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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10日 星期五

國泰醫院外科醫師陳德芳、住院醫師楊佳穎醫療疏失賠償304萬

誤診乳癌病患致死 醫遭起訴
2010年12月03日
中央社
記者賴又嘉

國泰醫院醫師陳德芳曾因手術不慎,造成病患血管破裂死亡,遭檢方起訴。

後來又因誤診,導致乳癌病患癌細胞擴散死亡,今天再遭台北地檢署以業務過失致死罪追加起訴。

根據檢方起訴書,黃姓女子2007年間因發現右乳出現硬塊,8月13日赴國泰醫院就診後,經陳診斷,發現罹患乳癌,當天下午立即進行右乳切除手術,術後一週後出院,陳德芳並告訴黃女,僅罹患原位癌0期,只需服用賀爾蒙及定期回診即可。

但黃女術後常發現乳房上方仍有腫痛情形,屢次回診均向醫師反映,但陳德芳不僅沒有為黃女作進一步檢查,還要黃女放心,告訴她只須復健治療,直到2008年12月7日,才發現黃女已轉為惡性腫瘤。雖陳在2008年12月8日立刻開刀為黃女切除2.7公分大的惡性腫瘤,黃女並轉診至其他醫院,但因癌細胞已擴散,黃女2009年12月間因乳癌合併腦轉移不治。

陳德芳另在4年前為罹患12指腸壼腹性腺癌病患進行手術後,處理不慎,導致病患術後血管破裂,感染敗血症致死,遭檢方以業務過失致死起訴,並遭家屬提告求償,法院一審判陳應賠死者家屬新台幣300萬元。

檢方偵查認為,陳明知黃女病理檢查報告為「侵襲癌」,比一般乳癌更為惡性,應以抽血、超音波等方式為病患檢查,卻忽視嚴重性,並以原位癌方式錯誤治療,造成病患死亡,因而將他以業務過失致死追加起訴。

醫療疏失才判賠 延誤治療癌婦又起訴
聯合報╱記者熊迺祺/台北報導
2010.12.04 02:52 am

國泰醫院外科醫師陳德芳替黃姓婦人切除罹癌乳房後,忽略病理報告,將「侵襲癌」當「原位癌」治療,結果黃婦的癌細胞擴散,變成乳癌第4期,2009年底死亡;台北地檢署昨天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嫌,起訴陳德芳。

陳德芳並非第1次被控醫療疏失。2006年底,他替張姓癌症病患動手術後,住院醫師楊佳穎不慎插破血管,陳德芳未及時施救,造成病人敗血症死亡,北檢起訴陳、楊。民事部分,台北地院已判決陳、楊及醫院要賠償家屬304萬元。

據指出,黃姓婦人2007年前自行發現右乳房硬塊,在2007年8月到國泰醫院就診,由陳德芳實施乳房根除手術。當時黃婦的腫瘤病理報告為「侵襲癌」,比一般乳癌更為惡性,但後來組織病理化驗為「零期」原位癌,陳德芳忽視病理報告的嚴重性,僅以治療原位癌方式治療,對黃婦表示僅需服用賀爾蒙及定期回診,不用化學治療。

黃姓婦人按時服藥,每月定期回診,每3個月抽血檢查,回診時多次反映手術部位上方有腫痛現象,陳德芳並未觸診檢視,僅告知復健治療即可,要黃婦放心。

術後1年4個月,即2008年12月7日,黃婦的病情加重,陳德芳要求她立即住院,隔天切除2.7公分腫瘤,告知「癌細胞已擴散」,轉診血液腫瘤科檢視發現已是「乳癌第4期」。

黃姓婦人立即轉往北醫治療,但當時癌細胞已擴散全身而無法治癒,拖至2009年12月3日死亡。

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認為,黃姓婦人並非罹患原位癌,不應以原位癌方式治療,也不用採賀爾蒙治療,應定期門診、抽血及超音波檢查,檢方據此認定陳德芳有醫療疏失,要負起過失致死的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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