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者申請承購國有土地,將可免預繳承購保證金
日期:2009/07/27 16:36
(中央社訊息服務20090727 16:36:14)財政部正研修「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國有土地處理原則」,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可讓售實施者之國有土地,實施者可免預繳承購保證金。
國產局表示,從98年1月10日修正「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國有土地處理原則」後,都市更新單元範圍內之國有土地以參與分配更新後房地為主,惟國有土地合計面積未達500平方公尺,且占更新單元總面積比例在1/4以下者,可於主管機關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後讓售實施者,但實施者應先承諾於事業計畫核定後同意按國有財產計價方式規定估定之售價繳價承購,並預繳以國有土地公告現值20﹪計算之保證金,如果未依規定期限繳價者,沒收保證金。
因有實施者反映,倘預繳保證金並切結承購,嗣後國有土地價格評定後,如認為不符成本考量不願承購,將被沒收保證金,有強迫購買國有土地之嫌。經國產局分析考量,認為縱然實施者不願承購國有土地,該局仍可選擇參與分配更新後房地,對國產權益並無影響,故建議財政部修正規定,近期可發布實施。
國產局說明,國有土地多交雜於私有土地間,民間發起之都市更新案,常需要將國有土地劃入都市更新單元範圍,針對面積合計未達500平方公尺,且占更新單元總面積比例在1/4以下之國有土地,考量其面積較小,更新後價值可能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或因規模過小,分配更新後之房地零星分布,不利公用與管理,原則以讓售實施者方式處理。統計截至98年6月30日止,民間發起之都市更新案件,範圍內之國有土地符合得讓售實施者計302件,占該局目前參與民間申請都市更新案件數558件之54﹪。
最後,國產局表示,為發揮公有土地協助推動都市更新之助力角色,該局將持續以積極之態度參與都市更新,並聆聽各界意見,作為業務檢討改進之參考,俾業務能順利推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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