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未保勞保 罰款增至4倍
日期:2011/04/09 03:03
記者薛孟杰/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立院8日三讀通過勞保條例修正案,明訂投保單位若未依法替勞工投保,及投保薪資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罰款從現行2倍增至4倍。投保單位若將保費轉嫁給保險人,投保單位除應退保費,也要處應負擔保費金額的2倍罰款。
此外,現行由政府負擔的勞保費,原由直轄市與中央共同分攤,配合五都升格,勞保條例修正後由中央政府全部負擔,減輕地方政府壓力。
勞工保險條例第15條規定,直轄市與中央政府分擔政府補助款,但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及台北縣政府,積欠保險費,到民國98年10月底,達新台幣568億元,對勞保財務造成嚴重衝擊。避免五都升格後,直轄市政府欠費問題將更嚴重,政院修改勞保條例,由政府負擔的勞保補助款,將改由全為中央政府負擔。
另外,針對投保單位將保險費不當轉嫁給被保險人,勞保條例並無罰則,勞委會亦修改勞保條例第72條,明訂投保單位將保險費轉嫁給被保險人負擔,金處投保單位應負擔保費金額的2倍罰鍰,且應退還保費給被保險人。
投保單位未依法為勞工投保,罰鍰將從從現行2倍提高到4倍,若投保單位在申報投保薪資時,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罰鍰也從現行2倍提高到4倍。
配合三讀修正勞保條例,立院院會亦三讀通過就業保險法第38條修正案,若投保單位將就業保險費轉嫁給保險人負擔,也必須按照應負擔的保險金額處以2倍罰鍰罰則,且應退還保費給被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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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11日 星期一
2011年3月1日 星期二
勞保民國120年破產
勞保瀕破產 得靠高績效來救
2011/2/25
作者:SMART智富月刊 推 薦
記者:文/林竹
民國99年12月,勞保局最新出爐的「98年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精算及財務評估報告」指出:「若再拿不出對策,勞保將在民國120年宣告破產!」
從7、8年前開始,每年的勞保精算報告都提出同樣的「破產論」,所以,立法院會在3年前修法並實施勞保年金化,用降低給付、逐年調高費率,來挽救勞工保險年金的破產危機。但為什麼勞保年金實施了2年,勞保負債增加的速度卻不減反增?
民間監督健保聯盟召集人孫一信的研究指出,根本問題仍在於保險費率太低、所得替代率太高。
他用日本做比較,台灣勞保新制第1年的費率是7.5%,只有日本厚生年金的一半,但卻享有日本厚生年金一倍的所得替代率(每年年資所得替代率1.55%),同時,台灣在平均薪資的計算方式,採投保年資最高
60個月,也是全世界最優惠條件。
勞保年金設計得太「優惠」,以致上路2年,勞工保險金潛藏負債竟暴增2兆3,700億元,累積達5兆5,000億元。
調高費率:今年起調高0.5個百分點
目前,世界各國解決社會保險的財務問題,大多有3招:調高費率、降低給付、延後退休年齡。
台灣的勞保新制,採取了前2招,從一次給付改為年金化,同時逐年調高費率,就是自施行第3年開始,亦即從民國100年到104年,保險費率將每年調高0.5個百分點;而從民國105年到116年,則是每2年調高一次0.5個百分點,共調11次達到13%的法定費率上限為止。
儘管勞保新制降低了給付、調高費率,但全國產業總工會祕書長謝創智認為,以目前勞保負債金額之大且還在快速增加,政府若不提高勞保年金運用效益,並編列預算補貼,即使費率已經提高,18年後還是會破產,對勞工,尤其是剛就業的年輕人非常不公平。
雖然立法院曾決議由政府撥補勞保虧損,但同意長期撥補公保達3,000億元的行政部門,卻以「政府財務窘困,社會保險應自給自足」為由拒絕。政府不補撥,熟悉勞工退休金運作的專精企管總經理葉崇琦也同意,現在只有提高勞保年金投資績效,才能解決勞保可能破產的問題。
但投資績效要多少,才能解決破產危機?根據勞保精算報告資料顯示,以現行實施的費率調整方案,須搭配長期年化報酬率7.5%的投資績效,才能確保勞保年金未來75年內不出現虧損。
提高績效:須搭配7.5%年化報酬率
但勞保年金過去14年(84~98年)平均績效僅有4.5%,雖與該期間之台銀二年期定存平均值3.4%、十年期公債3.9%平均略高,但與7.5%的長期年化報酬率,相差3個百分點。由此可知,這並不是一項「不可能的任務」,要提升報酬率,專家建議可從3方向下手:
1.降低現金部位:
葉崇琦認為,勞保年金的投資方式一向較「保守」,民國99年11月現金投資部位占年金比率(含新台幣與外幣現金存款)達20.12%,與美國加州公務人員退休金現金部位僅2%相比,高出太多,因此我們勞保年金的投資績效表現只能說差強人意。因此要提升基金績效,首先必須降低勞保年金持有的現金部位,約莫減到10%才合理。
2.強化投資力道,分散標的:
現金部位降低後,接著就應提高投資力道,尤其在股票配置。從民國99年11月資料來看,國內、外股票投資,占整體勞保年金比率達42.21%,若想要提升報酬率,葉崇琦建議應增加到50%左右才有機會接近7.5%的年化報酬率。
中華民國退休基金協會祕書長吳哲生認為,勞保年金宜採長期投資規畫,標的應分散,以全球化布局為主,以具波動且後勢看漲的新興市場等標的為輔,長期可獲得穩健的報酬。
3.慎選委外合作夥伴:
除了自行操作,勞保年金也有委外操作,交由投信業者進行投資。吳哲生認為,管理單位應慎選好的合作夥伴,除了要考量該機構過去的投資績效與經理人陣容之外,也要鑑別該機構治理是否透明,並且思考是否設定專任經理人制度、擬定長期的投資策略,以達到理想的投資報酬率。
除了外部績效的提升,吳哲生認為,內部改革也很必要,尤其是透過合理薪資,引進具資產管理、負債與風險控管、策略規畫等的專才,以強化組織運作及管理基金的表現。
此外,應成立一個了解勞保年金運作、獨立運作的監理單位,從旁監督總管理機構的表現,一改目前勞工保險局操作兼管理這種「球員兼裁判」的情況。
2011/2/25
作者:SMART智富月刊 推 薦
記者:文/林竹
民國99年12月,勞保局最新出爐的「98年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精算及財務評估報告」指出:「若再拿不出對策,勞保將在民國120年宣告破產!」
從7、8年前開始,每年的勞保精算報告都提出同樣的「破產論」,所以,立法院會在3年前修法並實施勞保年金化,用降低給付、逐年調高費率,來挽救勞工保險年金的破產危機。但為什麼勞保年金實施了2年,勞保負債增加的速度卻不減反增?
民間監督健保聯盟召集人孫一信的研究指出,根本問題仍在於保險費率太低、所得替代率太高。
他用日本做比較,台灣勞保新制第1年的費率是7.5%,只有日本厚生年金的一半,但卻享有日本厚生年金一倍的所得替代率(每年年資所得替代率1.55%),同時,台灣在平均薪資的計算方式,採投保年資最高
60個月,也是全世界最優惠條件。
勞保年金設計得太「優惠」,以致上路2年,勞工保險金潛藏負債竟暴增2兆3,700億元,累積達5兆5,000億元。
調高費率:今年起調高0.5個百分點
目前,世界各國解決社會保險的財務問題,大多有3招:調高費率、降低給付、延後退休年齡。
台灣的勞保新制,採取了前2招,從一次給付改為年金化,同時逐年調高費率,就是自施行第3年開始,亦即從民國100年到104年,保險費率將每年調高0.5個百分點;而從民國105年到116年,則是每2年調高一次0.5個百分點,共調11次達到13%的法定費率上限為止。
儘管勞保新制降低了給付、調高費率,但全國產業總工會祕書長謝創智認為,以目前勞保負債金額之大且還在快速增加,政府若不提高勞保年金運用效益,並編列預算補貼,即使費率已經提高,18年後還是會破產,對勞工,尤其是剛就業的年輕人非常不公平。
雖然立法院曾決議由政府撥補勞保虧損,但同意長期撥補公保達3,000億元的行政部門,卻以「政府財務窘困,社會保險應自給自足」為由拒絕。政府不補撥,熟悉勞工退休金運作的專精企管總經理葉崇琦也同意,現在只有提高勞保年金投資績效,才能解決勞保可能破產的問題。
但投資績效要多少,才能解決破產危機?根據勞保精算報告資料顯示,以現行實施的費率調整方案,須搭配長期年化報酬率7.5%的投資績效,才能確保勞保年金未來75年內不出現虧損。
提高績效:須搭配7.5%年化報酬率
但勞保年金過去14年(84~98年)平均績效僅有4.5%,雖與該期間之台銀二年期定存平均值3.4%、十年期公債3.9%平均略高,但與7.5%的長期年化報酬率,相差3個百分點。由此可知,這並不是一項「不可能的任務」,要提升報酬率,專家建議可從3方向下手:
1.降低現金部位:
葉崇琦認為,勞保年金的投資方式一向較「保守」,民國99年11月現金投資部位占年金比率(含新台幣與外幣現金存款)達20.12%,與美國加州公務人員退休金現金部位僅2%相比,高出太多,因此我們勞保年金的投資績效表現只能說差強人意。因此要提升基金績效,首先必須降低勞保年金持有的現金部位,約莫減到10%才合理。
2.強化投資力道,分散標的:
現金部位降低後,接著就應提高投資力道,尤其在股票配置。從民國99年11月資料來看,國內、外股票投資,占整體勞保年金比率達42.21%,若想要提升報酬率,葉崇琦建議應增加到50%左右才有機會接近7.5%的年化報酬率。
中華民國退休基金協會祕書長吳哲生認為,勞保年金宜採長期投資規畫,標的應分散,以全球化布局為主,以具波動且後勢看漲的新興市場等標的為輔,長期可獲得穩健的報酬。
3.慎選委外合作夥伴:
除了自行操作,勞保年金也有委外操作,交由投信業者進行投資。吳哲生認為,管理單位應慎選好的合作夥伴,除了要考量該機構過去的投資績效與經理人陣容之外,也要鑑別該機構治理是否透明,並且思考是否設定專任經理人制度、擬定長期的投資策略,以達到理想的投資報酬率。
除了外部績效的提升,吳哲生認為,內部改革也很必要,尤其是透過合理薪資,引進具資產管理、負債與風險控管、策略規畫等的專才,以強化組織運作及管理基金的表現。
此外,應成立一個了解勞保年金運作、獨立運作的監理單位,從旁監督總管理機構的表現,一改目前勞工保險局操作兼管理這種「球員兼裁判」的情況。
2011年2月28日 星期一
責任制工作36種
「責任制」工作36類 並未含電子製造業
日期:2011/02/25 19:35
黃悅嬌報導
高科技業往往以責任制要求工程師加班,但勞委會表示,目前中央公告核定的責任制工作者共36種,並未包括電子製造業,勞工若發現權益受損,可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檢舉。
依據勞基法84條之一及施行細則相關規定,「責任制」是指以專門知識或技術完成一定任務,並負其工作成敗,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為「責任制」的工作者,勞雇可另行約定工時休假,但不得損及勞工健康及福祉。
目前勞委會公告責任制工作共36種,包括首長、主管以及獲有配車人員的駕駛、廣告業經理人員、資訊服務業僱用的經營管理主管人員,以及系統研發工程師與維護工程師、航空公司空勤組員、保全業中的保全人員、電腦管制中心監控人員、外勤保險業務員、不動產經紀人、手術室、急診室等醫事及技術人員、清潔人員、托兒所保育員、中央銀行首長隨扈、總統府工友、廣告業客務企劃人員、廣播業的發射台、轉播台等擔任輪值班務的工務人員等等。
勞委會並未核定電子製造業為責任制,工時問題必須依法辦理。若有不法,勞工朋友可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檢舉。
日期:2011/02/25 19:35
黃悅嬌報導
高科技業往往以責任制要求工程師加班,但勞委會表示,目前中央公告核定的責任制工作者共36種,並未包括電子製造業,勞工若發現權益受損,可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檢舉。
依據勞基法84條之一及施行細則相關規定,「責任制」是指以專門知識或技術完成一定任務,並負其工作成敗,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為「責任制」的工作者,勞雇可另行約定工時休假,但不得損及勞工健康及福祉。
目前勞委會公告責任制工作共36種,包括首長、主管以及獲有配車人員的駕駛、廣告業經理人員、資訊服務業僱用的經營管理主管人員,以及系統研發工程師與維護工程師、航空公司空勤組員、保全業中的保全人員、電腦管制中心監控人員、外勤保險業務員、不動產經紀人、手術室、急診室等醫事及技術人員、清潔人員、托兒所保育員、中央銀行首長隨扈、總統府工友、廣告業客務企劃人員、廣播業的發射台、轉播台等擔任輪值班務的工務人員等等。
勞委會並未核定電子製造業為責任制,工時問題必須依法辦理。若有不法,勞工朋友可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檢舉。
2011年1月24日 星期一
勞工安全衛生法 職災死亡案件雇主須在24小時內通報否則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萬元以下罰鍰
職災死亡沒通報 雇主恐挨重罰
自由時報
2011-01-22 06:05
記者劉榮/台北報導
台北市勞工局日前受理一件申請職業災害死亡調查,一家高科技公司疑似隱匿通報,拖延半年才報案,勞工局表示,一旦經查屬實,認定確有隱匿,雇主恐涉及刑責。
勞工局副局長張基煜表示,不管勞工因交通事故或在工作場所死亡,都屬職災死亡,雇主切勿自作主張逕予認定。
這起重大職災死亡案發生在2010年7月,總公司位於竹北的一家高科技公司,在台北市忠孝東路五段設有辦事處,30歲的陳姓特助當天剛好北上出差,在辦事處搭乘電梯下樓,一邊看文件、一邊接聽電話,未留意電梯在2樓開門,以為已抵達1樓,習慣性往前直走,撞上護欄後,直接摔落地面。
事發後,由119救護車送醫,陳姓男子到院前已無呼吸心跳,事隔半年,家屬依勞工保險條例,以職業災害致死,向勞保局申請職業災害死亡給付,但勞保局認為可疑,要求家屬提出職災調查報告,家屬在本月十日轉向台北市勞工局報案。
依勞保條例規定,勞工普通傷病死亡,可依其保險年資給付喪葬費5個月、與10到30個月的月死亡補償費,但如為職災死亡給付,不論其保險年資,都可依平均月投保薪資,領到40個月的死亡補助費與5個月的喪葬補助,兩者給付差別常達2倍,至於是否為職災死亡,勞保局與地方政府勞檢單位均可認定。
勞工局指出,公司行號如發生勞工重大職災死亡案件,依勞工安全衛生法,雇主須在24小時內通報,否則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萬元以下罰鍰,勞工局決定,下週召開職災檢討會,檢討全案並做進一步的確認。
自由時報
2011-01-22 06:05
記者劉榮/台北報導
台北市勞工局日前受理一件申請職業災害死亡調查,一家高科技公司疑似隱匿通報,拖延半年才報案,勞工局表示,一旦經查屬實,認定確有隱匿,雇主恐涉及刑責。
勞工局副局長張基煜表示,不管勞工因交通事故或在工作場所死亡,都屬職災死亡,雇主切勿自作主張逕予認定。
這起重大職災死亡案發生在2010年7月,總公司位於竹北的一家高科技公司,在台北市忠孝東路五段設有辦事處,30歲的陳姓特助當天剛好北上出差,在辦事處搭乘電梯下樓,一邊看文件、一邊接聽電話,未留意電梯在2樓開門,以為已抵達1樓,習慣性往前直走,撞上護欄後,直接摔落地面。
事發後,由119救護車送醫,陳姓男子到院前已無呼吸心跳,事隔半年,家屬依勞工保險條例,以職業災害致死,向勞保局申請職業災害死亡給付,但勞保局認為可疑,要求家屬提出職災調查報告,家屬在本月十日轉向台北市勞工局報案。
依勞保條例規定,勞工普通傷病死亡,可依其保險年資給付喪葬費5個月、與10到30個月的月死亡補償費,但如為職災死亡給付,不論其保險年資,都可依平均月投保薪資,領到40個月的死亡補助費與5個月的喪葬補助,兩者給付差別常達2倍,至於是否為職災死亡,勞保局與地方政府勞檢單位均可認定。
勞工局指出,公司行號如發生勞工重大職災死亡案件,依勞工安全衛生法,雇主須在24小時內通報,否則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萬元以下罰鍰,勞工局決定,下週召開職災檢討會,檢討全案並做進一步的確認。
2011年1月17日 星期一
工程包商泳發公司不當退勞保判決賠60萬
包商不當退保… 判賠60萬元
聯合報
記者何祥裕/板橋報導
2011.01.17 02:19 am
林姓男子去年初工作返家後發現罹患A型流感,10天後病逝,家屬請領職災死亡時,發現在林染病前4天,工程包商就以工程完工為由將林退保,家屬一毛錢都拿不到而提告,板橋地院認為包商泳發公司退保不當,判決要賠給林的家屬60萬元。
法院調查,林姓男子原本在一家小型電機公司上班,該公司屬於5人以下小公司,依法不需強制投保勞保,但後來該公司與泳發公司合作承攬捷運公司的配電工程,捷運公司規定入場工作者一定要有勞保,因此泳發將林納入勞保。
林姓男子前年7月底加入泳發公司的勞保,一直到同年12月25日,泳發公司以工程完工為由,未告知林就主動將他退保。但4天後,林姓男子下班後感覺身體不適,原以為是感冒,但病一直沒好。
去年1月4日林姓男子2度就醫,才發現染上A型流感H1N1,後來病症急速惡化而在8日死亡。林的家屬向勞保局申請職災死亡補助,才知道林竟被泳發公司退保,於是控告泳發提出民事求償。
聯合報
記者何祥裕/板橋報導
2011.01.17 02:19 am
林姓男子去年初工作返家後發現罹患A型流感,10天後病逝,家屬請領職災死亡時,發現在林染病前4天,工程包商就以工程完工為由將林退保,家屬一毛錢都拿不到而提告,板橋地院認為包商泳發公司退保不當,判決要賠給林的家屬60萬元。
法院調查,林姓男子原本在一家小型電機公司上班,該公司屬於5人以下小公司,依法不需強制投保勞保,但後來該公司與泳發公司合作承攬捷運公司的配電工程,捷運公司規定入場工作者一定要有勞保,因此泳發將林納入勞保。
林姓男子前年7月底加入泳發公司的勞保,一直到同年12月25日,泳發公司以工程完工為由,未告知林就主動將他退保。但4天後,林姓男子下班後感覺身體不適,原以為是感冒,但病一直沒好。
去年1月4日林姓男子2度就醫,才發現染上A型流感H1N1,後來病症急速惡化而在8日死亡。林的家屬向勞保局申請職災死亡補助,才知道林竟被泳發公司退保,於是控告泳發提出民事求償。
2010年12月20日 星期一
每一年勞、農保重複加保總日數不得超過180天
農民重複農勞保 1年上限180天
日期:2010/12/20 02:53
曹書銘/台北報導
中國時報
有保農保的農民打工可以投保勞保嗎?勞保局表示,2008年11月28日之後,在農閒時打工的農民,依法應參加勞保,且只要1年勞保、農保重複加保的日數不超過180天,農保資格不受影響。勞保局提醒,農民應多注意自身權益,有工作時一定要要求雇主投勞保。
曹先生今年45歲,有投農保,平常靠著家裡有塊地種種稻,每天到田裡活動活動筋骨,生活還算過得去;但稻子總不可能天天種,於是從四年前開始,曹先生利用農閒的時間,到附近的工廠打工以補貼家用。聽到政府「有工作保勞保」的宣導廣告,便向勞保局詢問。詢問後卻發現,他如果投勞保,將會影響到原有的農保資格。
「為什麼?投勞保會影響到農保資格呢?」曹先生十分不解,尤其是一年前聽到隔壁鄰居同樣在種田,農閒時也同樣去打工,最後卻能以勞保身份投保,且不影響原有的農保資格,更讓他氣憤難平:「為什麼會有差別待遇!」
勞保局解釋,2008年11月27日之前的《農民保險條例》第六條規定,農保是不能跟軍保、公保、勞保等重複參加的;內政部在1990年也曾作成解釋,應該避免同時享有2種以上社會保險,以免浪費保險資源。
所以依曹先生的例子,4年前即2006年時,農、勞保不得重複加保,如果從事勞務工作依規定投勞保,農保會被退保。但自2008年11月28日之後,於《農民保險條例》第6條做出修正,規定已經投保農保的農民若在農閒之餘從事非農業勞務工作而參加勞保者,每一年勞、農保重複加保總日數不得超過180天。
以曹先生的例子來說,若他在2008年11月28日之後從事勞務工作而投勞保,若一年農、勞保重複日數不超過180天,農保資格將不受影響;但若重複的總日數超過180天,農保就會被退保。
勞保局說,雖然2008年11月28日之後勞保、農保同時加保仍有限制,但若農民是參加政府基於公法救助或職業訓練期間再參加勞工保險者,則可不受180日的限制。
日期:2010/12/20 02:53
曹書銘/台北報導
中國時報
有保農保的農民打工可以投保勞保嗎?勞保局表示,2008年11月28日之後,在農閒時打工的農民,依法應參加勞保,且只要1年勞保、農保重複加保的日數不超過180天,農保資格不受影響。勞保局提醒,農民應多注意自身權益,有工作時一定要要求雇主投勞保。
曹先生今年45歲,有投農保,平常靠著家裡有塊地種種稻,每天到田裡活動活動筋骨,生活還算過得去;但稻子總不可能天天種,於是從四年前開始,曹先生利用農閒的時間,到附近的工廠打工以補貼家用。聽到政府「有工作保勞保」的宣導廣告,便向勞保局詢問。詢問後卻發現,他如果投勞保,將會影響到原有的農保資格。
「為什麼?投勞保會影響到農保資格呢?」曹先生十分不解,尤其是一年前聽到隔壁鄰居同樣在種田,農閒時也同樣去打工,最後卻能以勞保身份投保,且不影響原有的農保資格,更讓他氣憤難平:「為什麼會有差別待遇!」
勞保局解釋,2008年11月27日之前的《農民保險條例》第六條規定,農保是不能跟軍保、公保、勞保等重複參加的;內政部在1990年也曾作成解釋,應該避免同時享有2種以上社會保險,以免浪費保險資源。
所以依曹先生的例子,4年前即2006年時,農、勞保不得重複加保,如果從事勞務工作依規定投勞保,農保會被退保。但自2008年11月28日之後,於《農民保險條例》第6條做出修正,規定已經投保農保的農民若在農閒之餘從事非農業勞務工作而參加勞保者,每一年勞、農保重複加保總日數不得超過180天。
以曹先生的例子來說,若他在2008年11月28日之後從事勞務工作而投勞保,若一年農、勞保重複日數不超過180天,農保資格將不受影響;但若重複的總日數超過180天,農保就會被退保。
勞保局說,雖然2008年11月28日之後勞保、農保同時加保仍有限制,但若農民是參加政府基於公法救助或職業訓練期間再參加勞工保險者,則可不受180日的限制。
2010年12月10日 星期五
國揚實業、下游包商春輝公司、聯林公司、監工、工地負責人連帶賠償876萬職業災害補償金
女工墜樓致殘 建商判賠876萬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
北縣淡水鎮2008年某社區大樓新建期間發生工安意外,57歲女工華桂珠從8樓掉落到2樓鷹架,幸運撿回一命,但腦部受損難以恢復,終身行動不便,士林地方法院判決3家建商共同連帶賠償876萬元職災補償金;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意外發生在2008年7月11日,華婦幸有各樓層鷹架緩衝,最後落在2樓鷹架上,但仍造成氣胸、肋骨和腿骨骨折、延遲性顱內出血、水腦症及中樞神經感染,歷經8次開顱手術才保住性命,然而已造成腦部永久傷害,終身無法自理生活。
3建商仍可上訴
華婦認為因為建商未設置安全網、安全帶等保護設施,且鷹架與建物主結構體間空隙過大,才造成這起意外,提控聲請職業災害給付,向建商國揚實業、下游包商春輝公司、聯林公司、監工、工地負責人求償。
華婦求償1835萬,法官判准其中的876萬元,包括每月2萬8000元的2年施工工資;法定退休年齡65歲前的8年工作能力損失182萬元。此外,每月外籍看護費,依國內女性平均年齡,建商還得支付28年,一共546萬;還有醫藥費、100萬元精神慰撫金,林林總總共876萬元,3家建商都負連帶責任。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
北縣淡水鎮2008年某社區大樓新建期間發生工安意外,57歲女工華桂珠從8樓掉落到2樓鷹架,幸運撿回一命,但腦部受損難以恢復,終身行動不便,士林地方法院判決3家建商共同連帶賠償876萬元職災補償金;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意外發生在2008年7月11日,華婦幸有各樓層鷹架緩衝,最後落在2樓鷹架上,但仍造成氣胸、肋骨和腿骨骨折、延遲性顱內出血、水腦症及中樞神經感染,歷經8次開顱手術才保住性命,然而已造成腦部永久傷害,終身無法自理生活。
3建商仍可上訴
華婦認為因為建商未設置安全網、安全帶等保護設施,且鷹架與建物主結構體間空隙過大,才造成這起意外,提控聲請職業災害給付,向建商國揚實業、下游包商春輝公司、聯林公司、監工、工地負責人求償。
華婦求償1835萬,法官判准其中的876萬元,包括每月2萬8000元的2年施工工資;法定退休年齡65歲前的8年工作能力損失182萬元。此外,每月外籍看護費,依國內女性平均年齡,建商還得支付28年,一共546萬;還有醫藥費、100萬元精神慰撫金,林林總總共876萬元,3家建商都負連帶責任。
2010年12月8日 星期三
勞工請假規則一年有14天事假不給薪
蠟燭不必兩頭燒 家庭照顧假不影響考績
2010-12-03 新聞速報
中廣新聞/黃悅嬌
立法院昨天初審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部份條文修正草案,未來5人以下公司員工也可請家庭照顧假。勞委會說明,勞工在家人預防接種、發生嚴重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必須親自照顧時,可請家庭照顧假,一年最多7天,併入事假計算,但請家庭照顧假不能影響考績或全勤。
2009年H1N1大流行,為避免疫情擴大,頻傳學校停課,但未成年子女照顧問題造成家長困擾。依照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規定,只有5人以上公司員工在家人預防接種、發生重大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可請家庭照顧假,一年最多7天,未來相關條文修正通過後,刪除人數限制,不分公司大小,勞工都可全面適用。
勞委會勞動條件處處長孫碧霞表示,勞基法固然有事假規定,但請事假可能影響考績或全勤獎,為協助勞工在工作與家庭取得平衡,性別工作平等法立法時即另定家庭照顧假,雖併入事假計算,但權益保障更明確。『根據性平法規定,受僱者請家庭照顧假雇主不能拒絕,也不能因員工請家庭照顧假當成缺勤,影響他全勤獎金、考績,或有不利處分,這個假很重要的假,跟事假不一樣。』
依照勞工請假規則,勞工一年有14天事假,家庭照顧假的薪資的計算,依事假規定辦理,兩者都不給薪。
2010-12-03 新聞速報
中廣新聞/黃悅嬌
立法院昨天初審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部份條文修正草案,未來5人以下公司員工也可請家庭照顧假。勞委會說明,勞工在家人預防接種、發生嚴重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必須親自照顧時,可請家庭照顧假,一年最多7天,併入事假計算,但請家庭照顧假不能影響考績或全勤。
2009年H1N1大流行,為避免疫情擴大,頻傳學校停課,但未成年子女照顧問題造成家長困擾。依照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規定,只有5人以上公司員工在家人預防接種、發生重大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可請家庭照顧假,一年最多7天,未來相關條文修正通過後,刪除人數限制,不分公司大小,勞工都可全面適用。
勞委會勞動條件處處長孫碧霞表示,勞基法固然有事假規定,但請事假可能影響考績或全勤獎,為協助勞工在工作與家庭取得平衡,性別工作平等法立法時即另定家庭照顧假,雖併入事假計算,但權益保障更明確。『根據性平法規定,受僱者請家庭照顧假雇主不能拒絕,也不能因員工請家庭照顧假當成缺勤,影響他全勤獎金、考績,或有不利處分,這個假很重要的假,跟事假不一樣。』
依照勞工請假規則,勞工一年有14天事假,家庭照顧假的薪資的計算,依事假規定辦理,兩者都不給薪。
2010年12月5日 星期日
單耳聽損超過70分貝申請失能給付
聽力喪失的警告
發佈日期:11-Oct-10
文/編輯部
智慧型手機、iPod等隨身攜帶的音樂播放器愈來愈盛行,民眾聽力卻有愈來愈衰退的現象。根據美國調查,每5個青少年就有1個有聽力障礙。台北榮民總醫院耳鼻喉部主治醫師黃啟原表示,近來年輕人因聽力受損就醫的比例有增加的趨勢,顯見許多人過度或不正當使用聽力系統,已經造成耳朵的重大負擔。
統計顯示,男性暴露在噪音工作環境的機會較女性高,所以聽力受損的情況也較嚴重。
臺灣聽力語言學會理事長葉文英表示,一般人以為只有在高噪音環境下工作聽力才會受損,其實,只要長期處於持續噪音的環境下,也會造成聽力損傷。例如待在運輸工具上受到機具持續低頻噪音干擾的服務人員或卡車司機、常操作洗牙機或鑽牙器具的牙醫師或牙科助理人員、工廠生產線作業員、常出入高分貝娛樂環境,或常暴露於高分貝警示的警消人員、甚至長期暴露於樂音的演奏家、音樂家,都容易發生噪音性聽損。
勞工朋友單耳或雙耳聽損超過70分貝就可向勞保局申請失能給付。勞保局給付處傷殘給付科科長傅完珍表示,勞保被保險人不論一般傷害或職業傷害都可以申請失能給付,而後者的給付金額比前者高出50%。
聽力受損的人,在情感及人際關係上都會受到影響,可能因為溝通障礙而容易感到忿怒、挫敗、沮喪、孤獨、情感孤立,聽力受損還會導致記憶力、警覺性、工作表現降低,進而影響收入,甚至因為神經緊張而影響到人際關係。
發佈日期:11-Oct-10
文/編輯部
智慧型手機、iPod等隨身攜帶的音樂播放器愈來愈盛行,民眾聽力卻有愈來愈衰退的現象。根據美國調查,每5個青少年就有1個有聽力障礙。台北榮民總醫院耳鼻喉部主治醫師黃啟原表示,近來年輕人因聽力受損就醫的比例有增加的趨勢,顯見許多人過度或不正當使用聽力系統,已經造成耳朵的重大負擔。
統計顯示,男性暴露在噪音工作環境的機會較女性高,所以聽力受損的情況也較嚴重。
臺灣聽力語言學會理事長葉文英表示,一般人以為只有在高噪音環境下工作聽力才會受損,其實,只要長期處於持續噪音的環境下,也會造成聽力損傷。例如待在運輸工具上受到機具持續低頻噪音干擾的服務人員或卡車司機、常操作洗牙機或鑽牙器具的牙醫師或牙科助理人員、工廠生產線作業員、常出入高分貝娛樂環境,或常暴露於高分貝警示的警消人員、甚至長期暴露於樂音的演奏家、音樂家,都容易發生噪音性聽損。
勞工朋友單耳或雙耳聽損超過70分貝就可向勞保局申請失能給付。勞保局給付處傷殘給付科科長傅完珍表示,勞保被保險人不論一般傷害或職業傷害都可以申請失能給付,而後者的給付金額比前者高出50%。
聽力受損的人,在情感及人際關係上都會受到影響,可能因為溝通障礙而容易感到忿怒、挫敗、沮喪、孤獨、情感孤立,聽力受損還會導致記憶力、警覺性、工作表現降低,進而影響收入,甚至因為神經緊張而影響到人際關係。
2010年12月3日 星期五
輕鬆搞懂健保、勞保、就保、汽機車強制保險:2010年全新修訂版
輕鬆搞懂健保、勞保、就保、汽機車強制保險:2010年全新修訂版
庶民經濟風潮下,你不可不知!
2010.4.1起 健保費調漲,眷屬要不要考慮換人扶養?
2010.3.1起 汽機車強制保險,理賠金額有何變動?
2009.5.1起 就保新增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父母的育兒計畫?
2009.1.1起 勞保給付年金化,應選擇一次領取或領取年金?
如何加保健保,繳交健保費對自己最有利?
住院或治療時,用勞保還是健保身份較划算?
老年給付,應領取一次金或領取年金才領得多?
未參加勞保或就保,為何還能領取相關給付?
發生職業傷病,除了勞保外尚可領取何種補助?
交通事故的正確處理程序為何?理賠如何申請?
本書以日常發生的案例為開頭,引用相關法條來講解並計算投保人可以獲得多少理賠,另外列舉許多我們可能不知道要去申請的補助,如失業救濟金,醫療補助,生育補助等等!是與台灣民眾最相關的實用書籍!
【3分鐘,測試您對這4種保險的了解】
1. 因為有全民健保,生病住院時除了繳掛號費,就不用再花任何錢?(×)
2. 申報所得稅時,所有保險費合計列舉扣除額最高24000元?(×)
3. 如果因為兼差有2份以上工作,每份工作都要加入健保?(×)
4. 如果因為兼差有2份以上工作,每份工作都要加入勞保?(○)
5. 如果因為兼差有2份以上工作,每份工作都要加入就保??(×)
6. 參加勞保的勞工,被老闆炒魷魚時都可以申請失業給付?(×)
7. 上班途中發生車禍受傷住院,可以申請勞保的普通事故給付?(×)
8. 未參加勞保的勞工發生職業災害,就不能申請任何的勞保給付?(×)
9. 因為投保汽機車強制保險,發生車禍的任何損失都可以申請理賠?(×)
10. 車禍受傷住院發生的任何醫療費用,可以申請汽機車強制保險理賠?(×)
11. 騎機車撞電線桿受傷住院,醫療費用可以申請汽機車強制保險理賠?(×)
12. 車禍當事人只要談好和解賠償內容,保險公司都要接受並理賠?(×)
(若您超過3項答案錯誤或不確定,買本書回家好好研究吧!)
作者簡介
黃文平
經歷:
.社區大學勞動法令講師、多家保險公司勞動法令講師、多家企業之勞動法令輔導顧問
學歷:
.大葉大學人力資源暨公共關係學研究所、東海大學經濟系
著作:
.《輕鬆搞懂健保、勞保、汽機車強制保險》、《勞退新制完全搞定》
【相關演講或課程邀約請洽出版社或上網】
.E-mail:m185086@yahoo.com.tw
.部落格:tw.myblog.yahoo.com/morgan-blog
輕鬆搞懂健保、勞保、就保、汽機車強制保險:2010年全新修訂版
第一章 看清全民健康保險的面貌
1 全民健保分為6大類,如何正確投保才能避免受罰
2 以不同的身分參加健保,繳納的保費也不同
3 精打細算節省健保保費及聰明節稅!
4 眷屬如何加保健保,保費比較划算?
5 經濟困難或身分特殊可享健保保費補助或優惠
6 健保降低重大傷病及罕見疾病病患的醫療負擔
7 健保部分負擔的減免和部分負擔的核退
8 自墊的醫療費用如何向健保局申請核退?
9 病房升等費、看護費、薪水損失需自付
10 除了部分負擔,健保還有不給付的項目
第二章 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給付
1 生育給付:不論生男生女皆可領取的生育禮金
2 傷病給付:住院無法工作期間的薪水津貼
3 失能給付:不一定要斷手斷腳或切除器官才算失能
4 本人死亡給付:照顧勞工之遺屬及喪葬費用補助
5 家屬死亡給付:勞工家屬身故之喪葬費用補助
6 老年給付:申請前要精打細算才能老來富
第三章 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給付
1 醫療給付:職業傷病用勞保就醫比健保更省錢
2 傷病給付:職業傷病治療期間的薪水津貼
3 失能給付:因職業傷病造成的失能多領50%
4 死亡給付:因職業傷病死亡領取之給付更高
5 上下班途中發生的事故有條件視為職業傷害
6 未參加勞保的職業災害勞工仍然可以領取的給付
7 遭遇職業災害的勞工可以申請的各項津貼和補助
8 參加勞工保險到底划不划算?
第四章 就業保險的保險給付
1 失業給付與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失業勞工的基本生活補助
2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與健保費補助:鼓勵失業勞工提早就業
3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爸爸媽媽皆適用的育兒津貼
第五章 強制汽(機)車責任保險的理賠給付
1 柯媽媽的愛心推動強制汽(機)車責任保險的立法
2 強制汽(機)車責任保險的傷害醫療給付
3 強制汽(機)車責任保險的殘廢給付
4 生命無價只投保強制汽(機)車責任保險還不夠
5 汽機車的財物損失強制汽(機)車責任保險不理賠
6 機車發生單一事故,駕駛人要自求多福
7 特別補償基金讓強制汽(機)車責任保險更完整
8 發生交通事故的處理程序
9 關於處理交通事故的幾個迷思
推薦序一
前中央健康保險局總經理
亞洲大學副教授
劉見祥
我國的經濟成長,曾被譽為經濟奇蹟,人民因而大大提升生活水準。政府更致力人民基本權利的保障,及社會福利措施的增進,以維持人民的基本生活條件及免於恐懼。全民健康保險、就業保險、汽機車強制保險的開辦,勞工保險制度的持續改革以及國民年金的實施,這些都是政府基於社會安全及社會福利所推動的政策。
全民健康保險於1995年3月開辦,短短的十幾年,已獲得世界各國的重視,歐美及亞洲地區主要國家,都相繼派遣相關人員到我國考察,以作為他們推動全民健康保險的借鏡。勞工保險實施時間較早,到現在已有五十多年,中間有幾次的重大改革,尤其老年、遺屬及失能年金給付的實施,期能對勞工的權利更有保障。至於汽機車強制保險於1998年1月實施之後,汽機車車禍被害人或其家屬,就不必再靠自己的力量向加害人請求賠償,甚至求償無門。使得汽機車事故的受害者或其家屬的權利,能迅速、切實地獲得保障。
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汽機車強制保險屬於強制性的社會保險,雖然隸屬不同主管機關,但是對人民的保障卻是一致的。每個人至少都會跟全民健康保險及汽機車強制保險有密切關係;具有勞工身分的人,甚至同時跟這4種保險都有切身關係。由於行政作為通常非常複雜,法令規定多如牛毛,一般民眾其實很難深入瞭解相關法令的規定,因此常有未能及時依照法令規定爭取自身應有的權益,甚至造成權益受到損害。
本人從事社會保險實務與研究多年,高寶書版集團計畫將黃文平先生所著《輕鬆搞懂健保勞保就保汽機車強制保險》一書出版,求薦於我。經閱讀該著作內容,發現作者非常用心,不但把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汽機車強制保險作深入淺出的介紹,並將這4種保險的加保、保費計算、給付項目、申請程序以及不依規定加保會受到的處罰,有條不紊的加以說明,同時還附有案例,使讀者更容易瞭解。這本書具有知識性與實用性,很適合民眾閱讀,也適合相關保險從業人員參考,但社會保險是政策性的保險,各種制度為因應民眾的需求都會適時做適度的修正,在此也期望作者能及時補充最新訊息,以免造成讀者困擾。基於好書大家讀的信念,特別撰文推薦。
推薦序二
行政院勞委會勞工教育講師
周志盛
文平是我在竹科講授人資法規認證課程的學員。事實上,就其程度而言,並不需要屈就於講台之下,然而,他在學習過程中的投入,依舊令人印象深刻。
在本書中,作者精選了社會人士必須熟稔的保險權益議題,除原有的「看清全民健康保險的面貌」、「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給付篇」、「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給付篇」、「強制汽(機)車責任保險的理賠給付」四章外,特新增「就業保險的保險給付」一章,讓讀者可以更深入了解。
並且在每一章予以詳盡的實務介紹。細究本書特色有下列數項:1、每章檢附相關個案實例,藉以分析實務上經常探究的迷思。2、每項議題詳細剖析涉及之法令規範以及實務作業。3、敘述簡要,淺顯易懂,是職場達人提昇競爭優勢必備的工具書。
自從2003年開始編寫勞資議題之人力資源管理實務書籍以來,環顧職場時常聽聞擁有絕佳武藝的人才,當他戮力不懈於專業領域時,卻因漠視與自身權益相關的法律須知,最後導致勞資雙方兵戎相見。文平的新書出版,讓我同感欣悅,希冀它們會讓您在職場上站得更穩!
庶民經濟風潮下,你不可不知!
2010.4.1起 健保費調漲,眷屬要不要考慮換人扶養?
2010.3.1起 汽機車強制保險,理賠金額有何變動?
2009.5.1起 就保新增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父母的育兒計畫?
2009.1.1起 勞保給付年金化,應選擇一次領取或領取年金?
如何加保健保,繳交健保費對自己最有利?
住院或治療時,用勞保還是健保身份較划算?
老年給付,應領取一次金或領取年金才領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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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職業傷病,除了勞保外尚可領取何種補助?
交通事故的正確處理程序為何?理賠如何申請?
本書以日常發生的案例為開頭,引用相關法條來講解並計算投保人可以獲得多少理賠,另外列舉許多我們可能不知道要去申請的補助,如失業救濟金,醫療補助,生育補助等等!是與台灣民眾最相關的實用書籍!
【3分鐘,測試您對這4種保險的了解】
1. 因為有全民健保,生病住院時除了繳掛號費,就不用再花任何錢?(×)
2. 申報所得稅時,所有保險費合計列舉扣除額最高24000元?(×)
3. 如果因為兼差有2份以上工作,每份工作都要加入健保?(×)
4. 如果因為兼差有2份以上工作,每份工作都要加入勞保?(○)
5. 如果因為兼差有2份以上工作,每份工作都要加入就保??(×)
6. 參加勞保的勞工,被老闆炒魷魚時都可以申請失業給付?(×)
7. 上班途中發生車禍受傷住院,可以申請勞保的普通事故給付?(×)
8. 未參加勞保的勞工發生職業災害,就不能申請任何的勞保給付?(×)
9. 因為投保汽機車強制保險,發生車禍的任何損失都可以申請理賠?(×)
10. 車禍受傷住院發生的任何醫療費用,可以申請汽機車強制保險理賠?(×)
11. 騎機車撞電線桿受傷住院,醫療費用可以申請汽機車強制保險理賠?(×)
12. 車禍當事人只要談好和解賠償內容,保險公司都要接受並理賠?(×)
(若您超過3項答案錯誤或不確定,買本書回家好好研究吧!)
作者簡介
黃文平
經歷:
.社區大學勞動法令講師、多家保險公司勞動法令講師、多家企業之勞動法令輔導顧問
學歷:
.大葉大學人力資源暨公共關係學研究所、東海大學經濟系
著作:
.《輕鬆搞懂健保、勞保、汽機車強制保險》、《勞退新制完全搞定》
【相關演講或課程邀約請洽出版社或上網】
.E-mail:m185086@yahoo.com.tw
.部落格:tw.myblog.yahoo.com/morgan-blog
輕鬆搞懂健保、勞保、就保、汽機車強制保險:2010年全新修訂版
第一章 看清全民健康保險的面貌
1 全民健保分為6大類,如何正確投保才能避免受罰
2 以不同的身分參加健保,繳納的保費也不同
3 精打細算節省健保保費及聰明節稅!
4 眷屬如何加保健保,保費比較划算?
5 經濟困難或身分特殊可享健保保費補助或優惠
6 健保降低重大傷病及罕見疾病病患的醫療負擔
7 健保部分負擔的減免和部分負擔的核退
8 自墊的醫療費用如何向健保局申請核退?
9 病房升等費、看護費、薪水損失需自付
10 除了部分負擔,健保還有不給付的項目
第二章 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給付
1 生育給付:不論生男生女皆可領取的生育禮金
2 傷病給付:住院無法工作期間的薪水津貼
3 失能給付:不一定要斷手斷腳或切除器官才算失能
4 本人死亡給付:照顧勞工之遺屬及喪葬費用補助
5 家屬死亡給付:勞工家屬身故之喪葬費用補助
6 老年給付:申請前要精打細算才能老來富
第三章 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給付
1 醫療給付:職業傷病用勞保就醫比健保更省錢
2 傷病給付:職業傷病治療期間的薪水津貼
3 失能給付:因職業傷病造成的失能多領50%
4 死亡給付:因職業傷病死亡領取之給付更高
5 上下班途中發生的事故有條件視為職業傷害
6 未參加勞保的職業災害勞工仍然可以領取的給付
7 遭遇職業災害的勞工可以申請的各項津貼和補助
8 參加勞工保險到底划不划算?
第四章 就業保險的保險給付
1 失業給付與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失業勞工的基本生活補助
2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與健保費補助:鼓勵失業勞工提早就業
3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爸爸媽媽皆適用的育兒津貼
第五章 強制汽(機)車責任保險的理賠給付
1 柯媽媽的愛心推動強制汽(機)車責任保險的立法
2 強制汽(機)車責任保險的傷害醫療給付
3 強制汽(機)車責任保險的殘廢給付
4 生命無價只投保強制汽(機)車責任保險還不夠
5 汽機車的財物損失強制汽(機)車責任保險不理賠
6 機車發生單一事故,駕駛人要自求多福
7 特別補償基金讓強制汽(機)車責任保險更完整
8 發生交通事故的處理程序
9 關於處理交通事故的幾個迷思
推薦序一
前中央健康保險局總經理
亞洲大學副教授
劉見祥
我國的經濟成長,曾被譽為經濟奇蹟,人民因而大大提升生活水準。政府更致力人民基本權利的保障,及社會福利措施的增進,以維持人民的基本生活條件及免於恐懼。全民健康保險、就業保險、汽機車強制保險的開辦,勞工保險制度的持續改革以及國民年金的實施,這些都是政府基於社會安全及社會福利所推動的政策。
全民健康保險於1995年3月開辦,短短的十幾年,已獲得世界各國的重視,歐美及亞洲地區主要國家,都相繼派遣相關人員到我國考察,以作為他們推動全民健康保險的借鏡。勞工保險實施時間較早,到現在已有五十多年,中間有幾次的重大改革,尤其老年、遺屬及失能年金給付的實施,期能對勞工的權利更有保障。至於汽機車強制保險於1998年1月實施之後,汽機車車禍被害人或其家屬,就不必再靠自己的力量向加害人請求賠償,甚至求償無門。使得汽機車事故的受害者或其家屬的權利,能迅速、切實地獲得保障。
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汽機車強制保險屬於強制性的社會保險,雖然隸屬不同主管機關,但是對人民的保障卻是一致的。每個人至少都會跟全民健康保險及汽機車強制保險有密切關係;具有勞工身分的人,甚至同時跟這4種保險都有切身關係。由於行政作為通常非常複雜,法令規定多如牛毛,一般民眾其實很難深入瞭解相關法令的規定,因此常有未能及時依照法令規定爭取自身應有的權益,甚至造成權益受到損害。
本人從事社會保險實務與研究多年,高寶書版集團計畫將黃文平先生所著《輕鬆搞懂健保勞保就保汽機車強制保險》一書出版,求薦於我。經閱讀該著作內容,發現作者非常用心,不但把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汽機車強制保險作深入淺出的介紹,並將這4種保險的加保、保費計算、給付項目、申請程序以及不依規定加保會受到的處罰,有條不紊的加以說明,同時還附有案例,使讀者更容易瞭解。這本書具有知識性與實用性,很適合民眾閱讀,也適合相關保險從業人員參考,但社會保險是政策性的保險,各種制度為因應民眾的需求都會適時做適度的修正,在此也期望作者能及時補充最新訊息,以免造成讀者困擾。基於好書大家讀的信念,特別撰文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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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委會勞工教育講師
周志盛
文平是我在竹科講授人資法規認證課程的學員。事實上,就其程度而言,並不需要屈就於講台之下,然而,他在學習過程中的投入,依舊令人印象深刻。
在本書中,作者精選了社會人士必須熟稔的保險權益議題,除原有的「看清全民健康保險的面貌」、「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給付篇」、「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給付篇」、「強制汽(機)車責任保險的理賠給付」四章外,特新增「就業保險的保險給付」一章,讓讀者可以更深入了解。
並且在每一章予以詳盡的實務介紹。細究本書特色有下列數項:1、每章檢附相關個案實例,藉以分析實務上經常探究的迷思。2、每項議題詳細剖析涉及之法令規範以及實務作業。3、敘述簡要,淺顯易懂,是職場達人提昇競爭優勢必備的工具書。
自從2003年開始編寫勞資議題之人力資源管理實務書籍以來,環顧職場時常聽聞擁有絕佳武藝的人才,當他戮力不懈於專業領域時,卻因漠視與自身權益相關的法律須知,最後導致勞資雙方兵戎相見。文平的新書出版,讓我同感欣悅,希冀它們會讓您在職場上站得更穩!
2010年11月29日 星期一
有機園生技工程公司與司機連帶賠償476000餘元
撞倒路邊重機 判賠47萬
日期:2010/11/29 19:07
中央社記者唐筱恬台北29日電
1名受於僱知名生技公司的李姓貨車駕駛,開公司貨車外出,不慎撞倒停放在人行道上的重型機車,遭車主提告求償。台北地院審理,判駕駛與公司須連帶賠償車主新台幣47萬多元。
根據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李姓女子在某知名生技公司擔任貨車駕駛,她於2008年開公司貨車,行經台北市建國北路時,突然失控衝上人行道,撞倒路樹,又壓倒1部停放在人行道上的大型重型機車。導致重機車主花了71萬多元修車,氣得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貨車駕駛與生技公司連帶賠償。
法院審理時,生技公司辯稱,女駕駛在車禍當天,車上未載貨物,並非執行工作業務,因此拒絕連帶賠償。此外,依照交通法規,大型重型機車不得停放在人行道上的機車停車格內,生技公司認為車主違規停車,也有過失。
法官傳喚相關證人後,發現肇事原因為女駕駛在車上講電話,且當天開車北上是為參加公司會議,為執行職務,因此公司須連帶賠償。且法官認定,雖車主違規停車,但沒有影響女駕駛行車的路權,因此審酌機車折舊費、修復費後,判女駕駛與生技公司要連帶賠償車主47萬多元。全案可上訴。
撞倒路邊重機 賠47萬
日期:2010/11/30 00:17
【台北訊】
一名受於僱知名生技公司的李姓貨車駕駛,開公司貨車外出,不慎撞倒停放在人行道上的重型機車,遭車主提告求償。台北地院審理,判駕駛與公司須連帶賠償車主新台幣47萬多元。
根據台北地方法院昨天公布的判決,李姓女子在某知名生技公司擔任貨車駕駛,她於2008年開公司貨車,行經台北市建國北路時,突然失控衝上人行道,撞倒路樹,又壓倒一部停放在人行道上的大型重型機車。導致重機車主花了71萬多元修車,氣得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貨車駕駛與生技公司連帶賠償。
法院審理時,生技公司辯稱,女駕駛在車禍當天,車上未載貨物,並非執行工作業務,因此拒絕連帶賠償。此外,依照交通法規,大型重型機車不得停放在人行道上的機車停車格內,生技公司認為車主違規停車,也有過失。
法官傳喚相關證人後,發現肇事原因為女駕駛在車上講電話,且當天開車北上是為參加公司會議,為執行職務,因此公司須連帶賠償。且法官認定,雖車主違規停車,但沒有影響女駕駛行車的路權,因此審酌機車折舊費、修復費後,判女駕駛與生技公司要連帶賠償車主47萬多元。全案可上訴。
開車講電話 撞壞BMW重機
日期:2010/11/30 04:11
自由時報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
有機園生技公司李姓女駕駛開貨車路況不熟,衝上人行道,撞壞停放在機車停車格價值147萬元的BMW重機,台北地院審理認為,李姓女駕駛有疏失,判她與公司連帶賠償林姓機車騎士47萬餘元;有機園公司表示,會交由律師處理。
黃姓攤販指出,2008年9月9日案發時,見李姓女駕駛開車時講電話,隔2秒就聽到碰的聲音,「普洛吉村」機車店門口就倒了好幾台機車;李女發生車禍後,並未下車,還繼續在車內講電話。「普洛吉村」機車店林姓員工作證時說,李女當天開一輛白色廂型車,突然從馬路開上人行道,先撞到樹才撞到機車。林姓機車騎士主張,當時他的BMW重機停放在人行道機車停車格,遭李女撞壞後要花71萬餘元才可修復,也有14萬餘元的車價損失,求償85萬餘元。
送貨撞壞路旁重機 判公司與司機連帶賠
2010年11月29日
壹蘋果
國內知名的「有機園生技工程公司」一名李姓員工,前年出差載貨到台北門市時,行經建國北路不慎撞上維修廠停在人行道上的550c.c.重型機車,致重機嚴重毀損,林姓車主憤而向李女及有機園連帶求償85萬4000餘元,台北地院審理認定李女出差肇事,要與公司連帶賠林折損及修理費共47萬6000餘元。
法官審理認為,各方證詞都證明李姓員工當時有載貨,事故發生後還告訴警察是到台北出差,認定李女執行公司業務肇事,有機園必須連帶賠償,且重機雖違規停放但未影響李女路權,審酌後判李女與公司要連帶賠償。
車子上人行道撞重機 判賠47萬元
聯合晚報╱記者董介白/即時報導
2010.11.29 12:38 pm
受雇於知名生技公司的一名貨車李姓女駕駛,因為在車上講電話,不慎撞倒停放在人行道上的大型重型機車,林姓重機車主花了70多萬元修愛車,因此提出訴訟要求賠償,台北地院審理後,判決女駕駛與公司必須連帶賠償47萬餘元。
日期:2010/11/29 19:07
中央社記者唐筱恬台北29日電
1名受於僱知名生技公司的李姓貨車駕駛,開公司貨車外出,不慎撞倒停放在人行道上的重型機車,遭車主提告求償。台北地院審理,判駕駛與公司須連帶賠償車主新台幣47萬多元。
根據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李姓女子在某知名生技公司擔任貨車駕駛,她於2008年開公司貨車,行經台北市建國北路時,突然失控衝上人行道,撞倒路樹,又壓倒1部停放在人行道上的大型重型機車。導致重機車主花了71萬多元修車,氣得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貨車駕駛與生技公司連帶賠償。
法院審理時,生技公司辯稱,女駕駛在車禍當天,車上未載貨物,並非執行工作業務,因此拒絕連帶賠償。此外,依照交通法規,大型重型機車不得停放在人行道上的機車停車格內,生技公司認為車主違規停車,也有過失。
法官傳喚相關證人後,發現肇事原因為女駕駛在車上講電話,且當天開車北上是為參加公司會議,為執行職務,因此公司須連帶賠償。且法官認定,雖車主違規停車,但沒有影響女駕駛行車的路權,因此審酌機車折舊費、修復費後,判女駕駛與生技公司要連帶賠償車主47萬多元。全案可上訴。
撞倒路邊重機 賠47萬
日期:2010/11/30 00:17
【台北訊】
一名受於僱知名生技公司的李姓貨車駕駛,開公司貨車外出,不慎撞倒停放在人行道上的重型機車,遭車主提告求償。台北地院審理,判駕駛與公司須連帶賠償車主新台幣47萬多元。
根據台北地方法院昨天公布的判決,李姓女子在某知名生技公司擔任貨車駕駛,她於2008年開公司貨車,行經台北市建國北路時,突然失控衝上人行道,撞倒路樹,又壓倒一部停放在人行道上的大型重型機車。導致重機車主花了71萬多元修車,氣得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貨車駕駛與生技公司連帶賠償。
法院審理時,生技公司辯稱,女駕駛在車禍當天,車上未載貨物,並非執行工作業務,因此拒絕連帶賠償。此外,依照交通法規,大型重型機車不得停放在人行道上的機車停車格內,生技公司認為車主違規停車,也有過失。
法官傳喚相關證人後,發現肇事原因為女駕駛在車上講電話,且當天開車北上是為參加公司會議,為執行職務,因此公司須連帶賠償。且法官認定,雖車主違規停車,但沒有影響女駕駛行車的路權,因此審酌機車折舊費、修復費後,判女駕駛與生技公司要連帶賠償車主47萬多元。全案可上訴。
開車講電話 撞壞BMW重機
日期:2010/11/30 04:11
自由時報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
有機園生技公司李姓女駕駛開貨車路況不熟,衝上人行道,撞壞停放在機車停車格價值147萬元的BMW重機,台北地院審理認為,李姓女駕駛有疏失,判她與公司連帶賠償林姓機車騎士47萬餘元;有機園公司表示,會交由律師處理。
黃姓攤販指出,2008年9月9日案發時,見李姓女駕駛開車時講電話,隔2秒就聽到碰的聲音,「普洛吉村」機車店門口就倒了好幾台機車;李女發生車禍後,並未下車,還繼續在車內講電話。「普洛吉村」機車店林姓員工作證時說,李女當天開一輛白色廂型車,突然從馬路開上人行道,先撞到樹才撞到機車。林姓機車騎士主張,當時他的BMW重機停放在人行道機車停車格,遭李女撞壞後要花71萬餘元才可修復,也有14萬餘元的車價損失,求償85萬餘元。
送貨撞壞路旁重機 判公司與司機連帶賠
2010年11月29日
壹蘋果
國內知名的「有機園生技工程公司」一名李姓員工,前年出差載貨到台北門市時,行經建國北路不慎撞上維修廠停在人行道上的550c.c.重型機車,致重機嚴重毀損,林姓車主憤而向李女及有機園連帶求償85萬4000餘元,台北地院審理認定李女出差肇事,要與公司連帶賠林折損及修理費共47萬6000餘元。
法官審理認為,各方證詞都證明李姓員工當時有載貨,事故發生後還告訴警察是到台北出差,認定李女執行公司業務肇事,有機園必須連帶賠償,且重機雖違規停放但未影響李女路權,審酌後判李女與公司要連帶賠償。
車子上人行道撞重機 判賠47萬元
聯合晚報╱記者董介白/即時報導
2010.11.29 12:38 pm
受雇於知名生技公司的一名貨車李姓女駕駛,因為在車上講電話,不慎撞倒停放在人行道上的大型重型機車,林姓重機車主花了70多萬元修愛車,因此提出訴訟要求賠償,台北地院審理後,判決女駕駛與公司必須連帶賠償47萬餘元。
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費實績費率實施辦法 70人以下投保單位按所屬行業別採固定費率
職災率低 6000多家企業職災保險費率明年降
聯合晚報╱記者陳素玲/台北報導
2010.11.03 03:20 pm
勞保局已經完成2011年度勞保職災保險實績費率計算調整作業,預計從2011年1月1日開始至2011年12月31日止,共有9740個投保單位 (員工規模70人以上)適用實績費率,其中職災發生率較低的6258個單位可以減收職災保費,約占適用單位的64.2%,職業災害發生率較高的2582個單位(26.5%)加收職災保費,900個單位維持原費率,勞保局已在近日通知各投保單位。
勞保局承保處經理劉耆誠表示,為激勵雇主重視、改善勞工安全衛生設施,預防並減少職災發生,政府自1996年起實施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制度,對中大型單位採取浮動式職災保險費率,根據其職災發生率每年調整。根據勞保條例第13條第3、4項及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費實績費率實施辦法規定,勞保局應每年計算適用單位所屬被保險人職業災害保險給付總額占應繳職災保費總額的比率高低,調整該等單位的職業災害保險行業別災害費率。
劉耆誠表示,目前勞保職災保險費率平均約為0.2%,僱用70人以下投保單位,按所屬行業別採固定費率,僱用被保險人數達70人以上的投保單位,則適用職災實績費率,也就是以其職災給付率,每年調整費率,調整基準為根據該單位前三年領取職災給付費用與應繳繳的職災保費計算,上下微調費率。
勞保局表示,2009年7月1日起至2010年6月30日止,平均僱用被保險人數達70人以上投保單位,其2011年職災費率調整方式為按投保單位前3年 (即2007年至2009年)職業災害保險給付總額占應繳職業災害保險費總額的比率高低計算調整,比率超過80%者,每增加10%加收其適用行業別災害費率的5%,以加收至40%為限;比率低於70%者,每減少10%減收其適用行業別災害費率的5%。
劉耆誠表示,根據上述計算方式,勞保局已經完成2011年度適用職災保險實績費率投保單位調整費率計算,總計明年度適用實績費率的9740個投保單位中,可減收職災保險費者6258個,加收者2582個,維持原費率者900個,勞保局已於日前通知各相關投保單位。
聯合晚報╱記者陳素玲/台北報導
2010.11.03 03:20 pm
勞保局已經完成2011年度勞保職災保險實績費率計算調整作業,預計從2011年1月1日開始至2011年12月31日止,共有9740個投保單位 (員工規模70人以上)適用實績費率,其中職災發生率較低的6258個單位可以減收職災保費,約占適用單位的64.2%,職業災害發生率較高的2582個單位(26.5%)加收職災保費,900個單位維持原費率,勞保局已在近日通知各投保單位。
勞保局承保處經理劉耆誠表示,為激勵雇主重視、改善勞工安全衛生設施,預防並減少職災發生,政府自1996年起實施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制度,對中大型單位採取浮動式職災保險費率,根據其職災發生率每年調整。根據勞保條例第13條第3、4項及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費實績費率實施辦法規定,勞保局應每年計算適用單位所屬被保險人職業災害保險給付總額占應繳職災保費總額的比率高低,調整該等單位的職業災害保險行業別災害費率。
劉耆誠表示,目前勞保職災保險費率平均約為0.2%,僱用70人以下投保單位,按所屬行業別採固定費率,僱用被保險人數達70人以上的投保單位,則適用職災實績費率,也就是以其職災給付率,每年調整費率,調整基準為根據該單位前三年領取職災給付費用與應繳繳的職災保費計算,上下微調費率。
勞保局表示,2009年7月1日起至2010年6月30日止,平均僱用被保險人數達70人以上投保單位,其2011年職災費率調整方式為按投保單位前3年 (即2007年至2009年)職業災害保險給付總額占應繳職業災害保險費總額的比率高低計算調整,比率超過80%者,每增加10%加收其適用行業別災害費率的5%,以加收至40%為限;比率低於70%者,每減少10%減收其適用行業別災害費率的5%。
劉耆誠表示,根據上述計算方式,勞保局已經完成2011年度適用職災保險實績費率投保單位調整費率計算,總計明年度適用實績費率的9740個投保單位中,可減收職災保險費者6258個,加收者2582個,維持原費率者900個,勞保局已於日前通知各相關投保單位。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最快84天最慢134天
勞資爭議裁決 不再慢半拍
經濟日報╱記者葉小慧/台北報導
2010.11.25 03:32 am
行政院勞委會近日完成「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草案,將在勞資爭議法中建立不當行為裁決機制,新辦法可望在2011年五一勞動節實施,未來爭議案最快可在84天內完成爭議處理,效力等同法院判決。
針對資方打壓工會或拒絕協商等「不當勞動行為」勞資爭議,勞委會近日完成勞資爭議法最新子法,勞委會表示,雇主過去常以解雇或調離工會幹部,妨礙工會運作,事後雙方除了勞資爭議調解,只能訴諸司法途徑解決,常常曠日廢時,因此修法時,特別增訂裁決專章,當資方違反工會法第35條,或勞資任一方有違反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1項,當事人可向勞委會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
配合勞資爭議處理法新增裁決章,勞委會在今年10月28日審議通過「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草案,內容包括裁決委員資格、裁決申請的提出、裁決委員會的召集與進行、裁決案件調查程序及詢問程序進行,以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勞委會指出,當事人可在勞資爭議發生日的90天內申請裁決,勞委會收到裁決申請書的7天內將召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調查20天後,會做成裁決建議書,委員會收到建議書7天內開會裁決,30天內做成裁決決定書。
裁決結果出爐後,如果雙方沒有異議,7天內就會送到法院申請核定,具有確定判決效力。如果勞資任何一方對裁決決定書不服,可在拿到裁決決定書30天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勞委會表示,如果裁決認定為違反工會法35條的不當勞動行為,如干擾工會組織或運作、拒絕協商,勞委會仍可依照工會法45條,處以雇主3萬元至30萬元不等的行政罰鍰,若不服可提起訴願。
如果裁決事項屬於私權,例如要求資方限期恢復工會幹部原工作和原薪水,雖然資方仍可循司法途徑解決,勞方則可在免擔保情況下,向法院申請假扣押、假處分,在有工作和薪水保障下,和資方打官司。
勞委會預估,從申請裁決到拿到裁決決定書,最快約84天,最慢約134天就能完成,與過去動輒長達2年的訴訟程序相比,工會活動更有保障。
經濟日報╱記者葉小慧/台北報導
2010.11.25 03:32 am
行政院勞委會近日完成「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草案,將在勞資爭議法中建立不當行為裁決機制,新辦法可望在2011年五一勞動節實施,未來爭議案最快可在84天內完成爭議處理,效力等同法院判決。
針對資方打壓工會或拒絕協商等「不當勞動行為」勞資爭議,勞委會近日完成勞資爭議法最新子法,勞委會表示,雇主過去常以解雇或調離工會幹部,妨礙工會運作,事後雙方除了勞資爭議調解,只能訴諸司法途徑解決,常常曠日廢時,因此修法時,特別增訂裁決專章,當資方違反工會法第35條,或勞資任一方有違反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1項,當事人可向勞委會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
配合勞資爭議處理法新增裁決章,勞委會在今年10月28日審議通過「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草案,內容包括裁決委員資格、裁決申請的提出、裁決委員會的召集與進行、裁決案件調查程序及詢問程序進行,以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勞委會指出,當事人可在勞資爭議發生日的90天內申請裁決,勞委會收到裁決申請書的7天內將召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調查20天後,會做成裁決建議書,委員會收到建議書7天內開會裁決,30天內做成裁決決定書。
裁決結果出爐後,如果雙方沒有異議,7天內就會送到法院申請核定,具有確定判決效力。如果勞資任何一方對裁決決定書不服,可在拿到裁決決定書30天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勞委會表示,如果裁決認定為違反工會法35條的不當勞動行為,如干擾工會組織或運作、拒絕協商,勞委會仍可依照工會法45條,處以雇主3萬元至30萬元不等的行政罰鍰,若不服可提起訴願。
如果裁決事項屬於私權,例如要求資方限期恢復工會幹部原工作和原薪水,雖然資方仍可循司法途徑解決,勞方則可在免擔保情況下,向法院申請假扣押、假處分,在有工作和薪水保障下,和資方打官司。
勞委會預估,從申請裁決到拿到裁決決定書,最快約84天,最慢約134天就能完成,與過去動輒長達2年的訴訟程序相比,工會活動更有保障。
外籍家庭看護工從事勞動契約以外工作罰3萬至15萬
外勞看護當傭人使喚 雇主挨罰
2010-11-25
中國時報
吳政峰/基隆報導
越來越多外籍勞工向基市社會處投訴,雇主違規指派外籍家庭看護工從事勞動契約以外的工作。社會處廿四日說,有雇主除了要求外勞看護家中病患,還會違法指使外勞幫忙洗菜、做生意、帶小孩。針對屢勸不聽的7名雇主,社會處已開罰每案3萬元,更呼籲基市雇主以同理心善待為台灣奉獻心力的外籍勞工。
基隆市近3000名外籍勞工之中,印尼籍勞工占了2/3。而有超過70%以上的基隆市外勞從事替雇主照顧病患的「家庭看護」工作。
往年專線大多接獲外勞投訴,雇主把月薪給付人力仲介公司,但仲介卻巧立名目苛扣外勞薪水,外勞辛勤工作卻換來實得每月月薪只剩下新台幣2000多元。
不過,今年起,越來越多外勞投訴,他們來台從事家庭看護工,惡質雇主卻要求外勞除了照顧雇主家中老人,還遭額外要求清洗全家衣物、帶小孩。尤其甚者甚至,從事小吃店生意的雇主竟要求外勞幫忙洗菜、肉品等營業用食材。
社會處強調,就業服務法明定,雇主聘雇外國人,若未經政府機關許可,要求外勞從事勞動契約以外的工作,將遭開罰3至15萬元。今年已有7位雇主分遭開罰3萬元。
基隆市外勞若有相關疑問,可電市府社會處設置的外籍勞工諮詢保護專線(02)24258624,以及(02)24278683洽詢。
2010-11-25
中國時報
吳政峰/基隆報導
越來越多外籍勞工向基市社會處投訴,雇主違規指派外籍家庭看護工從事勞動契約以外的工作。社會處廿四日說,有雇主除了要求外勞看護家中病患,還會違法指使外勞幫忙洗菜、做生意、帶小孩。針對屢勸不聽的7名雇主,社會處已開罰每案3萬元,更呼籲基市雇主以同理心善待為台灣奉獻心力的外籍勞工。
基隆市近3000名外籍勞工之中,印尼籍勞工占了2/3。而有超過70%以上的基隆市外勞從事替雇主照顧病患的「家庭看護」工作。
往年專線大多接獲外勞投訴,雇主把月薪給付人力仲介公司,但仲介卻巧立名目苛扣外勞薪水,外勞辛勤工作卻換來實得每月月薪只剩下新台幣2000多元。
不過,今年起,越來越多外勞投訴,他們來台從事家庭看護工,惡質雇主卻要求外勞除了照顧雇主家中老人,還遭額外要求清洗全家衣物、帶小孩。尤其甚者甚至,從事小吃店生意的雇主竟要求外勞幫忙洗菜、肉品等營業用食材。
社會處強調,就業服務法明定,雇主聘雇外國人,若未經政府機關許可,要求外勞從事勞動契約以外的工作,將遭開罰3至15萬元。今年已有7位雇主分遭開罰3萬元。
基隆市外勞若有相關疑問,可電市府社會處設置的外籍勞工諮詢保護專線(02)24258624,以及(02)24278683洽詢。
雇主未負擔勞保就保保費罰2倍 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 就業保險法第38條
雇主轉嫁保費給勞工 擬處2倍罰鍰
日期:2010/11/25 14:43
NewTalk 新頭殼
謝莉慧/台北報導
行政院院會今(25)日通過「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修正草案及「就業保險法」第38條修正草案,投保單位若未依規定負擔被保險人保險費,而由被保險人負擔的話,雇主應被處以2倍應負擔保費的罰鍰,上述修正文將送立法院審查通過後生效。
草案新增條文規定,投保單位未依規定負擔被保險人保費,而由被保險人負擔者,按應負擔的保費金額,處2倍罰鍰,投保單位並應退還保費給被保險人。
此外,為加強勞保、就保費用查核,修正案同時對雇主查核時,拒絕提供員工人數、薪資等資料,以及相關資料未保存5年等情形加重罰責,由原來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款,提高3倍為6000元以上、18000元以下。
上述條例修正係因早先長庚醫院與醫師間存在「僱傭關係」認定引起爭議,今年4月間遭醫生檢舉本應由醫院負擔的健保部分負擔費用,都轉嫁到醫生身上,10幾年來,長庚醫院少繳費用達數億元以上。
之後,醫生再檢舉醫院連勞保費及就保費,應由雇主部分負擔的70%費用,也是全向醫生扣款,但勞委會當時表示,由於沒有相關罰責,因此無法可罰。為彌補漏洞,勞委會才相繼提出勞保條例、就保法修正案,增列條文明定罰則。
勞保條例修正 雇主未負擔勞保費罰2倍
日期:2010/11/25 15:35
長庚醫院將雇主應繳交的勞健保費轉嫁給醫生負擔,健保的部分日前遭衛生署重罰新台幣4億元,但勞保部分則無法可罰。
為避免雇主規避應負的責任,行政院今天通過「勞工保險條例」及「就業保險法」修正,明訂雇主未負擔員工勞保費或就保費,而由員工自行負擔,就等同欠繳保費,將處應負擔保費2倍的罰鍰,雇主並且要把保費退還給員工。
雇主轉嫁保費 修法開罰
日期:2010/11/26 04:11
自由時報記者洪素卿/台北報導
長庚醫院轉嫁勞健保費爭議發生後,外界才發現,原來現行法令對於企業將雇主應負擔的勞健保費轉嫁給員工並無罰則,這也促使勞委會著手修法,針對違法轉嫁保費的雇主課以應繳保費2倍的罰鍰。
依保費金額 處2倍罰鍰
昨日行政院院會正式通過這項修正案,未來只要再經立法院通過,對於勞工權益將有再進一步保障。
「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修正草案及「就業保險法」第38條修正草案規定,投保單位未依規定負擔被保險人保費,而由被保險人負擔者,應按負擔的保費金額,處2倍罰鍰,投保單位並應退還保費給被保險人。
專家:對勞工實質保護不夠
不過,專家認為,僅修法課以罰鍰,對勞工的實質保護其實是不夠的。中華民國勞務士協會理事長張凱翔指出,一般大企業其實不敢轉嫁保費,因為財務報表一看便知;但台灣以中小企業為主,保費轉嫁屬於內部關係,通常只有勞工與企業主雙方知悉,因此,是否轉嫁保費,只能靠勞工檢舉。
問題是「現在的就業市場仍然是資方市場」,勞工為了保住工作,多半願意妥協;此外,有些企業甚至連薪資單也沒有,對於勞工來說,要檢舉的話,舉證也不容易。
張凱翔認為,更大的問題是目前很多企業開始以「承攬」、「派遣」來逃避雇主責任。所以,張凱翔強調,不是修法對違法企業課以罰鍰就夠了,還要通盤檢討目前的勞動情勢,也該設法在勞基法讓承攬、派遣等勞工,也能適用相關保障。
雇主未繳勞保費 將開罰
經濟日報╱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
2010.11.25 09:20 am
行政院會今(25)日將通過勞工保險條例、就業保險法修正草案,增列投保單位若未依規定負擔被保險人勞保、就保費用,而由被保險人 (即員工)自行負擔者,將按應負擔保費金額,處以2倍罰鍰。
同時,投保單位並應退還該保費給被保險人。
此外,為加強勞保、就保費用查核,修正案同時對雇主查核時,拒絕提供員工人數、薪資等資料,以及相關資料未保存5年等情形加重罰責,由原來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款,提高3倍為6000元以上、1萬8000元以下。
早前長庚醫院因為與醫師間存在「僱傭關係」認定爭議,今年4月間遭醫生檢舉本應由醫院負擔的健保部分負擔費用,都轉嫁給醫生,十幾年來醫院少繳費用達數億元以上。
事後醫生再檢舉醫院連勞保費及就保費,應由雇主部分負擔的70%費用,也是全向醫生扣款,但勞委會當時表示,由於沒有相關罰責,因此無法可罰。為彌補漏洞,勞委會相繼提出勞保條例、就保法修正案,增列條文明定,若被保險人勞保、就保費用由被保險人(即員工)自行負擔者,將按應負擔保費金額,處2倍罰鍰。
雇主未負擔勞保就保 保費罰二倍
經濟日報╱記者蘇秀慧/即時報導
2010.11.25 11:26 pm
行政院會25日通過勞工保險條例、就業保險法修正草案,增列投保單位若未依規定負擔被保險人勞保、就保費用,而由被保險人 (即員工)自行負擔者,將按應負擔保費金額,處以2倍罰鍰。
同時,投保單位並應退還該保費給被保險人。
雇主沒替勞工負擔保費 小心罰2倍還得還保費
2010/11/25
鉅亨網提供
兩岸網台北11月25日報導
記者:劉曉霞
行政院通過勞工保險條例修正草案和就業保險法修正草案,過去雇主未替勞工負擔保費,由勞工自行負擔者要遭受處罰了。
新法通過後,雇主除負擔保險費的2倍罰鍰外,還要退還勞工自行繳交的勞保費。
先前長庚醫院爆發,主治醫師必須要全額自付健保費,健保局調查後認為,主治醫師和醫院仍有聘僱關係,醫院還是必須負擔醫師健保費。
避免勞保和就業保險也有類似情況,政院修改「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及「就業保險法」第38條。政院今天通過修正草案,未來投保單位未依規定負擔被保險人保險費,而由被保險人負擔保費金額,將處2倍罰緩,投保單位並應退還保費給被保險人。
僱主未替員工繳勞保費 將罰2倍
2010年11月25日
壹蘋果
行政院會通過《勞保條例》與《就業保險法》兩項修正案,因目前法規未針對僱主未負擔受僱勞工應負擔的保費,給予任何處罰,影響勞工權益,新修正規定,將按照應負擔保險費的2倍處罰,並要求退還之前勞工自行繳交的保險費。
雇主不負擔勞保 罰二倍!
聯合晚報╱記者林修全/台北報導
2010.11.25 04:15 pm
事業單位雇主未依規定投保,將受到處罰!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勞工保險條例、就業保險法修正草案,投保單位未依規定負擔被保險人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者,未來將按應負擔的保險費金額,處2倍的罰鍰,投保單位應退還保險費給被保險人。
行政院今天通過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修正草案、就業保險法第38條修正草案後,送請立法院審議,未來3讀通過後,將正式生效。
由於目前的勞工保險條例及就業保險法,對於投保單位未依規定負擔其應負的保險費部分,未訂有處罰規定,為免投保單位未依規定負擔其所屬勞工的保險費,進而加重被保險人的負擔,行政院會通過相關修正案。
雇主轉嫁保費給勞工 將處罰鍰
日期:2010/11/25 14:12
中央社記者李明宗台北25日電
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修正草案及「就業保險法」第38條修正草案,投保單位未依規定負擔被保險人保險費,而由被保險人負擔者,按應負擔保費處2倍罰鍰。
草案新增條文規定,投保單位未依規定負擔被保險人保費,而由被保險人負擔者,按應負擔的保費金額,處2倍罰鍰,投保單位並應退還保費給被保險人。
日期:2010/11/25 14:43
NewTalk 新頭殼
謝莉慧/台北報導
行政院院會今(25)日通過「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修正草案及「就業保險法」第38條修正草案,投保單位若未依規定負擔被保險人保險費,而由被保險人負擔的話,雇主應被處以2倍應負擔保費的罰鍰,上述修正文將送立法院審查通過後生效。
草案新增條文規定,投保單位未依規定負擔被保險人保費,而由被保險人負擔者,按應負擔的保費金額,處2倍罰鍰,投保單位並應退還保費給被保險人。
此外,為加強勞保、就保費用查核,修正案同時對雇主查核時,拒絕提供員工人數、薪資等資料,以及相關資料未保存5年等情形加重罰責,由原來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款,提高3倍為6000元以上、18000元以下。
上述條例修正係因早先長庚醫院與醫師間存在「僱傭關係」認定引起爭議,今年4月間遭醫生檢舉本應由醫院負擔的健保部分負擔費用,都轉嫁到醫生身上,10幾年來,長庚醫院少繳費用達數億元以上。
之後,醫生再檢舉醫院連勞保費及就保費,應由雇主部分負擔的70%費用,也是全向醫生扣款,但勞委會當時表示,由於沒有相關罰責,因此無法可罰。為彌補漏洞,勞委會才相繼提出勞保條例、就保法修正案,增列條文明定罰則。
勞保條例修正 雇主未負擔勞保費罰2倍
日期:2010/11/25 15:35
長庚醫院將雇主應繳交的勞健保費轉嫁給醫生負擔,健保的部分日前遭衛生署重罰新台幣4億元,但勞保部分則無法可罰。
為避免雇主規避應負的責任,行政院今天通過「勞工保險條例」及「就業保險法」修正,明訂雇主未負擔員工勞保費或就保費,而由員工自行負擔,就等同欠繳保費,將處應負擔保費2倍的罰鍰,雇主並且要把保費退還給員工。
雇主轉嫁保費 修法開罰
日期:2010/11/26 04:11
自由時報記者洪素卿/台北報導
長庚醫院轉嫁勞健保費爭議發生後,外界才發現,原來現行法令對於企業將雇主應負擔的勞健保費轉嫁給員工並無罰則,這也促使勞委會著手修法,針對違法轉嫁保費的雇主課以應繳保費2倍的罰鍰。
依保費金額 處2倍罰鍰
昨日行政院院會正式通過這項修正案,未來只要再經立法院通過,對於勞工權益將有再進一步保障。
「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修正草案及「就業保險法」第38條修正草案規定,投保單位未依規定負擔被保險人保費,而由被保險人負擔者,應按負擔的保費金額,處2倍罰鍰,投保單位並應退還保費給被保險人。
專家:對勞工實質保護不夠
不過,專家認為,僅修法課以罰鍰,對勞工的實質保護其實是不夠的。中華民國勞務士協會理事長張凱翔指出,一般大企業其實不敢轉嫁保費,因為財務報表一看便知;但台灣以中小企業為主,保費轉嫁屬於內部關係,通常只有勞工與企業主雙方知悉,因此,是否轉嫁保費,只能靠勞工檢舉。
問題是「現在的就業市場仍然是資方市場」,勞工為了保住工作,多半願意妥協;此外,有些企業甚至連薪資單也沒有,對於勞工來說,要檢舉的話,舉證也不容易。
張凱翔認為,更大的問題是目前很多企業開始以「承攬」、「派遣」來逃避雇主責任。所以,張凱翔強調,不是修法對違法企業課以罰鍰就夠了,還要通盤檢討目前的勞動情勢,也該設法在勞基法讓承攬、派遣等勞工,也能適用相關保障。
雇主未繳勞保費 將開罰
經濟日報╱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
2010.11.25 09:20 am
行政院會今(25)日將通過勞工保險條例、就業保險法修正草案,增列投保單位若未依規定負擔被保險人勞保、就保費用,而由被保險人 (即員工)自行負擔者,將按應負擔保費金額,處以2倍罰鍰。
同時,投保單位並應退還該保費給被保險人。
此外,為加強勞保、就保費用查核,修正案同時對雇主查核時,拒絕提供員工人數、薪資等資料,以及相關資料未保存5年等情形加重罰責,由原來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款,提高3倍為6000元以上、1萬8000元以下。
早前長庚醫院因為與醫師間存在「僱傭關係」認定爭議,今年4月間遭醫生檢舉本應由醫院負擔的健保部分負擔費用,都轉嫁給醫生,十幾年來醫院少繳費用達數億元以上。
事後醫生再檢舉醫院連勞保費及就保費,應由雇主部分負擔的70%費用,也是全向醫生扣款,但勞委會當時表示,由於沒有相關罰責,因此無法可罰。為彌補漏洞,勞委會相繼提出勞保條例、就保法修正案,增列條文明定,若被保險人勞保、就保費用由被保險人(即員工)自行負擔者,將按應負擔保費金額,處2倍罰鍰。
雇主未負擔勞保就保 保費罰二倍
經濟日報╱記者蘇秀慧/即時報導
2010.11.25 11:26 pm
行政院會25日通過勞工保險條例、就業保險法修正草案,增列投保單位若未依規定負擔被保險人勞保、就保費用,而由被保險人 (即員工)自行負擔者,將按應負擔保費金額,處以2倍罰鍰。
同時,投保單位並應退還該保費給被保險人。
雇主沒替勞工負擔保費 小心罰2倍還得還保費
2010/11/25
鉅亨網提供
兩岸網台北11月25日報導
記者:劉曉霞
行政院通過勞工保險條例修正草案和就業保險法修正草案,過去雇主未替勞工負擔保費,由勞工自行負擔者要遭受處罰了。
新法通過後,雇主除負擔保險費的2倍罰鍰外,還要退還勞工自行繳交的勞保費。
先前長庚醫院爆發,主治醫師必須要全額自付健保費,健保局調查後認為,主治醫師和醫院仍有聘僱關係,醫院還是必須負擔醫師健保費。
避免勞保和就業保險也有類似情況,政院修改「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及「就業保險法」第38條。政院今天通過修正草案,未來投保單位未依規定負擔被保險人保險費,而由被保險人負擔保費金額,將處2倍罰緩,投保單位並應退還保費給被保險人。
僱主未替員工繳勞保費 將罰2倍
2010年11月25日
壹蘋果
行政院會通過《勞保條例》與《就業保險法》兩項修正案,因目前法規未針對僱主未負擔受僱勞工應負擔的保費,給予任何處罰,影響勞工權益,新修正規定,將按照應負擔保險費的2倍處罰,並要求退還之前勞工自行繳交的保險費。
雇主不負擔勞保 罰二倍!
聯合晚報╱記者林修全/台北報導
2010.11.25 04:15 pm
事業單位雇主未依規定投保,將受到處罰!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勞工保險條例、就業保險法修正草案,投保單位未依規定負擔被保險人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者,未來將按應負擔的保險費金額,處2倍的罰鍰,投保單位應退還保險費給被保險人。
行政院今天通過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修正草案、就業保險法第38條修正草案後,送請立法院審議,未來3讀通過後,將正式生效。
由於目前的勞工保險條例及就業保險法,對於投保單位未依規定負擔其應負的保險費部分,未訂有處罰規定,為免投保單位未依規定負擔其所屬勞工的保險費,進而加重被保險人的負擔,行政院會通過相關修正案。
雇主轉嫁保費給勞工 將處罰鍰
日期:2010/11/25 14:12
中央社記者李明宗台北25日電
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修正草案及「就業保險法」第38條修正草案,投保單位未依規定負擔被保險人保險費,而由被保險人負擔者,按應負擔保費處2倍罰鍰。
草案新增條文規定,投保單位未依規定負擔被保險人保費,而由被保險人負擔者,按應負擔的保費金額,處2倍罰鍰,投保單位並應退還保費給被保險人。
人口販運防制法
屏東糕餅店 涉非法僱外勞超時工作
2010-11-22 11:56
公視午間新聞
記者 王介村 蔡明孝 屏東報導
又傳出不法剝削外勞事件,屏東一家知名糕餅店因為需要人手,涉嫌假藉看護之名,找來3名印尼籍勞工幫忙做糕餅,而且有時1天工時超過16小時,休假也不得外出,外勞受不了自行向1955求助專線報案,才被移民署救出。
移民署查緝人員在店外蒐證多時,確定在店裡忙進忙出的正是外籍勞工,再進到店內盤查,果然查獲這家在屏東東港知名的糕餅店,非法僱用外勞,而且還讓他們超時工作。
專勤隊指出,糕餅店用人頭僱主的方式,假藉申請看護,卻把3名外勞叫來店裡工作,一年多來3名外勞被控制作息,最長曾1天工作16小時,平時活動範圍除了樓上臥室外,就是一樓門市及後方廠房,但僱主被查獲之後,卻否認有剝削勞力的情況。
除了被控剝削勞力的部分,將交由屏東縣政府裁決罰款,非法僱用以及限制行動等,專勤隊則認定涉嫌偽造文書和新上路的人口販運防制法,僱主、人頭僱主以及仲介商共6人都被函送法辦。
2010-11-22 11:56
公視午間新聞
記者 王介村 蔡明孝 屏東報導
又傳出不法剝削外勞事件,屏東一家知名糕餅店因為需要人手,涉嫌假藉看護之名,找來3名印尼籍勞工幫忙做糕餅,而且有時1天工時超過16小時,休假也不得外出,外勞受不了自行向1955求助專線報案,才被移民署救出。
移民署查緝人員在店外蒐證多時,確定在店裡忙進忙出的正是外籍勞工,再進到店內盤查,果然查獲這家在屏東東港知名的糕餅店,非法僱用外勞,而且還讓他們超時工作。
專勤隊指出,糕餅店用人頭僱主的方式,假藉申請看護,卻把3名外勞叫來店裡工作,一年多來3名外勞被控制作息,最長曾1天工作16小時,平時活動範圍除了樓上臥室外,就是一樓門市及後方廠房,但僱主被查獲之後,卻否認有剝削勞力的情況。
除了被控剝削勞力的部分,將交由屏東縣政府裁決罰款,非法僱用以及限制行動等,專勤隊則認定涉嫌偽造文書和新上路的人口販運防制法,僱主、人頭僱主以及仲介商共6人都被函送法辦。
髮妻 我還有一隻手
工傷紀錄片高雄播映 探勞工困境
2010-11-28 20:00
公視晚間新聞
繼續轉換一下心情、來看兩部工傷紀錄片,一起從導演的鏡頭,來體會基層勞工在職災所面臨的困境。
自己拍出自己的故事,工傷紀錄片"髮妻",透過一位失去丈夫的妻子,紀錄自己替上班時間卻失去性命的丈夫,追求公平正義的過程,來看勞工在面臨10多年的司法訴訟中,遇到的挫折,導演也是這部紀錄片的唯一主角,希望透過自己的例子給大家一些省思。
紀錄片《髮妻》導演 林聰明:
我還看到其他的人 跟我一樣的,像有媽媽 孩子車禍過世的、還有先生過世的,他們的家庭也是沒辦法走出來,我都很想去幫忙他們。
另外一部紀錄片"我還有一隻手",描寫的是一位護理長宋燕萍,在工作中,因為醫院的發電機發生問題,而基於工作職責熱忱前往處理,卻從此失去了右手,在拚命復健後,還得面臨勞資協調中的龐大壓力,最後,甚至還得看精神科醫生。
紀錄片《我還有一隻手》導演 林淑真:
她大哭的時候 我才嚇一跳,就是說她親自講出來,她是個護理長 其實她很擔心,她因為缺少一隻手以後她的老闆不願意再用她,那她怎麼辦?
高市勞工教育中心主任 陳雪妮:
我想引帶出很多議題,包含你受傷了(以後) 你要去哪裡找資源,你職災了(以後) 政府是不是可以給你更好的協助,那你是不是可以跟雇主要求,準備好工安的條件。這些種種都會發生在你我週遭,甚至是我們自己的故事,高雄市勞工局希望透過這些影片和一系列的講座,提醒勞工朋友,不管遇到多大的困難,也不忘自己應有的權益。
2010-11-28 20:00
公視晚間新聞
繼續轉換一下心情、來看兩部工傷紀錄片,一起從導演的鏡頭,來體會基層勞工在職災所面臨的困境。
自己拍出自己的故事,工傷紀錄片"髮妻",透過一位失去丈夫的妻子,紀錄自己替上班時間卻失去性命的丈夫,追求公平正義的過程,來看勞工在面臨10多年的司法訴訟中,遇到的挫折,導演也是這部紀錄片的唯一主角,希望透過自己的例子給大家一些省思。
紀錄片《髮妻》導演 林聰明:
我還看到其他的人 跟我一樣的,像有媽媽 孩子車禍過世的、還有先生過世的,他們的家庭也是沒辦法走出來,我都很想去幫忙他們。
另外一部紀錄片"我還有一隻手",描寫的是一位護理長宋燕萍,在工作中,因為醫院的發電機發生問題,而基於工作職責熱忱前往處理,卻從此失去了右手,在拚命復健後,還得面臨勞資協調中的龐大壓力,最後,甚至還得看精神科醫生。
紀錄片《我還有一隻手》導演 林淑真:
她大哭的時候 我才嚇一跳,就是說她親自講出來,她是個護理長 其實她很擔心,她因為缺少一隻手以後她的老闆不願意再用她,那她怎麼辦?
高市勞工教育中心主任 陳雪妮:
我想引帶出很多議題,包含你受傷了(以後) 你要去哪裡找資源,你職災了(以後) 政府是不是可以給你更好的協助,那你是不是可以跟雇主要求,準備好工安的條件。這些種種都會發生在你我週遭,甚至是我們自己的故事,高雄市勞工局希望透過這些影片和一系列的講座,提醒勞工朋友,不管遇到多大的困難,也不忘自己應有的權益。
2010年11月16日 星期二
雇主勞保勞退薪資以多報少之法律責任
張清浩律師
http://www.lex.idv.tw/?p=374
•2009年12月25日修改本篇文章
•2010年7月13日第二次修改本篇文章
雇主本來依法就應該依其實際給予勞工薪資之數額,向勞工保險局申報正確之勞保月投保薪資及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
無奈,不少雇主意圖節省勞保費用及提繳勞退之支出,故意將勞工之勞保月投保薪資及勞退月提繳工資低報,也就是以多報少。
在此,我們需先了解,雇主如何申報,才是正確的方式。其次,如果雇主有將勞工之勞保月投保薪資及勞退月提繳工資以多報少。
那麼,雇主應負如何的法律責任呢?勞工應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呢?
一、雇主的正確申報方式:
1.勞工保險:
•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第1項前段規定:「投保勞工保險之月投保薪資,係指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之薪資。」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32條第1項前段規定:「所稱月薪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之工資為準。」
2.勞工退休金: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1項規定:「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第2項:「前項規定月提繳工資分級表,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規定:「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提繳之退休金,由雇主按勞工每月工資總額,依月提繳工資分級表之標準,向勞保局申報。」。
3.工資計算方式:所以,雇主為勞工投保勞工保險、提繳勞工提休金,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所定義之工資,以勞工每月工資總額,按照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月提繳工資分級表繳納。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所定義之工資,是按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計算,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者均屬之。也就是依勞工之全薪申報,如果雇主向勞工保險局低報勞工月薪時,就是以多報少。
二、以多報少的行政罰:
兩者皆同時且一次,由勞工保險局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2項之規定,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投保單位短報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罰鍰。
三、以多報少之刑事責任:
雇主負責人將勞工之勞保月投保薪資、勞退月提繳工資以多報少,構成下列犯罪:
1.刑法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及其行使罪:由於雇主負責人將勞保月投保薪資以多報少,同時也會將健保投保金額以多報少。所以,會有明知勞保月投保薪資與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不符,而將此不實投保薪資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全民健康保險第一、二、三類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據以向勞工保險局及全民健康保險局提出投保之申請,以減少雇主之勞、健保費用之支出,足以生損害於勞工及勞保局、健保局對保險管理、投保薪資額申報之正確性。此構成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及第216條行使登載不實之業務上文書罪,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2.刑法詐欺得利罪:在提出加保投保申報表提出投保申請之同時,也會有使雇主獲得財產上不法利益之意圖,並致有實質審查權限的勞保局、健保局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勞工勞保投保薪資及健保投保金額為較低之數額,據以核算勞工勞保、健保保險費,以減少雇主之勞、健保費用之支出,而獲取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此構成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
3.以上各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之文書,雖同時向勞保局、健保局詐得不法利益,惟客觀上僅有一提出登載不實文書之行為,於社會觀念上,以評價為一行為始符公允,應認係一行為而同時觸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詐欺得利罪,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從一重僅論以詐欺得利罪。
●以上請參照台灣台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825號刑事判決(法官:高英賓)
四、在民事方面,勞工可以請求賠償,並終止契約請求資遣費:
1.勞保月投保薪資以多報少:
•投保單位違背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者,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2項)。但是,在實際上,勞工除非在當時或稍後獲有勞保給付,且該給付因雇主將投保薪資以多報少,以致勞保給付額減少。勞工才能主張受有損失。否則,若無獲有勞保給付,勞工是沒有損失而不能請求賠償的。另此項賠償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是15年。
•應該當於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之情形,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給付資遣費。
2.勞退月提繳工資以多報少:
•「雇主未依本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前項請求權,自勞工離職時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勞工需要循民事訴訟程序,向法院起訴請求雇主將少繳之退休金,繳納至勞工之退休金帳戶內。
•雇主因以多報少而欠繳之退休金,經主管機關限期命令繳納,逾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3條第2項)。我認為,依該法條之文義解釋,主管機關之勞工保險局應先限期命令雇主繳納少繳之退休金,逾期不繳納,有移送強制執行之義務。但是,在實務上,勞工保險局僅依同條第1項加徵滯納金,並不會命令雇主繳納少繳之退休金。勞工仍要循民事訴訟程序,請求雇主繳納至勞工之退休金帳戶內。
•應該當於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以及同條項第5款前段「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之情形,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給付資遣費。
五、勞工退休金是否具有工資之性質?
(一)肯定說:
•工資本質上為勞工提供勞動力之對價,但勞工所獲得之工資並未充分反映其勞動力之價值,其中部份未付予勞工之工資持績積累,而於勞動關係終止時結算並 支付之,此部分在退休前取得者為資遣費,在符合退休條件取得者,則為退休金,故於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前,退休金自其經濟性格觀之,應是一種後付性之工資, 亦即退休金是雇主將原應給與勞工之足額工資撙節一部分,逐漸累積而於勞工退休時支付。然於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對於適用該條例之勞工,其退休金之後付性質,已轉變為應每月依法提繳之工資,故雇主依法應提繳勞工退休金,而未依法提繳,即與積欠工資無異。(台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桃勞簡字第31號民事判決)
•主張勞工退休金具有工資性質之實益,是在於勞工可以排除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2項之適用。因為,在雇主違反勞工法令致生損害於勞工之情形下,依該條項之規定,勞工須在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日內,終止勞動契約,方得請求資遣費。勞工退休金之性質,既為工資,則雇主少繳勞工退休金,即屬同條第1項第5款前段「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之情形。勞工依該條款終止契約,就不必一定得在知悉情形日起30內為之。縱使超過30日,勞工終止契約,仍得請求資遣費。
(二)否定說:
•雇主基於勞動契約為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乃成為勞工個人之儲蓄,勞工於符合請領退休金要件後,依勞工退休金條例向勞工保險局所請領之退休金,係勞工自己儲存於退休金個人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上訴人未依規定將被上訴人之勞保月投保薪資及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以多報少之行為,僅於將來員工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時,員工平均薪資計算之基準有降低之虞,其目的係欲規避勞基法關於平均薪資計算之規定,應與雇主未依勞動契約而短付工資之情形尚屬有別,自難認屬勞基法第14條第1 項第5 款前段所規定未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台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桃簡上字第7號民事判決)
從現有上級法院民事判決之見解,雇主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按月提繳之退休金,不具有工資之性質。
六、雇主主張勞工終止契約已逾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日,應無理由:
雇主將勞工之勞保月投保薪資及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以多報少,勞工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並請求給付資遣費。
由於同法第2項規定,在勞工依前項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此際,雇主若主張勞工每個月收到薪資明細時,就會知道其勞保勞退薪資被以多報少,故勞工知悉情形已逾30日、終止契約不合法。勞工應如何維護權益,向法院陳述呢?勞工可以為下列主張,說明雇主此項答辯應無理由:
1.勞工難以知悉投保薪資數額不實:一般勞工所關心者為每月領取薪資多寡等問題,至於雇主為其投保之薪資數額多少,大多均未過問或迫於情勢不敢表示異議。而要從每月薪資扣繳之勞保費推算實際投保金額,對非從事相關工作之勞工來說,亦屬不可能,故若勞工未向勞保局查閱投保明細資料,實不可能知悉投保薪資遭低報之情形。況投保薪資計算公式,一般非從事相關行業人員亦無從知悉。光以勞工每月薪資之勞、健保扣繳額,從經驗及常情而言實不足以推論其等早已知悉勞保投保金額不正確。
2.雇主投保不實之情形仍在繼續中:雇主將勞工勞保勞退薪資以多報少,大都在持續狀態。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6條之規定,當月份勞保費,投保單位應在次月底繳納;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當月份退休金,雇主應於再次月底前繳納(例如1月份退休金,雇主應在3月底前繳納)。若雇主違法狀態尚在持續中,則勞工主張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即無超過30日除斥期間之問題。
3.據實申報乃強制規定:從勞工保險條例第 72 條第2項之規定來看,雇主就投保薪資金額應據實申報,且屬強制之規定,是雇主尚難以月投保薪資金額係經由勞工默示同意,主張解免其責任,而勞工依此項強制規定,請求雇主賠償其因此所受損失,亦無違反誠信原則可言(台灣高等法院96年度勞上易字第38、40號)。同理,勞工退休金也屬強制規定,亦應作相同解釋。
http://www.lex.idv.tw/?p=374
•2009年12月25日修改本篇文章
•2010年7月13日第二次修改本篇文章
雇主本來依法就應該依其實際給予勞工薪資之數額,向勞工保險局申報正確之勞保月投保薪資及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
無奈,不少雇主意圖節省勞保費用及提繳勞退之支出,故意將勞工之勞保月投保薪資及勞退月提繳工資低報,也就是以多報少。
在此,我們需先了解,雇主如何申報,才是正確的方式。其次,如果雇主有將勞工之勞保月投保薪資及勞退月提繳工資以多報少。
那麼,雇主應負如何的法律責任呢?勞工應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呢?
一、雇主的正確申報方式:
1.勞工保險:
•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第1項前段規定:「投保勞工保險之月投保薪資,係指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之薪資。」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32條第1項前段規定:「所稱月薪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之工資為準。」
2.勞工退休金: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1項規定:「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第2項:「前項規定月提繳工資分級表,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規定:「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提繳之退休金,由雇主按勞工每月工資總額,依月提繳工資分級表之標準,向勞保局申報。」。
3.工資計算方式:所以,雇主為勞工投保勞工保險、提繳勞工提休金,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所定義之工資,以勞工每月工資總額,按照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月提繳工資分級表繳納。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所定義之工資,是按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計算,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者均屬之。也就是依勞工之全薪申報,如果雇主向勞工保險局低報勞工月薪時,就是以多報少。
二、以多報少的行政罰:
兩者皆同時且一次,由勞工保險局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2項之規定,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投保單位短報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罰鍰。
三、以多報少之刑事責任:
雇主負責人將勞工之勞保月投保薪資、勞退月提繳工資以多報少,構成下列犯罪:
1.刑法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及其行使罪:由於雇主負責人將勞保月投保薪資以多報少,同時也會將健保投保金額以多報少。所以,會有明知勞保月投保薪資與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不符,而將此不實投保薪資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全民健康保險第一、二、三類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據以向勞工保險局及全民健康保險局提出投保之申請,以減少雇主之勞、健保費用之支出,足以生損害於勞工及勞保局、健保局對保險管理、投保薪資額申報之正確性。此構成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及第216條行使登載不實之業務上文書罪,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2.刑法詐欺得利罪:在提出加保投保申報表提出投保申請之同時,也會有使雇主獲得財產上不法利益之意圖,並致有實質審查權限的勞保局、健保局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勞工勞保投保薪資及健保投保金額為較低之數額,據以核算勞工勞保、健保保險費,以減少雇主之勞、健保費用之支出,而獲取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此構成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
3.以上各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之文書,雖同時向勞保局、健保局詐得不法利益,惟客觀上僅有一提出登載不實文書之行為,於社會觀念上,以評價為一行為始符公允,應認係一行為而同時觸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詐欺得利罪,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從一重僅論以詐欺得利罪。
●以上請參照台灣台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825號刑事判決(法官:高英賓)
四、在民事方面,勞工可以請求賠償,並終止契約請求資遣費:
1.勞保月投保薪資以多報少:
•投保單位違背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者,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2項)。但是,在實際上,勞工除非在當時或稍後獲有勞保給付,且該給付因雇主將投保薪資以多報少,以致勞保給付額減少。勞工才能主張受有損失。否則,若無獲有勞保給付,勞工是沒有損失而不能請求賠償的。另此項賠償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是15年。
•應該當於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之情形,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給付資遣費。
2.勞退月提繳工資以多報少:
•「雇主未依本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前項請求權,自勞工離職時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勞工需要循民事訴訟程序,向法院起訴請求雇主將少繳之退休金,繳納至勞工之退休金帳戶內。
•雇主因以多報少而欠繳之退休金,經主管機關限期命令繳納,逾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3條第2項)。我認為,依該法條之文義解釋,主管機關之勞工保險局應先限期命令雇主繳納少繳之退休金,逾期不繳納,有移送強制執行之義務。但是,在實務上,勞工保險局僅依同條第1項加徵滯納金,並不會命令雇主繳納少繳之退休金。勞工仍要循民事訴訟程序,請求雇主繳納至勞工之退休金帳戶內。
•應該當於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以及同條項第5款前段「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之情形,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給付資遣費。
五、勞工退休金是否具有工資之性質?
(一)肯定說:
•工資本質上為勞工提供勞動力之對價,但勞工所獲得之工資並未充分反映其勞動力之價值,其中部份未付予勞工之工資持績積累,而於勞動關係終止時結算並 支付之,此部分在退休前取得者為資遣費,在符合退休條件取得者,則為退休金,故於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前,退休金自其經濟性格觀之,應是一種後付性之工資, 亦即退休金是雇主將原應給與勞工之足額工資撙節一部分,逐漸累積而於勞工退休時支付。然於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對於適用該條例之勞工,其退休金之後付性質,已轉變為應每月依法提繳之工資,故雇主依法應提繳勞工退休金,而未依法提繳,即與積欠工資無異。(台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桃勞簡字第31號民事判決)
•主張勞工退休金具有工資性質之實益,是在於勞工可以排除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2項之適用。因為,在雇主違反勞工法令致生損害於勞工之情形下,依該條項之規定,勞工須在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日內,終止勞動契約,方得請求資遣費。勞工退休金之性質,既為工資,則雇主少繳勞工退休金,即屬同條第1項第5款前段「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之情形。勞工依該條款終止契約,就不必一定得在知悉情形日起30內為之。縱使超過30日,勞工終止契約,仍得請求資遣費。
(二)否定說:
•雇主基於勞動契約為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乃成為勞工個人之儲蓄,勞工於符合請領退休金要件後,依勞工退休金條例向勞工保險局所請領之退休金,係勞工自己儲存於退休金個人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上訴人未依規定將被上訴人之勞保月投保薪資及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以多報少之行為,僅於將來員工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時,員工平均薪資計算之基準有降低之虞,其目的係欲規避勞基法關於平均薪資計算之規定,應與雇主未依勞動契約而短付工資之情形尚屬有別,自難認屬勞基法第14條第1 項第5 款前段所規定未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台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桃簡上字第7號民事判決)
從現有上級法院民事判決之見解,雇主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按月提繳之退休金,不具有工資之性質。
六、雇主主張勞工終止契約已逾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日,應無理由:
雇主將勞工之勞保月投保薪資及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以多報少,勞工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並請求給付資遣費。
由於同法第2項規定,在勞工依前項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此際,雇主若主張勞工每個月收到薪資明細時,就會知道其勞保勞退薪資被以多報少,故勞工知悉情形已逾30日、終止契約不合法。勞工應如何維護權益,向法院陳述呢?勞工可以為下列主張,說明雇主此項答辯應無理由:
1.勞工難以知悉投保薪資數額不實:一般勞工所關心者為每月領取薪資多寡等問題,至於雇主為其投保之薪資數額多少,大多均未過問或迫於情勢不敢表示異議。而要從每月薪資扣繳之勞保費推算實際投保金額,對非從事相關工作之勞工來說,亦屬不可能,故若勞工未向勞保局查閱投保明細資料,實不可能知悉投保薪資遭低報之情形。況投保薪資計算公式,一般非從事相關行業人員亦無從知悉。光以勞工每月薪資之勞、健保扣繳額,從經驗及常情而言實不足以推論其等早已知悉勞保投保金額不正確。
2.雇主投保不實之情形仍在繼續中:雇主將勞工勞保勞退薪資以多報少,大都在持續狀態。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6條之規定,當月份勞保費,投保單位應在次月底繳納;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當月份退休金,雇主應於再次月底前繳納(例如1月份退休金,雇主應在3月底前繳納)。若雇主違法狀態尚在持續中,則勞工主張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即無超過30日除斥期間之問題。
3.據實申報乃強制規定:從勞工保險條例第 72 條第2項之規定來看,雇主就投保薪資金額應據實申報,且屬強制之規定,是雇主尚難以月投保薪資金額係經由勞工默示同意,主張解免其責任,而勞工依此項強制規定,請求雇主賠償其因此所受損失,亦無違反誠信原則可言(台灣高等法院96年度勞上易字第38、40號)。同理,勞工退休金也屬強制規定,亦應作相同解釋。
2010年11月10日 星期三
2010年職業傷病通報3300例 職業傷病管理服務網www.tmsc.tw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 台灣勞工陣線 工殤協會
勞工過勞死 資方反駁須舉證
日期:2010/12/22 21:21
中央社記者李先鳳台北22日電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修正職業病標準,勞工安全衛生處長傅還然今天表示,修正後有關勞工是否過勞死的相關舉證責任,由勞方改為資方。
勞委會公告放寬職業病認定標準,明確列舉腦血管及心臟疾病,且將工時減少,納入工作型態等考量。
傅還然指出,由於過去在判定勞工是否過勞時,會先訪談資方,再找勞方談,勞資雙方對工作負荷常有歧見;修正後,改為先訪談勞工,就勞工的說法,若資方要反駁,須舉證才行。
傅還然說,此項修正公告後即適用,因此南亞科技公司工程師疑似過勞猝死的案件,也將適用;另外有2件還在審查中。
傅還然說,歷年來勞工向勞保局提出申請並獲審查職業病給付者,2009年有26件,2010年到目前為止有33件,申請獲通過的案件都比日本、韓國低,並非正常現象。
根據勞工保險條例,勞工發生職災致死亡者,另加發10個月職災死亡補償一次金。
職場新聞 -勞委會職業傷病防治服務網—『讓職災勞工朋友看見支持的力量』
2010/11/09 星期二
勞委會王主委於本(99)年11月9日上午召開「讓職災勞工朋友看見支持的力量-職業傷病服務成果記者會」,強調為加強職業傷病勞工及家屬的照顧與協助,自2008年起,擴大結合9大醫學中心及52家職業傷病門診醫院,提供勞工更親近性之職業傷病預防、工作因果關係診斷、調查、復工評估轉介及補償與健康諮詢之服務,會中2位當事人現身說法,對勞委會於罹病求助過程中所提供的協助,表示肯定,並希望擴大宣導,讓更多職災勞工受惠。
勞委會表示,全國職業傷病門診的診次已增加至每週181診,較過去提高近3倍,使全台灣的勞工在30公里內即可就近尋求職業傷病之服務,每年服務職災勞工超過1萬人次,較以往成長3.2倍;經服務團隊職業因果關係完整評估診斷,使職業病發現率每年增加為1350件,讓勞工獲得勞保給付案件成長近2倍;每年協助個案管理、復工及諮詢轉介達5300人次,近2年復工協助達1343人,其中有60%成功復工案例。這些勞工除了職業傷害外,更因長期工作的暴露造成職業病,經統計前3名與工作相關的疾病是職業性肌肉骨骼疾病(52.2%)、職業性聽力損失(25.5%)及職業性肺病(6.5%)。
記者會上除播放受服務職災勞工個案之記錄短片、另亦邀請受協助之職災勞工及職業傷病防治中心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親自說明服務歷程,現場分享之李姓勞工及其女兒表示,從事鎳礦冶煉工作約25年,長期暴露於鎳粉塵作業之環境,致罹患肺腺癌;另一邱姓勞工從事水管裝置維修工作約14年,長期操作鑿破機及搬運重物,致罹患腕隧道症候群等病變,均表示感謝勞委會防治中心提供職業病之認定與協助。防治中心陳醫師表示,勞工若有職業傷病相關疑慮,可至職業傷病防治中心尋求協助,讓專業團隊提供相關之協助與權益之維護,千萬不要讓自己的權益睡著,勞委會和防治中心會陪大家一起走過。
王主委表示,職災勞工處於弱勢中的弱勢,失去健康的同時,無謀生的體力和力量悍衛自身權益,遇到雇主不合法之對待,也只能吞忍,故勞委會將持續推動更完善之「職業傷病防治服務」,只要是懷疑己身疾病與工作相關、職業災害未依法補償或賠償及職業傷病需要申請相關補助時,不用徬徨不安,請撥全國職業傷病服務專線電話(02)3366-8266勞委會職業傷病服務團隊將提供職業傷病相關諮詢與服務,或可上職業傷病服務網站http://www.tmsc.tw查詢相關服務與權益資訊。
現在勞委會亦透過「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修訂,將職災之職業暴露舉證責任轉由雇主承擔,免去勞工苦無職業因果關係暴露證據及未能早期重返職場之痛;未來,亦將透過整合衛政體系資源,規劃更完善職業健康照護服務體系,以預防之角度,減少職災之發生,期能有效照護勞工健康,維護勞工朋友們在職場上的安全與健康。
工程師過勞死不算職災? 王如玄:將改標準
聯合晚報╱記者張博亭、陳素玲/台北報導
2010.11.09 02:41 pm
高科技業員工過勞死,卻未被認定是職災,引發輿論批評,勞委會主委王如玄透露,已請國內外專家研議此問題,最快兩個月內將放寬過勞死認定標準。未來過勞死有機會變成職災項目之一。
王如玄今表示,勞委會將透過修訂「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把職災的舉證責任轉由雇主承擔,使勞工舉證時不必擔心無職業因果關係。
勞委會今宣布啟動職業災害勞工服務網,從預防、就醫、復健到重返職場提供職災勞工全套職災服務。首要是擴大結合9大醫院中心及52家職業傷病門診醫院,除了建置完整的職業傷病防治網絡外,亦提供職業傷病預防的診斷服務。新增的職災預防將由職業病醫師、工業安全師及護理人員組成的專業團隊,進駐300人以下中小企業進行環境安全評估、員工健康風險評估等服務,事先防範職業病發生。
勞委會統計,自2008年建置職業傷病通報系統後,職業傷病通報比例從2007年的1050例增加至2010年的3300例,其中職業病發現率每年增加到1350例。為減少勞工罹患職業病之機率,勞委會參考世界衛生組織的「全球職業健康行動計畫」,以資源短少、員工不超過300人之中小企業為訪視對象,提供作業環境危害風險評估,從2008年起已進行330件工作現場之調查。
台大醫院環境職業醫學科教授郭育良表示,全國職業傷病門診的診次已增加至每週181診,較過去提高近3倍,每年服務的職災人數超過1萬人次。另外,每年協助個案管理、復工及諮詢轉介達5300人次,近2年復工協助達1343人,其中有60%成功復工案例。
經統計前三名與工作相關的疾病分別是職業性肌肉骨骼疾病(52.2%)、職業性聽力損失(25.5%)及職業性肺病(6.5%)。王如玄強調,透過訪視結果,將能協助雇主改善工作環境,也能降低員工受職災風險。
職災勞保給付 成長近2倍
2010/11/10
記者翁云真台北報導
為加強職業傷病勞工及家屬的照顧與協助,勞委會擴大結合9大醫學中心及52家職業傷病門診醫院,提供勞工做工作因果關係診斷、調查、復工評估等諮詢,讓全台職業傷病門診診次比過去提高近3倍,職業病發現案件每年增加1350件,勞工獲勞保給付案件成長近2倍。
勞委會主委王如玄指出,全國職業傷病門診的診次已增加到每周181診,全台勞工在30公里內可就近尋求職業傷病的服務,每年服務職災勞工超過1萬人,也比以往成長3倍。
勞委會昨天舉辦職業傷病防治服務網記者會,從預防、就醫、復健到重返職場提供職災勞工全套職災服務,會上播放2部勞工個案紀錄片,並請個案現身說法。紀錄片中,吳先生因工作吸入太多纖維,導致肺受損而過世;吳先生遺孀感謝職業傷病門診的醫師協助,才知道丈夫的病與職業直接相關,目前案子還在申請職災鑑定,但她感嘆的說,再多的賠償金也無法換回先生的命。
據勞委會統計,職業病發現案件每年增加1350件,經協助個案管理、復工及諮詢轉介也達5300人次,近2年復工協助達1343人,其中有60%案例成功復工。
另外,王如玄透露,已請國內外專家研議,最快2個月內將放寬過勞死認定標準,未來過勞死有機會納入職災項目之一。
過勞死標準擬放寬 勞團支持
2010/11/09 19:36:56
中央社記者林思宇台北9日電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擬放寬過勞死認定標準,勞團今天表示支持,並建議將過勞死舉證責任從勞工變為雇主,只要雇主無法證明不是過勞死,就應認定是過勞死。
勞委會主委王如玄表示,勞委會將修訂「職業引起急性循環系統疾病認定參考指引」。由於此參考指引是有關過勞死的規定,外界解讀,勞委會近期將放寬過勞死的標準。
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孫友聯受訪時表示,台灣過勞死成立的案件只有20多件,比起韓國、日本都少很多;支持勞委會放寬認定標準,也希望過勞死舉證責任從勞工變為雇主,只要雇主無法舉證「不是」,就應認定「是」。
工殤協會秘書長黃小陵也表示,支持放寬標準,希望勞委會將舉證責任從勞工轉為雇主;至於認定過勞死的人員,除了醫師外,盼增加勞工團體,因為醫師沒有比勞工團體更了解職場狀況。
2010-11-10
職災舉證責任 轉由雇主承擔
記者洪素卿/台北報導
日前一名疑似過勞死的高科技業勞工,未獲得認定為職災,引發輿論抨擊。勞委會主委王如玄昨日出席職業傷病防治記者會時表示,最快兩個月內可望放寬過勞死認定標準。此外,勞委會也已著手修訂「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未來職災的舉證責任轉由雇主承擔。
雇主須證明已善盡義務
也就是說,雇主必須證明確實已經有善盡防止職災發生的義務,才能免除職業災害的賠償責任。勞委會也已建構職業傷病防治服務網,由職業傷病防治中心的專科醫師協助職業病勞工,勞工不必獨自憂心難以舉證自己的傷病是否與職業有關。
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秘書長黃小陵表示,舉證責任轉給雇主的概念,多年前,協會就已經開始建議,也盼望了很多年。因為在現行勞資不對等的情況下,勞工未必能針對職業暴露物質、工時紀錄等提供充分資料,畢竟這些紀錄根本掌握在資方手裡。所以,要求資方舉證工作環境確實不會危害勞工健康,才是正確的方向。
中華民國環境職業醫學會理事長郭浩然醫師指出,在職業傷病鑑定委員會裡,也已經開始引進這樣的概念。也就是說,若是文獻記載、經驗法則以及相關科學證據等,都證明勞工所從事的工作,確實是他所罹患疾病的高危險群,則除非雇主可以提供足夠證據、證明非職業所致,否則勞工的疾病仍然可以被認為是執行業務所致的疾病。
勞保局也應導入此概念
不過,目前勞工遭遇到的更大問題是勞保認定跟勞工的職業傷病防治中心不一的情況。黃小陵指出,例如先前的過勞死案例,明明職業傷病防治中心已經開立診斷證明,但是勞保局的審查醫師還是2度駁回,是否也應該一併在勞保系統中導入雇主需舉證的概念,否則想要申請勞保職業病給付,恐怕還是困難重重。
勞委會安全衛生處處長傅還然表示,其實自從職業傷病防治網成立以來,勞保職業病的給付案件數已經明顯增加、給付案件成長2倍。就他所知,由職業傷病防治中心醫師協助蒐集資料、撰寫報告後,最後有80%的職業病勞工可以獲得認定。
過勞死認定 王如玄:擬放寬
聯合報╱記者湯雅雯/台北報導
2010.11.10 03:36 am
工程師過勞死,引發職業災害難認定問題,勞委會主委王如玄昨天表示,勞委會擬修訂「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把職災的職業暴露舉證責任轉由雇主承擔,勞工不必擔心無職災舉證,並在2個月內蒐集國內外專家意見,研議放寬過勞死認定標準。
王如玄昨天出席「職業傷病服務防治網」成果發表會時指出,2009年勞委會已將憂鬱症等因工作引發的心理疾病納入勞保職災給付範圍;至於近來備受關注的「過勞死」,因認定不易,勞委會目前已著手蒐集國內外資料,針對本土案例進行檢討,包括放寬工作時數,最快一兩個月內完成新的過勞認定指引。
罹患職災勞工的親人昨天也現身說法,李小姐說,父親從事鎳礦冶煉工作25年,長期暴露於鎳粉塵工作環境,導致罹患肺腺癌,但申請職災過程坎坷,希望未來修法後,讓勞工在申請職災的過程更順利。
勞委會統計前3名職業病,分別是職業性肌肉骨骼疾病、職業性聽力損失及職業性肺病。勞委會表示,2007年結合9大醫學中心及52家職業傷病門診醫院,至今全國職業傷病門診的診次已較過去提高近3倍,勞工獲職災給付案件也成長近2倍。
勞委會表示,為避免職災傷病,勞工可上職業傷病管理服務網(www.tmsc.tw)查詢。
日期:2010/12/22 21:21
中央社記者李先鳳台北22日電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修正職業病標準,勞工安全衛生處長傅還然今天表示,修正後有關勞工是否過勞死的相關舉證責任,由勞方改為資方。
勞委會公告放寬職業病認定標準,明確列舉腦血管及心臟疾病,且將工時減少,納入工作型態等考量。
傅還然指出,由於過去在判定勞工是否過勞時,會先訪談資方,再找勞方談,勞資雙方對工作負荷常有歧見;修正後,改為先訪談勞工,就勞工的說法,若資方要反駁,須舉證才行。
傅還然說,此項修正公告後即適用,因此南亞科技公司工程師疑似過勞猝死的案件,也將適用;另外有2件還在審查中。
傅還然說,歷年來勞工向勞保局提出申請並獲審查職業病給付者,2009年有26件,2010年到目前為止有33件,申請獲通過的案件都比日本、韓國低,並非正常現象。
根據勞工保險條例,勞工發生職災致死亡者,另加發10個月職災死亡補償一次金。
職場新聞 -勞委會職業傷病防治服務網—『讓職災勞工朋友看見支持的力量』
2010/11/09 星期二
勞委會王主委於本(99)年11月9日上午召開「讓職災勞工朋友看見支持的力量-職業傷病服務成果記者會」,強調為加強職業傷病勞工及家屬的照顧與協助,自2008年起,擴大結合9大醫學中心及52家職業傷病門診醫院,提供勞工更親近性之職業傷病預防、工作因果關係診斷、調查、復工評估轉介及補償與健康諮詢之服務,會中2位當事人現身說法,對勞委會於罹病求助過程中所提供的協助,表示肯定,並希望擴大宣導,讓更多職災勞工受惠。
勞委會表示,全國職業傷病門診的診次已增加至每週181診,較過去提高近3倍,使全台灣的勞工在30公里內即可就近尋求職業傷病之服務,每年服務職災勞工超過1萬人次,較以往成長3.2倍;經服務團隊職業因果關係完整評估診斷,使職業病發現率每年增加為1350件,讓勞工獲得勞保給付案件成長近2倍;每年協助個案管理、復工及諮詢轉介達5300人次,近2年復工協助達1343人,其中有60%成功復工案例。這些勞工除了職業傷害外,更因長期工作的暴露造成職業病,經統計前3名與工作相關的疾病是職業性肌肉骨骼疾病(52.2%)、職業性聽力損失(25.5%)及職業性肺病(6.5%)。
記者會上除播放受服務職災勞工個案之記錄短片、另亦邀請受協助之職災勞工及職業傷病防治中心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親自說明服務歷程,現場分享之李姓勞工及其女兒表示,從事鎳礦冶煉工作約25年,長期暴露於鎳粉塵作業之環境,致罹患肺腺癌;另一邱姓勞工從事水管裝置維修工作約14年,長期操作鑿破機及搬運重物,致罹患腕隧道症候群等病變,均表示感謝勞委會防治中心提供職業病之認定與協助。防治中心陳醫師表示,勞工若有職業傷病相關疑慮,可至職業傷病防治中心尋求協助,讓專業團隊提供相關之協助與權益之維護,千萬不要讓自己的權益睡著,勞委會和防治中心會陪大家一起走過。
王主委表示,職災勞工處於弱勢中的弱勢,失去健康的同時,無謀生的體力和力量悍衛自身權益,遇到雇主不合法之對待,也只能吞忍,故勞委會將持續推動更完善之「職業傷病防治服務」,只要是懷疑己身疾病與工作相關、職業災害未依法補償或賠償及職業傷病需要申請相關補助時,不用徬徨不安,請撥全國職業傷病服務專線電話(02)3366-8266勞委會職業傷病服務團隊將提供職業傷病相關諮詢與服務,或可上職業傷病服務網站http://www.tmsc.tw查詢相關服務與權益資訊。
現在勞委會亦透過「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修訂,將職災之職業暴露舉證責任轉由雇主承擔,免去勞工苦無職業因果關係暴露證據及未能早期重返職場之痛;未來,亦將透過整合衛政體系資源,規劃更完善職業健康照護服務體系,以預防之角度,減少職災之發生,期能有效照護勞工健康,維護勞工朋友們在職場上的安全與健康。
工程師過勞死不算職災? 王如玄:將改標準
聯合晚報╱記者張博亭、陳素玲/台北報導
2010.11.09 02:41 pm
高科技業員工過勞死,卻未被認定是職災,引發輿論批評,勞委會主委王如玄透露,已請國內外專家研議此問題,最快兩個月內將放寬過勞死認定標準。未來過勞死有機會變成職災項目之一。
王如玄今表示,勞委會將透過修訂「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把職災的舉證責任轉由雇主承擔,使勞工舉證時不必擔心無職業因果關係。
勞委會今宣布啟動職業災害勞工服務網,從預防、就醫、復健到重返職場提供職災勞工全套職災服務。首要是擴大結合9大醫院中心及52家職業傷病門診醫院,除了建置完整的職業傷病防治網絡外,亦提供職業傷病預防的診斷服務。新增的職災預防將由職業病醫師、工業安全師及護理人員組成的專業團隊,進駐300人以下中小企業進行環境安全評估、員工健康風險評估等服務,事先防範職業病發生。
勞委會統計,自2008年建置職業傷病通報系統後,職業傷病通報比例從2007年的1050例增加至2010年的3300例,其中職業病發現率每年增加到1350例。為減少勞工罹患職業病之機率,勞委會參考世界衛生組織的「全球職業健康行動計畫」,以資源短少、員工不超過300人之中小企業為訪視對象,提供作業環境危害風險評估,從2008年起已進行330件工作現場之調查。
台大醫院環境職業醫學科教授郭育良表示,全國職業傷病門診的診次已增加至每週181診,較過去提高近3倍,每年服務的職災人數超過1萬人次。另外,每年協助個案管理、復工及諮詢轉介達5300人次,近2年復工協助達1343人,其中有60%成功復工案例。
經統計前三名與工作相關的疾病分別是職業性肌肉骨骼疾病(52.2%)、職業性聽力損失(25.5%)及職業性肺病(6.5%)。王如玄強調,透過訪視結果,將能協助雇主改善工作環境,也能降低員工受職災風險。
職災勞保給付 成長近2倍
2010/11/10
記者翁云真台北報導
為加強職業傷病勞工及家屬的照顧與協助,勞委會擴大結合9大醫學中心及52家職業傷病門診醫院,提供勞工做工作因果關係診斷、調查、復工評估等諮詢,讓全台職業傷病門診診次比過去提高近3倍,職業病發現案件每年增加1350件,勞工獲勞保給付案件成長近2倍。
勞委會主委王如玄指出,全國職業傷病門診的診次已增加到每周181診,全台勞工在30公里內可就近尋求職業傷病的服務,每年服務職災勞工超過1萬人,也比以往成長3倍。
勞委會昨天舉辦職業傷病防治服務網記者會,從預防、就醫、復健到重返職場提供職災勞工全套職災服務,會上播放2部勞工個案紀錄片,並請個案現身說法。紀錄片中,吳先生因工作吸入太多纖維,導致肺受損而過世;吳先生遺孀感謝職業傷病門診的醫師協助,才知道丈夫的病與職業直接相關,目前案子還在申請職災鑑定,但她感嘆的說,再多的賠償金也無法換回先生的命。
據勞委會統計,職業病發現案件每年增加1350件,經協助個案管理、復工及諮詢轉介也達5300人次,近2年復工協助達1343人,其中有60%案例成功復工。
另外,王如玄透露,已請國內外專家研議,最快2個月內將放寬過勞死認定標準,未來過勞死有機會納入職災項目之一。
過勞死標準擬放寬 勞團支持
2010/11/09 19:36:56
中央社記者林思宇台北9日電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擬放寬過勞死認定標準,勞團今天表示支持,並建議將過勞死舉證責任從勞工變為雇主,只要雇主無法證明不是過勞死,就應認定是過勞死。
勞委會主委王如玄表示,勞委會將修訂「職業引起急性循環系統疾病認定參考指引」。由於此參考指引是有關過勞死的規定,外界解讀,勞委會近期將放寬過勞死的標準。
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孫友聯受訪時表示,台灣過勞死成立的案件只有20多件,比起韓國、日本都少很多;支持勞委會放寬認定標準,也希望過勞死舉證責任從勞工變為雇主,只要雇主無法舉證「不是」,就應認定「是」。
工殤協會秘書長黃小陵也表示,支持放寬標準,希望勞委會將舉證責任從勞工轉為雇主;至於認定過勞死的人員,除了醫師外,盼增加勞工團體,因為醫師沒有比勞工團體更了解職場狀況。
2010-11-10
職災舉證責任 轉由雇主承擔
記者洪素卿/台北報導
日前一名疑似過勞死的高科技業勞工,未獲得認定為職災,引發輿論抨擊。勞委會主委王如玄昨日出席職業傷病防治記者會時表示,最快兩個月內可望放寬過勞死認定標準。此外,勞委會也已著手修訂「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未來職災的舉證責任轉由雇主承擔。
雇主須證明已善盡義務
也就是說,雇主必須證明確實已經有善盡防止職災發生的義務,才能免除職業災害的賠償責任。勞委會也已建構職業傷病防治服務網,由職業傷病防治中心的專科醫師協助職業病勞工,勞工不必獨自憂心難以舉證自己的傷病是否與職業有關。
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秘書長黃小陵表示,舉證責任轉給雇主的概念,多年前,協會就已經開始建議,也盼望了很多年。因為在現行勞資不對等的情況下,勞工未必能針對職業暴露物質、工時紀錄等提供充分資料,畢竟這些紀錄根本掌握在資方手裡。所以,要求資方舉證工作環境確實不會危害勞工健康,才是正確的方向。
中華民國環境職業醫學會理事長郭浩然醫師指出,在職業傷病鑑定委員會裡,也已經開始引進這樣的概念。也就是說,若是文獻記載、經驗法則以及相關科學證據等,都證明勞工所從事的工作,確實是他所罹患疾病的高危險群,則除非雇主可以提供足夠證據、證明非職業所致,否則勞工的疾病仍然可以被認為是執行業務所致的疾病。
勞保局也應導入此概念
不過,目前勞工遭遇到的更大問題是勞保認定跟勞工的職業傷病防治中心不一的情況。黃小陵指出,例如先前的過勞死案例,明明職業傷病防治中心已經開立診斷證明,但是勞保局的審查醫師還是2度駁回,是否也應該一併在勞保系統中導入雇主需舉證的概念,否則想要申請勞保職業病給付,恐怕還是困難重重。
勞委會安全衛生處處長傅還然表示,其實自從職業傷病防治網成立以來,勞保職業病的給付案件數已經明顯增加、給付案件成長2倍。就他所知,由職業傷病防治中心醫師協助蒐集資料、撰寫報告後,最後有80%的職業病勞工可以獲得認定。
過勞死認定 王如玄:擬放寬
聯合報╱記者湯雅雯/台北報導
2010.11.10 03:36 am
工程師過勞死,引發職業災害難認定問題,勞委會主委王如玄昨天表示,勞委會擬修訂「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把職災的職業暴露舉證責任轉由雇主承擔,勞工不必擔心無職災舉證,並在2個月內蒐集國內外專家意見,研議放寬過勞死認定標準。
王如玄昨天出席「職業傷病服務防治網」成果發表會時指出,2009年勞委會已將憂鬱症等因工作引發的心理疾病納入勞保職災給付範圍;至於近來備受關注的「過勞死」,因認定不易,勞委會目前已著手蒐集國內外資料,針對本土案例進行檢討,包括放寬工作時數,最快一兩個月內完成新的過勞認定指引。
罹患職災勞工的親人昨天也現身說法,李小姐說,父親從事鎳礦冶煉工作25年,長期暴露於鎳粉塵工作環境,導致罹患肺腺癌,但申請職災過程坎坷,希望未來修法後,讓勞工在申請職災的過程更順利。
勞委會統計前3名職業病,分別是職業性肌肉骨骼疾病、職業性聽力損失及職業性肺病。勞委會表示,2007年結合9大醫學中心及52家職業傷病門診醫院,至今全國職業傷病門診的診次已較過去提高近3倍,勞工獲職災給付案件也成長近2倍。
勞委會表示,為避免職災傷病,勞工可上職業傷病管理服務網(www.tmsc.tw)查詢。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職業傷病防治中心」9家醫學中心及52家職業傷病門診
新聞小辭典-職災的職業暴露舉證責任
2010-11-10 01:14
工商時報 薛孟杰
根據現行規定,勞工發生職災,若要申請職災給付,或循司法途徑向雇主要求賠償,都必須親自負起「職業暴露舉證責任」,也就是說,要自行證明從事的職業與職業災害「有因果關係」。不過,實務上,勞工要負起職業暴露舉證責任卻相當困難,因為包括能證明勞工出勤的「出勤表」等資料,都掌握在資方手中,勞工除非循司法途徑、向法院提出要求,才可能取得。
再者,證明勞工職災與職業有關的關鍵證據,工廠設備配置都由資方掌握,部分雇主甚至在職災發生後,立即更動設備湮滅證據,勞工舉證很難。
勞委會因此修訂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草案,明訂職業暴露舉證責任將改由資方負責,換言之,當勞工提出職災賠償之訴時,必須由資方反舉證勞工職災「與職業無關」,若無法舉證,勞工主張就有理。勞工不必再辛苦向資方申請證據,相對而言,爭取補償的可能性將比現在高。
放寬職災標準 擴大職災服務
聯合報╱記者湯雅雯/即時報導
2010.11.09 06:39 pm
針對高科技業員工過勞死,卻很難被認定是職災的問題,勞委會主委王如玄今天出席職業傷病防治服務網記者會時表示,勞委會未來將修訂「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把職災的職業暴露舉證責任轉由雇主承擔,使勞工舉證時不必擔心無職災證明。此外,勞委會也正與國內外專家研議,最快2個月內將會放寬過勞死的認定標準,例如放寬工作時數等。
勞委會指出,全國職業傷病門診的診次以增加至每周181診,較過去提高3倍,也成立職業傷病服務網及全國職業傷病服務專線(02)3366-8266,讓更多勞工避免職災傷病。
新聞圖片來源:台灣醒報
實際入稿日期: 2010-11-09
職傷中心遍全台 勞工過勞死列賠償
台灣醒報記者周承諺報台北報導
11月6日富士康又傳出跳樓事件,雖不在台灣發生,但再度讓勞工健康的議題浮上檯面。勞委會主委王如玄今天出席職業傷病防治記者會表示,勞委會已積極拓展職業傷害防治中心據點,同時也將勞工朋友關心的過勞死項目列入勞保賠償項目,保障藍領階級。
全台的職業傷病防治中心不僅提供醫療上服務,若勞工不幸因工作意外受傷,可以到指定的職業傷病醫學中心,申請醫師診斷證明,來向勞保及雇主申請賠償給付,計畫推廣2年來,勞保給付案件成長2倍,醫院協助復工也有1343人,復工率高達60%。
2009年勞委會通過憂鬱症的勞保給付,過勞死則是勞委會今年要列入的重點項目。為了讓給勞工享受們更多保障,勞委會已蒐集國外資料與本土案例進行檢討研究,重新研議「過勞死」認定標準,並向有利勞工方向更新。勞委會表示,最快兩個月內將會完成新的過勞死認定標準。
勞委會將來也會透過現場環境調查、工作時間及預防勞工疾病上著手,讓勞工工作無後顧之憂。王如玄期許台灣能夠像日本一樣,能將52家職業傷病門診再做更精確的劃分,像大醫院一樣分門別類,確保對症下藥,整體勞工醫療網可以更加完善。
記者會現場也請到有職傷經驗的邱爸爸跟大家分享,從事需要搬運重物的水管工,因為神經受損開刀透過台大醫院的職業傷病防治中心,提出醫師申請證明,也獲得勞保賠償,讓生活免於挨餓受凍。
2008年起勞委會開始擴大「職業傷病防治中心」,目前為止全台已經有9家醫學中心及52家職業傷病門診,可幫助更多勞工朋友預防職業傷害或協助意外賠償。
職病防治網絡擴大 勞保給付案成長近2倍
2010/11/09 13:31
黃悅嬌報導
勞委會建構職業傷病防治服務網,2008年起擴大結合9大醫學中心及52家職業傷病門診醫院,每年服務超過一萬人次,比起過去成長3.2倍,職病發現率每年增加1350件,勞工因而獲得勞保職災給付案件成長近2倍。
李先生從事鎳礦冶煉工作25年,長期暴露於鎳粉塵作業環境以致罹患肺腺癌,透過勞委會職業傷病防治服務網提供的醫療診斷等協助,目前正與服務單位打官司,爭取相關賠償,李先生的女兒說,希望不要再有人受害。
勞委會在2003年建置職業傷病防治服務網,2008年改以委託模式擴大結合9大醫學中心及52家職業傷病門診醫院,讓全台灣的勞工在30公里內即可就近尋求職業傷病的服務,
包括職業傷病預防、工作因果關係診斷、調查、復工評估轉介及補償與健康諮詢等。擴擴大服務網絡後,每年服務人次超過一萬人次,比以往成長3.2倍,職業病發現率每年增加1350件,讓勞工獲得勞保給付案件也成長近2倍。
根據勞委會統計,與工作相關的職業病前3名,依序為職業性肌肉骨骼疾病、職業性聽力損失與職業性肺病。
2010-11-10 01:14
工商時報 薛孟杰
根據現行規定,勞工發生職災,若要申請職災給付,或循司法途徑向雇主要求賠償,都必須親自負起「職業暴露舉證責任」,也就是說,要自行證明從事的職業與職業災害「有因果關係」。不過,實務上,勞工要負起職業暴露舉證責任卻相當困難,因為包括能證明勞工出勤的「出勤表」等資料,都掌握在資方手中,勞工除非循司法途徑、向法院提出要求,才可能取得。
再者,證明勞工職災與職業有關的關鍵證據,工廠設備配置都由資方掌握,部分雇主甚至在職災發生後,立即更動設備湮滅證據,勞工舉證很難。
勞委會因此修訂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草案,明訂職業暴露舉證責任將改由資方負責,換言之,當勞工提出職災賠償之訴時,必須由資方反舉證勞工職災「與職業無關」,若無法舉證,勞工主張就有理。勞工不必再辛苦向資方申請證據,相對而言,爭取補償的可能性將比現在高。
放寬職災標準 擴大職災服務
聯合報╱記者湯雅雯/即時報導
2010.11.09 06:39 pm
針對高科技業員工過勞死,卻很難被認定是職災的問題,勞委會主委王如玄今天出席職業傷病防治服務網記者會時表示,勞委會未來將修訂「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把職災的職業暴露舉證責任轉由雇主承擔,使勞工舉證時不必擔心無職災證明。此外,勞委會也正與國內外專家研議,最快2個月內將會放寬過勞死的認定標準,例如放寬工作時數等。
勞委會指出,全國職業傷病門診的診次以增加至每周181診,較過去提高3倍,也成立職業傷病服務網及全國職業傷病服務專線(02)3366-8266,讓更多勞工避免職災傷病。
新聞圖片來源:台灣醒報
實際入稿日期: 2010-11-09
職傷中心遍全台 勞工過勞死列賠償
台灣醒報記者周承諺報台北報導
11月6日富士康又傳出跳樓事件,雖不在台灣發生,但再度讓勞工健康的議題浮上檯面。勞委會主委王如玄今天出席職業傷病防治記者會表示,勞委會已積極拓展職業傷害防治中心據點,同時也將勞工朋友關心的過勞死項目列入勞保賠償項目,保障藍領階級。
全台的職業傷病防治中心不僅提供醫療上服務,若勞工不幸因工作意外受傷,可以到指定的職業傷病醫學中心,申請醫師診斷證明,來向勞保及雇主申請賠償給付,計畫推廣2年來,勞保給付案件成長2倍,醫院協助復工也有1343人,復工率高達60%。
2009年勞委會通過憂鬱症的勞保給付,過勞死則是勞委會今年要列入的重點項目。為了讓給勞工享受們更多保障,勞委會已蒐集國外資料與本土案例進行檢討研究,重新研議「過勞死」認定標準,並向有利勞工方向更新。勞委會表示,最快兩個月內將會完成新的過勞死認定標準。
勞委會將來也會透過現場環境調查、工作時間及預防勞工疾病上著手,讓勞工工作無後顧之憂。王如玄期許台灣能夠像日本一樣,能將52家職業傷病門診再做更精確的劃分,像大醫院一樣分門別類,確保對症下藥,整體勞工醫療網可以更加完善。
記者會現場也請到有職傷經驗的邱爸爸跟大家分享,從事需要搬運重物的水管工,因為神經受損開刀透過台大醫院的職業傷病防治中心,提出醫師申請證明,也獲得勞保賠償,讓生活免於挨餓受凍。
2008年起勞委會開始擴大「職業傷病防治中心」,目前為止全台已經有9家醫學中心及52家職業傷病門診,可幫助更多勞工朋友預防職業傷害或協助意外賠償。
職病防治網絡擴大 勞保給付案成長近2倍
2010/11/09 13:31
黃悅嬌報導
勞委會建構職業傷病防治服務網,2008年起擴大結合9大醫學中心及52家職業傷病門診醫院,每年服務超過一萬人次,比起過去成長3.2倍,職病發現率每年增加1350件,勞工因而獲得勞保職災給付案件成長近2倍。
李先生從事鎳礦冶煉工作25年,長期暴露於鎳粉塵作業環境以致罹患肺腺癌,透過勞委會職業傷病防治服務網提供的醫療診斷等協助,目前正與服務單位打官司,爭取相關賠償,李先生的女兒說,希望不要再有人受害。
勞委會在2003年建置職業傷病防治服務網,2008年改以委託模式擴大結合9大醫學中心及52家職業傷病門診醫院,讓全台灣的勞工在30公里內即可就近尋求職業傷病的服務,
包括職業傷病預防、工作因果關係診斷、調查、復工評估轉介及補償與健康諮詢等。擴擴大服務網絡後,每年服務人次超過一萬人次,比以往成長3.2倍,職業病發現率每年增加1350件,讓勞工獲得勞保給付案件也成長近2倍。
根據勞委會統計,與工作相關的職業病前3名,依序為職業性肌肉骨骼疾病、職業性聽力損失與職業性肺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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