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走客戶資料 愛德蘭絲前員工挨告判賠
2010年12月02日 蘋果即時
愛德蘭絲林姓女員工2008年離職後,自行開設髮概念工作室,遭愛德蘭絲指控竊取客戶資料還違反競業條款,求償50萬元違約金,台北地院審理認定林女違反競業條款從事限制的假髮業務,而條款中除假髮外並未限制其餘真髮業務,未影響林女工作權等不公情形,因此判林女要賠50萬元違約金。
林女5年前到愛德蘭絲工作,與公司簽下任職至離職5年內對客戶資料保密,也不能主動聯絡客戶,任職後至離職2年內不能從事與公司相同或類似的假髮業務,否則要賠50萬元違約金。但林女2008年離職前抄錄客戶名單,隨即讓公司流失29名客戶,違反競業條款。
離職員工拉走客戶 判賠50萬
聯合報╱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2010.12.03 02:30 am
林姓女子5年前到知名的假髮公司工作,2008年她離職,自行成立工作室,假髮公司不滿客戶流失,控告林女,台北地院認定林女違反雙方所定契約的競業禁止條款,應賠償公司50萬元的懲罰性違約金。
林女指出,她只是假髮公司的基層髮型設計師,不是高階經理人,她到公司工作時,被迫簽下競業禁止條款的契約,而她的月薪1個月3萬元,她從15歲起就開始做美髮工作,如果競業禁止,對她實在很不公平,等於限制她的工作權。
假髮公司與林女簽下的競業禁止條款內容大致是,林女自公司離職後5年內,對於所知悉的公司業務應保守秘密,且不可與公司客戶聯繫,且自公司離職起2年內不得自行或與他人合夥或從事假髮相關等業務。
假髮公司表示,林女前年離職後自行設立髮妝概念工作室,而公司已有多名客戶流失,客戶反應是到林女的工作室消費,林女顯然違反競業禁止規定。
法院審理認定,假髮公司訓練林女學習假髮的製作及真髮的剪染燙技術,林女曾竊取公司客戶資料,作為個人使用,林女顯已違反競業禁止條款的規定,應依約賠償懲罰性違約金。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