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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24日 星期五

母公司派駐海外子公司費用不應列報為母公司費用

母公司派駐海外子公司員工之薪資、旅費、保險費及伙食費等相關費用不應列報為母公司費用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01224 10:03:05

中區國稅局苗栗縣分局表示:國內營利事業母公司及海外子公司分別為獨立之法人團體,主體及會計均應獨立,派駐海外子公司員工之薪資、旅費、保險費及伙食費等相關費用係屬海外子公司之人事費用,如母公司未收取相對提供勞務之報酬,不得列為母公司費用。

該分局呼籲,母公司與海外子公司之帳務應獨立,分別計算損益,海外子公司營業所需之費用非母公司應負擔,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切勿列為費用減除,以免經稽徵機關剔除補稅。
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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