱記者蘇秀慧/即時報導
2010.11.25 11:26 pm

行政院會25日通過勞工保險條例、就業保險法修正草案,增列投保單位若未依規定負擔被保險人勞保、就保費用,而由被保險人 (即員工)自行負擔者,將按應負擔保費金額,處以2倍罰鍰。

同時,投保單位並應退還該保費給被保險人。

雇主沒替勞工負擔保費 小心罰2倍還得還保費
2010/11/25
鉅亨網提供
兩岸網台北11月25日報導
記者:劉曉霞

行政院通過勞工保險條例修正草案和就業保險法修正草案,過去雇主未替勞工負擔保費,由勞工自行負擔者要遭受處罰了。

新法通過後,雇主除負擔保險費的2倍罰鍰外,還要退還勞工自行繳交的勞保費。

先前長庚醫院爆發,主治醫師必須要全額自付健保費,健保局調查後認為,主治醫師和醫院仍有聘僱關係,醫院還是必須負擔醫師健保費。

避免勞保和就業保險也有類似情況,政院修改「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及「就業保險法」第38條。政院今天通過修正草案,未來投保單位未依規定負擔被保險人保險費,而由被保險人負擔保費金額,將處2倍罰緩,投保單位並應退還保費給被保險人。

僱主未替員工繳勞保費 將罰2倍
2010年11月25日
壹蘋果

行政院會通過《勞保條例》與《就業保險法》兩項修正案,因目前法規未針對僱主未負擔受僱勞工應負擔的保費,給予任何處罰,影響勞工權益,新修正規定,將按照應負擔保險費的2倍處罰,並要求退還之前勞工自行繳交的保險費。

雇主不負擔勞保 罰二倍!
聯合晚報╱記者林修全/台北報導
2010.11.25 04:15 pm

事業單位雇主未依規定投保,將受到處罰!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勞工保險條例、就業保險法修正草案,投保單位未依規定負擔被保險人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者,未來將按應負擔的保險費金額,處2倍的罰鍰,投保單位應退還保險費給被保險人。

行政院今天通過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修正草案、就業保險法第38條修正草案後,送請立法院審議,未來3讀通過後,將正式生效。

由於目前的勞工保險條例及就業保險法,對於投保單位未依規定負擔其應負的保險費部分,未訂有處罰規定,為免投保單位未依規定負擔其所屬勞工的保險費,進而加重被保險人的負擔,行政院會通過相關修正案。

雇主轉嫁保費給勞工 將處罰鍰
日期:2010/11/25 14:12
中央社記者李明宗台北25日電

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修正草案及「就業保險法」第38條修正草案,投保單位未依規定負擔被保險人保險費,而由被保險人負擔者,按應負擔保費處2倍罰鍰。

草案新增條文規定,投保單位未依規定負擔被保險人保費,而由被保險人負擔者,按應負擔的保費金額,處2倍罰鍰,投保單位並應退還保費給被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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