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問答/自有車訪客戶 公司補貼可認列
經濟日報╱臺南訊
2011.01.04 02:21 am
臺南市陳小姐詢問:公司外務員利用自有的汽車訪問客戶,由公司補貼的相關費用,其費用該如何列報?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答覆:營利事業因業務的實際需要,和其僱用的外務員訂立合約,利用外務員自有的機動車輛訪問客戶推銷產品,經約定由營利事業補貼的汽油費、修繕費、停車費、過橋費等,可憑合約及有關原始憑證核實認列為該營利事業的營業費用,免視為外務員的薪資所得,但不包括車輛牌照稅、保險費及折舊,請營利事業注意。
中區國稅局:營利事業利用外務員之機動車輛,相關營業費用如何認列?
中央社訊息服務
20101224 10:07:26
中區國稅局苗栗縣分局表示:營利事業因業務需要與其僱用之外務員訂立合約,利用外務員之自有機動車輛訪問客戶推銷產品,經約定由營利事業補貼之汽油費、修繕費、停車費、過橋費等,可憑合約及有關原始憑證列報營利事業之營業費用,免視為外務員之薪資所得,但不包括車輛之牌照稅、燃料使用費、保險費及折舊。
該分局提醒營利事業於列報前揭費用時,應妥善保存憑證、相關資料及按性質列支費用科目,以免嗣後遭國稅局剔除或轉正而補稅。
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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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24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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