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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8日 星期六

要保人非綜合所得稅同一申報戶保險費不得列舉扣除

要保人非綜合所得稅同一申報戶,其所支付之保險費不得列舉扣除
中央社訊息服務
20110107 18:16:22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之保險費得申報列舉扣除額,但每人每年可扣除限額為24000元〈健保費除外〉,且保險費應以申報戶內發生者為限。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申報97年度綜合所得稅,列舉保險費扣除額,經該局查核發現,該保險費其被保險人雖為甲君惟要保人為其母親,甲君並未將其母親列入同戶申報,經該局剔除補稅。甲君不服,主張該保險係其母親在他未成年時所投保,以往其由母親申報扶養時均可扣除,為何其獨立申報時卻不可扣除等語提起復查,該局以該保險費要保人為其母親,甲君與母親未列報於同一申報戶內核與所得稅法規定不符,復查予以駁回。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指出,綜合所得稅制採「申報戶」之觀念,有關扣除額減除,自以納稅義務人因存在有支付保險費義務而致其減少所得為必要條件,本案保險費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未申報於同一申報戶內,依規定自不得列報保險費扣除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列報本人、配偶或扶養親屬之保險費扣除額,應注意前揭規定,以為正確申報。

聯絡人:文山稽徵所賴股長;電話22343833分機501

2011年1月4日 星期二

國外就醫醫藥費用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

國外就醫費用 可列舉扣除
2011年1月8日09:25‧星期六
中央社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民眾出國因身體不適而就醫,所支付的醫藥費用,可以從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但旅遊往返之交通費、旅費不能算入醫藥費內容。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常有納稅義務人詢問,出國旅遊期間因身體不適而就醫診療,在國外所支付之醫藥費用,可否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

國稅局說,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及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因病在國外就醫,其付給國外醫院的醫療費,可憑國外公立醫院、國外財團法人組織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證明,自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

不過,民眾旅遊往返的交通費、旅費非屬所得稅法所稱「醫藥費」範圍,不得列舉扣除。

國稅局指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列舉扣除支付符合所得稅法規定醫療院所醫藥及生育費時,應檢附醫療院所開具合法憑證,供稽徵機關核認。

如果支付的醫藥及生育費已向保險公司或中央健康保險局申請給付者,則不得扣除。

臺北市國稅局:國外就醫支付之醫藥費用,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規定
中央社訊息服務
20110104 16:57:57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常有納稅義務人詢問,出國旅遊期間因身體不適而就醫診療,在國外所支付之醫藥費用,可否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

該局說明,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因病在國外就醫,其付與國外醫院之醫療費,可憑國外公立醫院、國外財團法人組織之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之證明,自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但旅遊往返之交通費、旅費則非屬所得稅法所稱「醫藥費」範圍,不得列舉扣除。

該局指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列舉扣除支付符合所得稅法規定醫療院所之醫藥及生育費時,應檢附該醫療院所開具之合法憑證,俾供稽徵機關核認。又支付之醫藥及生育費如已向保險公司或中央健康保險局申請給付者,則不得扣除;但若有部分因受保險條款規定或經健保局核定未獲給付部分,保險公司又未能退回其收據正本時,則可檢附保險公司出具費用項目及金額之證明暨加蓋該保險公司印章之原醫藥費收據影本,或依健保局開立之核定通知書差額部分,申報該年度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

聯絡人:審查二科鄔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2011年1月3日 星期一

公司補助職工健康檢查費用非職工薪資所得

公司補助職工健康檢查費用是否應列為職工薪資所得?
中央社訊息服務
20101229 17:46:02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由於國人保健觀念日益普及,許多民間企業將員工健檢費用納入職工福利項目,日前常接獲公司電話詢問,公司補助職工健康檢查費用是否應列為職工薪資所得辦理扣繳申報?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說明,公、教、軍、警、公私事業之職工,由服務單位支領或給付之健康檢查費,係屬員工因職務所取得之補助費,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之薪資所得,依法應併計員工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另企業雇主係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2條規定,對於在職勞工應施行的定期健康檢查,以及對於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勞工,應定期施行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費用,則不視為該勞工之薪資所得。但是雇主於僱用勞工時,對於勞工應施行體格檢查所負擔之費用,仍應視為勞工之薪資。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指出,企業僱主於給付職工健康檢查費用時,請注意依上開規定區分處理,對於屬薪資所得部分,於給付時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92條規定辦理扣繳申報,以免因違反扣繳義務而遭補稅處罰。

聯絡人:南港稽徵所張股長;電話27833151分機200

2010年12月31日 星期五

長庚醫院麻醉科醫師胡玉旺、鍾涵濡假捐贈真漏稅

假捐款、真逃稅 2醫師緩起訴
聯合報╱記者張宏業/台北報導
2010.12.31 03:18 am

長庚醫院前麻醉科醫師胡玉旺、鍾涵濡,涉嫌透過前心臟麻醉科主任何綺月牽線,由何的先生王怡昆以「假捐贈、真漏稅」方式,逃漏個人綜所稅,台北地檢署昨天依違反稅捐稽徵法罪,對胡、鍾、王處分緩起訴。

據了解,基隆市調查站調查此案時,僅認為何綺月是單純幫助犯,未將她列為逃稅被告,但檢察官簡逸薇卻發現,何女也透過丈夫利用同手法逃稅,已另簽他案偵辦,並向國稅局調閱相關資料。

緩起訴書指出,胡玉旺、鍾涵濡2006年任職長庚醫院期間,與何綺月結識,當時何女任職公關界的丈夫王怡昆,正好發起捐書到偏遠地區學校節稅計畫,何女知悉胡、鍾二人有意節稅,介紹兩人與丈夫認識。

檢方調查,王怡昆為協助胡玉旺、鍾涵濡逃漏稅捐,先以名下崇威國際公關顧問公司名義,向書商購入多元入學方案等書籍,再以捐贈名義,將書籍捐給南投縣大成國中等偏遠地區學校,向校方取得捐贈收據、感謝狀。

王怡昆明知胡玉旺、鍾涵濡僅分別捐款11萬及82萬餘元,卻替兩人虛開100萬元假發票,胡、鍾在申報個人所得稅時,持假發票、捐贈收據與感謝狀,向國稅局抵扣稅額;胡因而漏報稅金8萬餘元,鍾因為捐贈金額接近100萬元,未影響稅額核定結果。

王怡昆三人到案後均坦承犯行,檢方命王須繳交10萬元給國庫、胡玉旺、鍾涵濡則須各繳交5萬元。

自動補稅免罰須計息

稅務問答 自動補稅 免罰但須計息
經濟日報╱台北訊
2010.12.31 10:00 am

土城賴小姐問:已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在申報期限截止後,自行發現有漏報所得時,可否辦理補報?

北區國稅局臺北縣分局答覆:已依規定時限申報,但在申報期限截止以後,發現有漏報或短報所得時,在沒有被檢舉或在國稅局派員調查以前,可以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而且只加計利息不用處罰。補申報時,要另外填寫一份完整的申報書,並在申報書右邊空白處註明原來那一份申報書的收件號碼和日期,並附上自動補報繳款書和有關資料。

補繳稅款要加計利息,利息是從原繳納期限截止的第2天開始,到補繳那一天為止,按原繳納稅款期間屆滿那一天的郵局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計算。

導師費調升為3000元

軍教免稅將取消 課多少補多少
經濟日報╱記者陳乃綾、楊毅/台北報導
2010.12.31 03:27 am

財政部長李述德昨(30)日表示,財政部已與國防部、教育部協調好取消軍教人員免稅配套措施,期盼該法案能在本會期通過、在民國101年上路。

昨天,綠委高志鵬也呼籲國民黨團盡速協商通過,否則不排除終止目前所有預算案協商。

李述德昨天前往立法院財委會報告研議多年、取消軍教人員免稅方案進度。

他表示,跨部會協商已完成,期望能在這個會期(2011年1月12日)通過修法,以便該政策能在民國101年上路,軍教人員在民國102年就可以進行申報。

財政部估計,軍教人員恢復課稅後,每年可增加稅收112億元,但這筆稅收不會進入國庫,而是「課多少、補多少」,將稅收用來提升國民教育環境與軍人福利。這法案上路後,估計約有37萬名軍教人員受影響,包括13.5萬名現役軍人、20.7萬名教師與2.9萬名幼保人員。

教育部表示,軍教人員恢復課稅後,全體教師1年繳稅額約是72億元,這筆稅收將用來增加國中小學的行政輔導人力與導師費;國防部則要求「不減少大部分官兵納稅後薪資所得」為原則,將調整志願役的勤務加給費用,減少對基層官兵影響。

針對取消軍教免稅案遲遲未通過,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召委、綠委高志鵬昨天也喊話,若國民黨團仍不願召集協商,在本會期結束前通過該案,民進黨團將不排除終止目前所有預算案協商,不惜以「玉石俱焚」方式,表達對於藍營故意拖延的強烈抗議。

高志鵬指出,國民黨團一直以取消軍教免稅配套不全為由,阻擋該案過關,現在國防部與教育部均已完成配套措施研擬,軍教人員也贊同恢復課稅,但至今該案仍未完成修法,顯然是藍營為選票考量而刻意阻擋,並點名李述德應下台負責。

國民黨團書記長林滄敏則說,國民黨團也贊成該案,但這會期要審的大案太多,要趕在本會期休會前通過,「應該來不及了」。

最快102年 軍教報所得稅
聯合報╱記者賴昭穎/台北報導
2010.12.31 03:27 am

財政部長李述德昨天表示,取消軍教人員免稅案若在立法院本會期修法通過,37萬名國中小學教職員和軍人將於後年(民國101年)開始課稅,2013年5月時就要報繳所得稅。

財政部統計,軍教課稅後,一年可收到112億元的所得稅;不過,當初政府承諾「課多少、補多少」的原則,這筆稅收將用來調升軍人的勤務加給,以及改善教育整體環境。也就是說,國庫並不會因此增加收入。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昨天聽取財政部長李述德的「取消軍教人員免稅進度」專題報告,由於軍教課稅案2010年5月在財委會初審通過後,至今仍未完成修法,民進黨立委高志鵬痛批國民黨是選票考量。

他揚言,國民黨如果再不協商討論,將建請民進黨團提案,終止目前所有預算案協商,用玉石俱焚戰術表達抗議。

李述德強調,財政部會盡力協調,取消軍教免稅案也已列為立法院本會期的優先法案。教育部次長林聰明、國防部次長林於豹說,軍教課稅的配套措施都已經完成,就等立法院完成修法。

李述德重申,取消軍教免稅案是稅改的指標性法案,希望能盡速完成修法,如果可以在本會期通過,2012年開始,軍教人員每個月領到的薪水就會先被預扣5%的稅款,隔年5月再報繳個人綜所稅申請補稅或退稅。

軍教課稅又拖 綠委嗆李述德下台
自由時報

明年軍教課稅確定跳票,最快後年才能實施!財政部長李述德昨天表示,取消軍教免稅案若於本會期修正通過,應可自2012年實施,2013年申報。民進黨立委高志鵬痛批,取消軍教免稅案不過,財政部長應下台負責,同時將建議民進黨團採取「玉石俱焚」的戰術,終止目前所有預算協商,以表達對國民黨故意拖延此案的強烈抗議。

擬終止預算協商抗議

全國家長團體聯盟理事長謝國清昨也呼籲,取消軍教免稅已經喊了十幾年,不應該再繼續拖延下去,立法院必須儘速在本會期通過,讓軍教課稅能夠在後年實施。

行政院2009年6月中提出「取消軍教免稅方案」(所得稅法修正草案),原本預計今年開始實施,後因修法不及而延至明年,但明年軍教課稅再度跳票,由於涉及預算籌編及配套法案修正,即使本會期3讀通過,最快也要後年才能實施。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昨邀集財政部、教育部及國防部報告「取消軍教人員免稅進度」。財政部估算,軍教恢復課稅後,影響人數約37萬人,包括現役軍人13.5萬人、教師20.7萬人及幼保人員2.9萬人;可徵稅收約112億元,但因「課多少、補多少」,國防部將調增志願役勤務加給,教育部則調增導師費、降低教師授課節數等,所以國庫實質收入不會增加。

高志鵬質詢時,當場播放2009年6月的新聞畫面,質疑李述德曾宣布軍教課稅今年實施,還強調「是真是假走著瞧」、「不負責就下台」,如今卻賴給立法院。他問:「如果這個會期沒有過,要不要下台?」李述德說:「盡力溝通,不是下台不下台的問題。」

高志鵬痛批,國民黨是多數黨,若真的想取消軍教免稅,早就通過了,但國民黨一次都沒要求協商,現在還在討論公務員加薪,根本只顧軍公教,國民黨既然要故意拖延、言而無信,將在民進黨團提案,如果國民黨這個會期不趕快來協商取消軍教免稅案,將取消所有預算協商。

家長團體籲應速三讀

國民黨立委羅淑蕾指出,取消軍教免稅是卡在配套,原本估計1年稅收160億元,後因綜所稅課稅級距及扣除額調高而降至112億元,其中教師部分是72億元,由於教育部已承諾編101億元去補,部分立委主張應按照當時承諾,這樣一來,等於要多拿30億元出來,「課多少、補多少」已不公不義了,不應如此。

謝國清也質疑,人人都有納稅的義務,不應該卡在「課多少補多少」的配套措施,建議教師課稅所得金額,應該用來增加老師的專業支援系統,增聘專業輔導老師、社工師進入校園協助老師,改善社會關注的校園霸凌議題。

全國教師會秘書長吳忠泰也指出,教師課稅後的配套措施所需經費,非由政府編預算,而是從教師繳納的稅金來另外支應,李述德的說法是「混淆視聽」。

取消軍教免稅 最快101年實施
2010/12/31
諶淑婷/臺北報導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昨天進行「取消軍教人員免稅進度」專案報告,財政部長李述德表示,最快民國101年就可以實施,軍教人員可在102年5月進行第1次報稅。全國教師會對此表示,只要提升教師教學品質和福利,願意接受;全國家長團體聯盟則表示,人人都有納稅義務,希望政府不要規畫「課多少,補多少」的不公平配套。

取消軍教免稅後,預計會有23萬名教師、13萬名軍人受影響,國庫則有112億元的進帳。李述德表示,取消免稅是為了避免因身分別而享有的課稅優惠,並非為了充實國庫,因此稅金將用來補貼軍教人員津貼,以及改善軍教環境。

全家盟副理事長謝國清則說,「課多少,補多少」並不合理,如果稅金要專款專用,就須修改《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軍教報稅 最快102年實施
2010-12-31
中國時報
沈婉玉/台北報導

備受爭議的取消軍教免稅案,財政部長李述德昨日表示,若立法院本會期順利3讀通過,就有法源在明年編列後(101)年預算時納入,屆時軍教人員要在民國102年申報所得稅,估計國庫將增加稅收約112億元。

立法院財委會昨日邀集財政、國防、教育等3部會進行「取消軍教人員免稅進度」專題報告。立委高志鵬認為,取消軍教免稅案不過關,財政部長應下台負責,並揚言民進黨要終止所有預算案協商,以表達對國民黨故意拖延此案的強烈抗議。

李述德指出,各界認為現役軍人薪資與國民中小學教職員薪資免稅有違租稅公平原則,也讓軍教人員蒙上汙名,已提案修法並經立院初審通過,待朝野協商後,提交立法院院會討論。目前國防部、教育部和財政部都已研議相關配套措施,只差黨團協商。

《金融》軍教課稅,最快101年上路
2010-12-31 08:37
工商時報─記者王信人/台北報導

取消軍教免稅的所得稅法修正案早在2010年5月10日通過初審,財政部長李述德昨天表示,如果本會期能獲得3讀通過,也要等100年才能編列101年預算,在101年軍教每個月6日開始薪資扣繳,102年5月申報101年的所得稅。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昨天安排財政部、國防部、教育部就取消軍教免稅進行專案報告。財委會召集人高志鵬表示,國民黨口口聲聲都說因為配套沒有完成,導致稅法修正案無法完成朝野協商,故安排3部會一起來報告。國防部副部長林於豹,以及教育部次長林聰明都表示,配套已經完成。

取消軍教免稅的所得稅法修正案能否在本會期闖關成功?高志鵬昨天揚言,將在民進黨團提案,如果國民黨不盡速召開所得稅法修正案的朝野協商,通過取消軍教免稅案,不惜停止所有預算案的協商,讓每個預算案都要經過表決才能通過,希望財政部長李述德要用烏紗帽保證本會期能通過。

但李述德表示,本案已獲財委會通過,行政院也列為優先法案,他會盡量推動。然而,就算該案在本會期完成立法,稅收也大不如前,因為所得稅法已修正,調高扣除額、降低稅率,及少子化下教師人員減少,財政部重新以100年的員額概估,軍教課稅的稅收大降至112億元。其中,軍人稅降至38億元,教師稅降至72億元。

李述德昨天保證,所能課徵的稅收比原本估算減少之後,配套的經費支出也會減少,支出絕不會高於稅收。

教育部國教司長楊昌裕表示主要導師費原本要調升4000元,已下修為3000元,支出由27億元降至14億元,減少13億;另外,補助中小約聘行政人力的校數也減少,支出由20億降至4億,減少16億,合計減少29億元。

課稅的影響的人數各為,現役軍人13.5萬人,教師20.7萬人、幼保人員2.9萬人。

職工福利金當年度支出須達當年度收入的70%以上免納所得稅

http://ewda.tw

您核備了嗎?12月31日最後一天,請各大福委會快將100年度預算書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2010-12-30 12:01:13
記者 陳苓云/台北報導

事業單位福委會請於99年12月31日前將100年度預算書報送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年終歲末,歡喜迎接建國百年之前,中華民國職工福利發展協會提醒全國福委們:依據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第13條規定,職工福利委員會應於年度終了前一個月內,擬具下年度實施計畫及預算,經委員會議決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因此請各位福委們在民國99年12月31日前,務必將100年度預算及年度工作計畫書送交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備查。

此外,稅法第4條第1款第13項規定,職工福利金當年度支出須達當年度收入的70%以上,方可免受「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限制」。中華民國職工福利發展協會理事長林東播提醒大家:「記得要趕在12月31日前確認民國99年度福利金已至少使用70%,否則民國100年5月結算申報時,就會被國稅局課稅。」

預算書核備及職工福利金支出還有許多要注意的細節,相關資訊如下

職工福利委員會核備預(決)算書注意事項
1、工作計劃書的項目及總金額應與年度經費收支預算書類同及相等。年度經費收支預算書之收入與支出總額應相等。
2、年度經費決算書支出總額不得超出當年度收入總額。(即結餘不得為負數,如需動支歷年累積結存福利金,請於動支前檢附具體計畫、修正經費收支預算書併會議記錄報府核備)。
3、當年度收入不包括歷年累積結存福利金部分。
4、函報預(決)算書應記得填寫提撥率及歷年累積結存福利金部分,有關職工福利金各項目動支比率乙節已於93年修正取消,各委員會僅需注意動支範圍及項目需符合規定即可。
5、職工福利金以現金方式發給職工,應以直接普遍性為主,並以不超過當年度收入總額40%為原則。
6、職工福利機構每年度結存職工福利金應併入次年度收入預算,用以推展次年度的職工福利事業。職工福利金當年度支出須達當年度收入的70%以上方可免受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8款的限制。
7、職工福利金不得動支事項:勞健保費、健康檢查、工作服(鞋)、分紅獎金、尾牙聚餐、捐贈、贊助、出借、轉投資、存放事業單位優利生息、資遣費等。
8、登錄備案申請書需載明:發文日期、事業單位名稱、備案事由、附件名稱、主任委員、承辦人員姓名、電話、分機後,核蓋委員會及主委圖記。
9、填寫會議記錄應載明「第O屆第O次」、時間、地點等,出席人員係職工福利委員,列席人員則係非委員人士。
10、年度工作計劃書、預算書、決算書,應依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第13條規定按期編列,併會議記錄報府核備並副知事業單位。
11、每年年終前一個月申報次年度經費收支預算書。(備函+經費收支預算書+工作計畫書+會議記錄)
12、每年3月底前申報前一年度經費收支決算書。(備函+經費收支決算書+會議記錄)
13、自95年度起,向主管機關核備年度收支預(決)算書請逕至職工福利委員會線上申請系統:http://web.cla.gov.tw/wf/index.asp登錄,填列(1)備案申請書(2)經費收支預(決)算書(3)工作計劃書(4)會議記錄並於資料登錄完成後電話通知主管機關備查。

營利事業折舊方法

營利事業折舊方法變更無須報經稽徵機關核准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01231 12:06:29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為使營利事業有更多折舊方法選擇,並配合商業會計法第47條規定,98年5月27日公布修正所得稅法第51條,增列年數合計法、生產數量法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折舊方法供營利事業擇用。另固定資產折舊方法之採用或變更,已無需向各地區國稅局申請核准。

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說明,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51條規定,固定資產折舊方法以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年數合計法、生產數量法、工作時間法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折舊方法為準。至於折舊方法之採用及變更,依修正前規定,均須事前向各地區國稅局申請核准,鑑於商業會計法第29條及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6條規定,營利事業變更折舊方法,屬會計原則變更,均須於財務報表註釋,公開發行公司更需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為簡政便民考量,所得稅法乃刪除事前申請稽徵機關核准之規定。

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指出,固定資產之折舊,應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逐年依率提列不得間斷,即使經核准暫停營業者,折舊費用仍不得遞延提列,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自有資金貸與他人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基準利率計算利息收入課稅

營利事業將資金無償貸與他人之課稅規定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01231 12:05:15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而未收取利息,或約定利息偏低,原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條之1第2項規定,按當年1月1日所適用臺灣銀行基本放款利率設算利息收入課稅。惟認定經司法院大法官97年10月31日釋字第650號解釋認定欠缺所得稅法明確授權而違憲,為明確賦予稽徵機關設算利息收入的法源,爰修正增訂所得稅法第24條之3,於98年5月27日公布,自公佈日第3天生效施行,即營利事業98年度起如有以自有資金無償貸與他人,即應自98年5月29日起設算利息收入課稅。

沙鹿稽徵所指出,營利事業將資金無償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設算利息收入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係依據交易雙方關係及資金來源判斷:

一、交易雙方屬於關係人,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辦理。

二、交易雙方屬於非關係人,再依資金來源適用不同規定:

(一) 以借入資金轉貸他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所支付的利息,不予認定。

(二) 以自有資金貸與他人,則依據修正後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基準利率,計算利息收入課稅。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點選網頁電話,沙鹿稽徵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應辦理贈與稅申報

為子女償還銀行貸款應申報贈與稅
中央社2010-12-31 14:50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有民眾王先生來電詢問,其長子於前年貸款300萬元購買房屋,今年因任職的工廠倒閉而失業,無力償還貸款本息,王先生想幫其長子償還全部房貸,是否需申報贈與?

本所表示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所免除或承擔的債務,應以贈與論。所以代其長子償還全部銀行貸款時,應辦理贈與稅申報。

沙鹿稽徵所進一步說明,贈與人在1年內贈與他人的財產總值如果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應於超過免稅額的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本案王先生如果於同1年度內幫其長子代償全部300萬元貸款,因已超過現行規定的免稅額220萬元,應於償還銀行貸款後30日內,向所轄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受罰,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點選網頁電話,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拍到奢華行為檢舉人有1到3萬 證明違反禁奢令賺最高10萬 追回稅款獲清償金5%獎金最高100萬

檢舉欠稅大戶奢華行為賺獎金
民視2010-12-31 15:55

打擊欠稅大戶逃漏稅,私下卻吃香喝辣,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號召全民一起當狗仔,揪出欠稅大戶的奢華行為,明天元旦將上網公佈首批禁奢大戶名單,包括積欠12億5000萬元的前駐美大使夏功權的妻子夏黃新平在內的57人,民眾一旦檢舉成功,最高可獲得123萬元獎金。欠稅3億的前太電董事長孫道存與新婚妻子吳逸萍被平面媒體拍到,十指緊扣逛街去,出入精品專櫃,老婆全身上下都是名牌,讓法院執行處看不下去,要求還錢管收,果然追回稅款,現在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要全民當狗仔,緊盯欠稅大戶,賺獎金。

拍到奢華行為,檢舉人就有1到3萬元,證明違反禁奢令,再賺最高10萬元,只要追回稅款,可獲清償金5%的獎金,最高100萬,也就是說檢舉人最高可獲123萬元。

就在百年元旦,要上網公佈首波的禁奢大戶名單,包括前駐美大使夫人夏黃新平欠稅12億5000萬、大葉高島屋前董事長葉松根欠稅8900萬等38件57人。

只要違反禁奢行為的任何一項,被民眾拍到,能證明奢華成案後,就有獎金可領,畢竟台灣至少還有1146人欠稅1000萬以上,累計欠稅金額581億多,卻只還了55億多,對其他納稅人太不公平。

2010年12月25日 星期六

租屋水電費扣抵銷項稅額

稅務問答/租屋水電費 可抵銷項稅額
經濟日報╱台北訊
2010.12.24 03:17 am

永康張小姐詢問:公司如租用辦公處所支付的水、電費,取得的收據所含進項稅額可否申報扣抵?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依財政部78年9月9日台財稅字第780276657號函規定,營業人於不動產租賃期間水電費,雖憑證名義為出租人,如經雙方約定由承租人支付,該水電費營業稅額,應准予檢具水電費收據扣抵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租用辦公室如約定水、電等費用由承租人使用支付,雖收據抬頭為出租人,仍得依租約將該等收據所含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另如有與其他營業人分攤水、電、瓦斯費者,亦得檢具前揭費用收據影本及分攤費用稅額證明單據,將分攤費用所含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2010年12月24日 星期五

母公司派駐海外子公司費用不應列報為母公司費用

母公司派駐海外子公司員工之薪資、旅費、保險費及伙食費等相關費用不應列報為母公司費用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01224 10:03:05

中區國稅局苗栗縣分局表示:國內營利事業母公司及海外子公司分別為獨立之法人團體,主體及會計均應獨立,派駐海外子公司員工之薪資、旅費、保險費及伙食費等相關費用係屬海外子公司之人事費用,如母公司未收取相對提供勞務之報酬,不得列為母公司費用。

該分局呼籲,母公司與海外子公司之帳務應獨立,分別計算損益,海外子公司營業所需之費用非母公司應負擔,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切勿列為費用減除,以免經稽徵機關剔除補稅。
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

營利事業利用外務員自有機動車輛列報營利事業營業費用

稅務問答/自有車訪客戶 公司補貼可認列
經濟日報╱臺南訊
2011.01.04 02:21 am

臺南市陳小姐詢問:公司外務員利用自有的汽車訪問客戶,由公司補貼的相關費用,其費用該如何列報?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答覆:營利事業因業務的實際需要,和其僱用的外務員訂立合約,利用外務員自有的機動車輛訪問客戶推銷產品,經約定由營利事業補貼的汽油費、修繕費、停車費、過橋費等,可憑合約及有關原始憑證核實認列為該營利事業的營業費用,免視為外務員的薪資所得,但不包括車輛牌照稅、保險費及折舊,請營利事業注意。

中區國稅局:營利事業利用外務員之機動車輛,相關營業費用如何認列?
中央社訊息服務
20101224 10:07:26

中區國稅局苗栗縣分局表示:營利事業因業務需要與其僱用之外務員訂立合約,利用外務員之自有機動車輛訪問客戶推銷產品,經約定由營利事業補貼之汽油費、修繕費、停車費、過橋費等,可憑合約及有關原始憑證列報營利事業之營業費用,免視為外務員之薪資所得,但不包括車輛之牌照稅、燃料使用費、保險費及折舊。

該分局提醒營利事業於列報前揭費用時,應妥善保存憑證、相關資料及按性質列支費用科目,以免嗣後遭國稅局剔除或轉正而補稅。
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

小規模營利事業遭受災害損失所得額核實減除

中區國稅局:小規模營利事業遭受災害損失申請稅捐減免事宜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01224 11:00:25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小規模營利事業資本主申報綜合所得稅之營利所得時,可利用每3個月查定課徵之核定稅額繳款書備註欄銷售額加總,得出全年銷售額後,乘以當年度該行業代號營利事業擴大書面審核之純益率(通常為6%),即為應申報之營利所得。又小規模營利事業未辦理結算申報,其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如經查明屬實,除受有保險賠償者外,准依照所得稅法第35條規定,自其當年度所得額中核實減除。

該所提醒納稅義務人,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以維護自身權利,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2010年12月23日 星期四

保險滿期金逾220萬要保人應報贈與稅

保險滿期金逾220萬 要保人應報贈與稅
經濟日報╱台北訊
2010.12.23 03:12 am

中壢市張先生問:購買儲蓄型保險有何課稅規定?

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答覆:購買期滿領回的壽險商品,當要保人非受益人時,保險期滿受益人領取滿期金的年度,就會產生贈與的事實,滿期金如果超過220萬元,要保人應依規定,主動在30日內申報贈與稅,否則將涉及漏報贈與稅情事。

另外保險期間內發生要保人變更,例如:(1)要保人死亡,則保單價值應併入要保人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2)要保人變更,則要保人應將投保日至變更日止的保單利益,依法申報為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

2010年12月2日 星期四

保險解約金列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其他收入

營利事業保險解約金應申報收入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01201 15:30:37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南投縣分局表示,企業為分散風險及增加員工的保障,為員工投保團體壽險已非常普遍,企業因此所負擔的保險費符合規定者,可列報為費用,但企業如因故提前將保險解約,所取得的保險解約金,則應列報為其他收入。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3條規定,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如果是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者,營利事業所負擔的保險費,可認定為費用;同時,每人每月保險費在新臺幣2000元以內部分,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超過部分,視為對員工之補助費,應轉列各該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並應依規定列單申報。

該分局指出,營利事業投保後,如因某些原因而中途退保,其因提前解約而取得的解約金,應列為當年度其他收入,以免日後被查獲時,除補稅外,還要被處罰鍰,得不償失。對以上內容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 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保險費應如何扣繳?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01207 10:35:52
彰化訊

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表示: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其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者,准予認定,惟其列報之保險費有金額之限制。

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每人每月保險費在新台幣2000元以內部分,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可以費用科目列支;超過部分,視為對員工之補助費,應轉列各該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並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於每年1月底前,將受領人姓名、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全年給付金額等,依規定格式,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經濟日報╱台北訊
2010.12.20 03:46 am

花壇鄉江小姐問: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團體壽險保險費應如何辦理扣繳?

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答覆: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其由營利事業負擔保險費,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者,准予認定,惟其列報之保險費有金額之限制。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團體壽險,每人每月保險費在2000元以內部分,免視為被保險員工薪資所得,可以費用科目列支;超過部分,視為對員工補助費,應轉列各該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並依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於每年1月底前,將受領人姓名、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全年給付金額等,依規定格式,列單申報。

保險公司給付理賠金額列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其他收入」科目

營利事業當年度如獲保險公司給付理賠金額,應列報「其他收入」科目,以免遭補稅受罰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01201 15:41:39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南投縣分局表示: 20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書面審核作業,近期將陸續展開查審作業,往年常見有營利事業漏報保險公司給付保險理賠之情事,尤其以汽車貨運業最為常見,倘該理賠收入係代收代付性質,亦應保存理賠和解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備查。

該分局籲請公司行號每年辦理結算申報時,如有上述情事應將該等證明文件妥為保管,以免事後舉證困難。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 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所得稅

《萬萬稅》你是合法節稅還是逃漏稅?
精實新聞 2010-11-02 19:41:46
記者 李彤綵 報導

老王在申報所得稅時,將學測成績不理想而去上補習班的21歲兒子列入扶養,除了真有養育事實外,他也認為兒子還在念書沒工作申報扶養是理所當然的。不料,年底時他卻收到補稅的單子,國稅局認定他誤報兒子為扶養人口,必須補繳漏報的稅金,他一頭霧水的想,明明兒子還在念書而且也沒工作,為什麼不能申報扶養呢?

事實上,合法的免稅或少繳稅就是節稅,但錯誤的申報則可能被政府認為是逃漏稅,只要多瞭解稅法,運用合法方式降低應稅所得,相信仍會有節稅空間可以運用。至於要如何少繳稅?專家建議,民眾可以從增加免稅額、降低課稅所得和提高扣除額三方面得著手。

【增加免稅額-年滿20歲就不能再申報扶養?】

以2009年為例,年滿70歲的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的直系親屬,每人免稅額為123000元;其餘未滿70歲的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每人則有82000元的免稅額可以扣除,甚至大陸地區的親屬也可以列報扶養

不過,上述老王因為錯誤申報,不小心變成逃漏稅的狀況,主要是因為,稅法雖然規定可以列報扶養已滿20歲但仍在就讀的子女,問題是兒子雖然有在上補習班,但卻沒有正式學籍,由於無法證明20歲以上者沒有謀生能力,導致老王事後還是要補稅。

除了誤申報扶養年滿20子女外,國稅局也曾表示,申報扶養親屬常發生的錯誤案例還有重複列報扶養父母;年滿70歲的叔、伯、舅誤用直系尊親屬較高的免稅額;今年才剛結婚夫妻卻合併申報去年所得稅;扶養擔任教職員親屬的子女等。

建議民眾可以爭取扶養親屬來增加免稅額,不過列報扶養的同時也要注意,除了要真正有事實上的扶養外,受扶養者若有利息、打工工資等收入也要一併申報計算,民眾申報前應審慎衡量。

可申報扶養的範圍包括:
1.本人或配偶的直系尊親屬(如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等);
2.未滿20歲的子女,或年滿20歲但仍在就讀、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子女;
3.本人或配偶未滿20歲的兄弟姊妹,或已滿20歲但仍在就讀、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者;
4.其他未滿20歲或年滿60歲,且共同居住確實受納稅人扶養的親屬,如叔、伯、舅、姪、甥、媳、孫等,但其父或母不能是現役軍人或教職員。

【降低課稅所得-伙食費、加班費不列所得】

領固定薪還能節稅嗎?受薪階級的薪資名目及金額相對固定,其實除了本薪以外的公司福利,例如伙食費、員工制服、甚至公司配車、員工宿舍費用等,都可不列入員工薪資所得。民眾不妨拿起自己的薪資條研究一下,公司是否有按月列出1800元的伙食津貼,那可是不用納入全年度課稅所得呢!

此外,你知道加班費也不用列入所得計算嗎?根據規定,加上正常上班時數,一天不超過12小時,每個月最多有46小時的加班費都可免納入所得稅;例假日和國定假日的加班時數還不受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限制,也可免納所得稅。

提醒民眾,薪資條別再即看即丟,有些薪資名目可以向公司爭取改列,年底時仔細計算一下手邊薪資條,也可以趁早做好節稅規劃。

【提高扣除額-單據證明不可少】

除了特殊扣除額可在所得總額中一一扣除節稅外,綜合所得稅還有一般扣除額的部分可以做節稅規劃。一般扣除額有標準扣除額和列舉扣除額之分,標準扣除額不需出具證明,列舉扣除額則須檢附證明文件,如保險費、房貸、房租、捐贈等,有些列舉扣除項目甚至沒有金額限制,像醫藥生育費、災害損失及土地捐贈(詳見附表),因此對於財務能力許可者,捐地給政府也是常見的節稅方法之一。

至於要選擇哪一種扣除額申報才能節稅?技巧無他,只要列舉扣除金額大於標準扣除額,就應選擇採用列舉扣除額並檢附證明文件,來申報節稅。

此外,稅法規定夫妻一定要合併申報,但結婚或離婚當年則可選擇合併或單獨申報。至於夫妻合併報稅時,若只有一方有薪資所得,就可以將薪資所得分開計算少繳一些稅。

提醒民眾,綜合所得稅於每年5月1日至5月30日開徵,早一點申報或透過網路申報,都可以享受優先退稅。建議民眾可以多加利用綜合所得稅的電子申報軟體,只要輸入所得資料,系統便可以可自動計算出最低、最有利的應納稅額。

2010年10月22日 星期五

投資型保單 保險法第112條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

高所得買投資保單 要課稅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10.10.25 10:32 am

投資型保單確定免徵遺產稅後,並非所有保單都享有免稅保障。國稅局動用實質課稅原則,經濟狀況良好者的投資型保單保險給付,將與高齡或重病投保者歸為同類,不適用投資型保單的保險給付免稅優惠。

國稅局以實質課稅原則對高所得者購買投資型保單,採取從嚴課稅作法,獲行政法院認同,投資人要循行政救濟程序爭取免稅優惠,恐怕並不容易。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日前有一宗案例,甲在2005年投保二筆投資型保單,投資標的為6年期新台幣保息帳戶,約定其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甲的兒子乙。二筆保單每年須繳納保費300萬元。甲2008年因病去世,身故時年僅40餘歲,已繳納二年保費共600萬元。甲的繼承人乙在辦理其遺產稅申報時,將二筆投資型保單價值500餘萬元,列入不計入遺產總額申報。

國稅局查核發現,甲遺產總額高達5,600餘萬元,家庭富裕。國稅局認為,若發生不可預測事故,即使未投保任何保險,被繼承人甲的配偶及子女也不會因其死亡而有失去經濟來源之虞,認定被繼承人甲在死亡前短期躉繳大額保費,縱非帶病投保,但依其投保的時程,以及經濟狀況來看,其為自己理財規劃的目的明確。

國稅局因此將甲君所投保的二筆投資型保單價值500餘萬元,依實質課稅原則併入遺產總額課稅。由於甲的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已將該保單價值列入不計入遺產總額申報,國稅局認為繼承人已盡申報揭露責任,未另予處罰。這宗課稅案件經繼承人提起行政救濟均遭駁回,已告確定。

財政部指出,保險法第112條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有關保險給付不計入遺產總額的立法意旨,是指在一般正常情況下,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才能適用,為考量被繼承人為保障並避免其家人因其死亡失去經濟來源而投保,受益人領取的保險給付如再課予遺產稅,有違保險終極目的,但並非鼓勵一般人以投保方式規避遺產稅。

高雄市國稅局:被繼承人生前投保投資型保單,縱非帶病投保仍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01018 18:36:36

關於死亡保險給付是否符合可不計入遺產總額規定,民眾常有疑慮,據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保險法第112條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有關保險給付不計入遺產總額之立法意旨,係指一般正常社會情況下,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才能適用,主要係考量被繼承人為保障並避免其家人因其死亡失去經濟來源而投保,受益人領取之保險給付如再課予遺產稅,有違保險終極目的,始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但並非鼓勵一般人利用此一方式任意規避遺產稅。

該局舉例,甲君在94年投保二筆投資型保單,投資標的為6年期新台幣保息帳戶,並約定其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甲君之子。二筆保單每年須繳納保費300萬元,惟甲君在97年因病去世,身故時年僅四十餘歲,已繳納二年保費共600萬元。甲君繼承人在辦理其遺產稅申報時,將該二筆投資型保單價值500餘萬元,列入不計入遺產總額申報。

國稅局查核後發現,甲君遺產總額達5600多萬元,家庭堪稱富裕,若發生不可預測事故,縱未投保任何保險,被繼承人之配偶及子女並無因其死亡而失去經濟來源之虞,所以被繼承人在死亡前短期躉繳大額保費,縱非帶病投保,惟依其投保的時程及經濟狀況來看,其為自己理財規劃之目的甚為明確。所以國稅局將甲君所投保之二筆投資型保單價值5百餘萬元,依實質課稅原則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另由於甲君之繼承人在申報遺產稅時已將該保單價值列入不計入遺產總額申報,核屬已申報揭露,免予處罰。該案經提起行政救濟均遭駁回,已告確定。

該局提醒民眾,投保理財性投資型保單,其保單價值於身故時仍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不能單憑保單名稱為○○壽險,即自認定屬人壽保險性質,而未計入遺產總額課稅,若因此經稽徵機關查獲漏報,將遭受處罰。

訊息來源: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80歲老人帶病投保 300萬保額仍要課遺產稅
日期:2010/10/30 11:35

一名80歲的老人,以自己當「被保險人」和繳交保費的「要保人」,帶病投保投資型保單,一次繳清三百萬的保費,死亡時,保單「受益人」同時也是遺產「繼承人」,但國稅局仍然認定,老人三百多萬的保險給付,不符合免稅要件,仍然要課遺產稅。(張雅惠報導)

壽險理賠因為可以照顧受益人遺族的基本生活,不必納入遺產課稅,正是因為「免稅」,經常成為納稅人規劃的節稅手法,透過保險,把遺產變成免稅的資產。台北市國稅局最近發現,一位八十多歲的老人,生前以自己當投資型保單的被保險人,自己當繳保費的要保人,一次繳清三百萬元保費,老人往生之後,保單受益人同時也是老人的遺產繼承人卻主張,三百多萬的壽險理賠不用計入遺產。

台北市國稅局副局長周賢洋說,個案把存款透過投保的方式,轉為免稅的保險給付,規避遺產稅。

「已經這麼高的年齡,帶病投保,用躉繳的方式繳了三百多萬的保費,我們又看出他在死亡時,留有高額的存款,重點是他的現金和股票有很多」

不過,這起案件因為被繼承人有申報在遺產總額當中,只是申報免稅,補稅即可,沒有加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