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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24日 星期五

小規模營利事業遭受災害損失所得額核實減除

中區國稅局:小規模營利事業遭受災害損失申請稅捐減免事宜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01224 11:00:25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小規模營利事業資本主申報綜合所得稅之營利所得時,可利用每3個月查定課徵之核定稅額繳款書備註欄銷售額加總,得出全年銷售額後,乘以當年度該行業代號營利事業擴大書面審核之純益率(通常為6%),即為應申報之營利所得。又小規模營利事業未辦理結算申報,其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如經查明屬實,除受有保險賠償者外,准依照所得稅法第35條規定,自其當年度所得額中核實減除。

該所提醒納稅義務人,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以維護自身權利,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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