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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29日 星期一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最快84天最慢134天

勞資爭議裁決 不再慢半拍
經濟日報╱記者葉小慧/台北報導
2010.11.25 03:32 am

行政院勞委會近日完成「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草案,將在勞資爭議法中建立不當行為裁決機制,新辦法可望在2011年五一勞動節實施,未來爭議案最快可在84天內完成爭議處理,效力等同法院判決。

針對資方打壓工會或拒絕協商等「不當勞動行為」勞資爭議,勞委會近日完成勞資爭議法最新子法,勞委會表示,雇主過去常以解雇或調離工會幹部,妨礙工會運作,事後雙方除了勞資爭議調解,只能訴諸司法途徑解決,常常曠日廢時,因此修法時,特別增訂裁決專章,當資方違反工會法第35條,或勞資任一方有違反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1項,當事人可向勞委會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

配合勞資爭議處理法新增裁決章,勞委會在今年10月28日審議通過「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草案,內容包括裁決委員資格、裁決申請的提出、裁決委員會的召集與進行、裁決案件調查程序及詢問程序進行,以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勞委會指出,當事人可在勞資爭議發生日的90天內申請裁決,勞委會收到裁決申請書的7天內將召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調查20天後,會做成裁決建議書,委員會收到建議書7天內開會裁決,30天內做成裁決決定書。

裁決結果出爐後,如果雙方沒有異議,7天內就會送到法院申請核定,具有確定判決效力。如果勞資任何一方對裁決決定書不服,可在拿到裁決決定書30天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勞委會表示,如果裁決認定為違反工會法35條的不當勞動行為,如干擾工會組織或運作、拒絕協商,勞委會仍可依照工會法45條,處以雇主3萬元至30萬元不等的行政罰鍰,若不服可提起訴願。

如果裁決事項屬於私權,例如要求資方限期恢復工會幹部原工作和原薪水,雖然資方仍可循司法途徑解決,勞方則可在免擔保情況下,向法院申請假扣押、假處分,在有工作和薪水保障下,和資方打官司。

勞委會預估,從申請裁決到拿到裁決決定書,最快約84天,最慢約134天就能完成,與過去動輒長達2年的訴訟程序相比,工會活動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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