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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29日 星期一

屏東汽車旅館店業者廖萬鳳

屏東工業區禁蓋汽車旅館 業者索賠
日期:2010/11/22 04:21
自由時報記者侯千絹/屏東報導

地價飆漲,旅館業看中工業區土地成本低,一窩蜂興建汽車旅館,屏縣府認為這種做法取巧,土地利用不符工業區劃定原意,縣都委會決議未細部開發前不得蓋旅館,屏東一家汽旅業者申請在恆春鎮的工業區蓋旅館,縣府不准,業者申請國家賠償利息損失遭駁回,另又提行政訴訟,狀告縣府請求損害賠償。

2003年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18條第4款第7項規定,一般商業設施得申請旅館使用該都市乙種工業區土地,總面積不得超過該工業區總面積10%。隨著這條法令修正,不少腦筋動得快的業者,開始購買土地成本低的工業用地蓋旅館,據瞭解,國內都市內工業區的合法旅館已達40餘家,且以汽車旅館為主。

屏東汽車旅館店業者廖萬鳳在2004年購買乙種工業區建地,花3000萬、4000萬興建一家汽車旅館,2007年取得合法使用執照,另又在寸土寸金的恆春鎮外購買2400坪乙種工業區建地,2008年準備興建2館,縣府以縣都委會決議停止這類開發,不准這項申請案。

廖萬鳳說,縣府未善盡告知義務,恆春是觀光重鎮,開發工業區的機率微乎其微,讓他蒙受損失,所以提出國賠申請,以2400萬購地費,向縣府索取每年84萬元利息賠償。

建設處指出,工業區畫定是要作為工業發展用途,尚未開發的工業區連公共設施都未劃定,土地卻被拿來興建商業設施旅館,根本就是本末倒置,這種土地使用政策的好意顯然被扭曲,不符合公平正義,更不利地方整體發展。

建設處強調,中央雖訂定施行細則,但該如何實施交由地方政府決定,因此縣都委會在2008年開會決議,在工業區未進入細部設施及公共開發前,停止適用這類商業開發,且已公告實施,縣府並無違法,業者以「尚未實現的利益」向縣府索賠,做法不合情理,縣府已駁回這項國賠案。

廖萬鳳不服,他說,國內其他縣市都能放行,屏東為何不行,他另循行政訴訟程序為自己爭權益。

1 則留言:

  1. 雖然政府有政策頒布執行的權利
    但也要有後續的相關配套措施
    果真屏縣政府對土地利用不符工業區劃定原意.否決相關合法案件
    是否因更積極舉締非法或未合格案件才是當務之急
    再來者以輔導或協助方式達成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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