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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2日 星期四

保險解約金列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其他收入

營利事業保險解約金應申報收入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01201 15:30:37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南投縣分局表示,企業為分散風險及增加員工的保障,為員工投保團體壽險已非常普遍,企業因此所負擔的保險費符合規定者,可列報為費用,但企業如因故提前將保險解約,所取得的保險解約金,則應列報為其他收入。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3條規定,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如果是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者,營利事業所負擔的保險費,可認定為費用;同時,每人每月保險費在新臺幣2000元以內部分,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超過部分,視為對員工之補助費,應轉列各該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並應依規定列單申報。

該分局指出,營利事業投保後,如因某些原因而中途退保,其因提前解約而取得的解約金,應列為當年度其他收入,以免日後被查獲時,除補稅外,還要被處罰鍰,得不償失。對以上內容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 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保險費應如何扣繳?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01207 10:35:52
彰化訊

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表示: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其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者,准予認定,惟其列報之保險費有金額之限制。

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每人每月保險費在新台幣2000元以內部分,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可以費用科目列支;超過部分,視為對員工之補助費,應轉列各該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並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於每年1月底前,將受領人姓名、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全年給付金額等,依規定格式,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經濟日報╱台北訊
2010.12.20 03:46 am

花壇鄉江小姐問: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團體壽險保險費應如何辦理扣繳?

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答覆: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其由營利事業負擔保險費,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者,准予認定,惟其列報之保險費有金額之限制。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團體壽險,每人每月保險費在2000元以內部分,免視為被保險員工薪資所得,可以費用科目列支;超過部分,視為對員工補助費,應轉列各該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並依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於每年1月底前,將受領人姓名、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全年給付金額等,依規定格式,列單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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