狀態廣告

搜尋此網誌

2010年12月10日 星期五

國泰世華銀行世貿分行職員與證券公司營業員盜領客戶343萬餘元

銀行行員盜領存款 國泰世華敗訴判賠
假印章盜賣股票 未善盡注意義務
記者 吳陳錦 報導
2010/11/30

台北市一名楊姓男子,在國泰世華銀行開有活存帳戶,作為買賣股票之用。但該銀行萬姓女職員與證券公司許姓女營業員,共謀盜領存款,萬女先補發新存摺,再由許女以假印章盜賣股票,得款343萬餘元後,全都領走。

男子提起告訴,由於盜領的取款條上的印文,明顯不同於男子持有的真正印文,因此法院判決國泰世華敗訴,必須償還這筆款項。

楊姓男子早在2005年,即在國泰世華銀行世貿分行開戶,而國泰世華萬姓女職員從2007年12月開始動手腳,男子直到2008年11月要領款時,才發現遭人提領8次,帳戶內一毛不剩。

男子依照銀行與存戶所簽訂的「消費寄託」契約,主張萬女行為已經不法侵害其權利,因此起訴要求國泰世華銀行連帶賠償。

而國泰世華銀行則辯稱,8張取款條上都蓋有開戶印章印文,可見證券公司許女持有真正開戶印章,而依照民法規定,這是「向準占有人清償」,產生對存戶清償的效力,故銀行形同已經支付存戶343萬餘元。

該銀行還主張,即便印文並非真實,但兩者極為相似,難以肉眼分辨印文是否真實,銀行已經善盡管理人注意義務,因而不願賠償。

法院審理後,將男子持有的真正印章,以及取款條上的印文,送交調查局鑑定。鑑定結果,調查局認定兩者完全不同。所以銀行被證券公司許女盜領的343萬餘元,並無向存戶清償的效力。

至於銀行辯稱真假印文相似,無法以肉眼分辨真假。法院以為,銀行應該以電腦系統比對印文是否相同,而非以肉眼判斷,所以銀行未善盡注意義務。因此判決國泰世華銀行敗訴,必須償還343萬餘元。本案仍可上訴。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