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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12日 星期日

保險法第146條

金管會 盼推長照險 壽險業 想吃都更餅
日期:2010/09/11 03:08 林上祚/台北報導
中國時報

金管會主委陳裕璋昨日與壽險業喝咖啡,金管會希望業者,因應高齡化社會來臨,推出長期照護險;壽險業者除了建議開放業者從事都更,也希望金管會對海外投資部位匯兌損失認定予以放寬,或修改會計準則,建立「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制度。

金管會保險局長黃天牧說,在保險資金運用範圍議題上,業者建議保險局修改法規,允許業者將外幣保單之資金,運用於國外投資需求,部分業者建議,讓壽險資金可以從事都更。

黃天牧表示,保險法第146條的投資項目,雖然沒有都更這一項,但允許業者,將資金投資於主管機關核准的公共投資,對業者意見,保險局將進行研究。

外幣保單 不計入國外投資
日期:2010/09/11 03:08 記者陳慧芳、陳欣文/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保險業爭取放寬資金運用項目,昨日獲得金管會優先回應。保險業者向金管會建議外幣保單投資額度,希望可不計入國外投資上限內,同時也建議成立外匯特別準備金制度。對此,金管會決定優先修法來因應業者的需求。

金管會主委陳裕璋「傾聽行動」列車,昨(10)日邀請國內12家壽險、8家產險業負責人,聽取保險業者現階段訴求,包括國泰人壽董事長蔡宏圖、新光人壽董事長吳東進、富邦人壽董事長蔡明興、第一金人壽董事長簡明仁、產險公會理事長石燦明等人均親自出席,全程參與為時3個多小時的會議。

金管會保險局局長黃天牧表示,保險業者對於資金運用的議題最為關切,尤其壽險業者積極爭取資金運用放寬,其中希望外幣保單投資額度,未來可不計入國外投資上限。如此一來,保險業者因不用擔心發行外幣保單會「占用」資金運用的額度,不但可因應市場需求隨時發行外幣保單,也將因多出資金運用的空間。

對於業者需求,金管會主委陳裕璋表示,外幣保單利率高、保費也相對實惠,且對業者來說沒有匯率風險,為支應壽險業者未來發展外幣保單的需求,決定優先修法來因應業者的需求。

此外,壽險業者在會中提出多項建議,包括RBC壽險業資本適足率Risk Based Capital制度調整、建立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制度、外幣保單之投資不計入國外投資上限、放寬資金運用、排除保險業適用新個資規定、開放產險業多元行銷通路,以及兩岸保險業務往來等議題。

金管會副主委吳當傑也強調,在現有保險法所規定的上限範圍內,考量彈性放寬業者國外投資額度,至於可行方式,將從相關風險控管機制來調整,但實際調整方式仍在研擬,會議中仍未定案。

另外,由於壽險業提列的長期資金可能受短期匯率影響大,讓壽險業者面臨提鉅額虧損的壓力,因而提議希望建立外匯特別準備金制度。對此,金管會強調,將在不違法會計準則方式下,與壽險公會、業者持續溝通與討論,並請保發中心、會計基金研究其可行做法。

保險業投資公共建設 將放寬
【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2010.09.07 03:24 am

金管會研議放寬保險業投入公共建設限制,根據壽險公會提報方案,保險業投資單一案件不得逾被投資對象持股上限將從現行10%提高到25%,單一公司債投資比率則另訂為25%,一旦通過,保險業投資空間將大增。

為鼓勵保險資金投入愛台12項建設及六大新興產業,金管會擬放寬保險業投入公共建設相關規定。據了解,壽險公會上周已將方案提報金管會,現行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及公共投資辦法規定保險業對單一案件投資不得超過被投資事業持股的10%,壽險公會則主張提高到25%。

公會方案還建議,公共建設籌資如果是採取發債方式,如發行公司債等,希望比照股權投資,同樣給予單一案件投資上限25%,等於股權及債權投資各25%。

台壽董事長朱炳昱便說,據他研究,國內保險資金規模如果逾8兆元,保險業便可能虧損,現在保險資金達10兆元,利差損的問題也確實出現,主要原因便是台灣沒有很好的投資工具,和保險業發展無法相符,許多外商壽險這幾年尋找台壽合併,台壽都因而拒絕。

保險業者昨(6)日表示,如此一來,兩種型式的籌資方式,保險公司都可參與,保險資金投入公共建設額度會變大,公共建設籌資原本可能要找十家保險公司參與,未來只要找一、兩家,有助加速公共建設推動。

保發中心統計,今年6月底全體壽險業資金規模已達10兆元,投入公共建設及專案運用的金額只有251億元,占全體資金運用比率僅0.25%。保險業者說,除了放寬投資單一案件的股權、債權比重,保險業者也希望出資投資的保險業可指派董監事,參與並監督公共建設案件經營。

官員對此回應,這涉及保險法修正,不像投資單一案件比重只要修改辦法,因此有關指派董監事、參與經營並未納入這次檢討,未來將視業者需求再評估。

2010年8月31日 星期二

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老公身故 老婆與公婆三人均分保險金?
日期:2010-08-30 記者:現代保險消費者服務中心

投保壽險在指定受益人時,務必要註明清楚。如果嫌麻煩,僅填個「法定繼承人」,也有可能引發爭議。

消費者蔡太太遇到的問題:

「那有理賠之後卻要把錢追回去,還說這筆錢我要和公婆三人均分,天底下有這種道理嗎?何況保費都是我們繳的呢!」蔡太太憤憤不平的打電話到現保中心諮詢。蔡太太想要知道,保險公司這樣做是否合法?她若不把錢退回去,會有法律責任嗎?

本中心顧問解答:

原來蔡太太的先生投保當時,要保書上的身故受益人僅填寫「法定繼承人」,蔡太太提出給付申請後,理賠人員沒有調查清楚,就直接將三百萬元身故保險金全部支付給蔡太太。事後,壽險公司稽查出理賠步驟有瑕疵,進一步調查竟發現理賠出錯,才趕緊通知請求蔡太太返還保險金,並表示該筆保險金應由蔡太太與蔡父蔡母三人均分才合法。

到底蔡先生的法定繼承人是誰?保險公司要將保險金由被保險人的配偶與父母均分,所根據的法令規定為何呢?法定繼承人指的是誰?順位的規定又是如何?

根據民法繼承編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而依照民法,繼承順位是採「遞補方式」,也就是說當同一順位的繼承人死亡或拋棄繼承時,才會由下一順位繼承人繼承。而配偶是當然繼承人,所以不論哪一順位的繼承人,都必須跟被繼承人的「配偶」共同繼承。舉例來說,當被繼承人沒有「子女、孫子女、曾孫子女」等「直系血親卑親屬」時,才會由第二順位的「父母」與「配偶」共同繼承;在沒有第一及第二順位的繼承者時,才會由第三順位的「兄弟姊妹」與「配偶」共同繼承。若無子女時 配偶要與其他繼承人共同分配遺產

既然配偶是當然繼承人,若發生與其他順位繼承人共同繼承時,遺產又該如何分配?

根據民法的規定,配偶若與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共同繼承時,配偶應繼分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平均;若與第二順位(父母)或第三順位(兄弟姐妹)共同繼承時,配偶應繼分為二分之一;若與第四順位(祖父母)共同繼承時,配偶應繼分為三分之二;若沒有第一至第四順位繼承人時,才由配偶繼承全部遺產。

只要有指定受益人 身故保險金就不得作為遺產處理

案例中的蔡先生沒有子女,除了配偶外還有父母與姐弟,因此當蔡先生身故時,依民法規定,他的法定繼承人除了配偶外,還有他的父親與母親。也就是蔡太太與蔡父、蔡母同為法定繼承人。至於三百萬元的保險金,以蔡太太的情況,若依民法規定,配偶的應繼分應該是二分之一,也就是一百五十萬元,另外的二分之一才是由蔡父與蔡母均分,每人各得七十五萬元。不過,因為保險法第一百一十二條又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而蔡先生的保單是有明確指定,要由身故當時的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因此,雖然蔡太太與蔡父蔡母共同繼承,但保險金的分配是否依民法繼承規定處理,還是得看該保險契約的條款如何約定。

身故保險金如何分配 仍得依保險契約約定執行

有些保險公司對於指定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的情況,是採依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處理,但有些公司就直接在要保書受益人欄上約定「倘受益人指定一人以上,除特別指定比例或順位外,由該項保險金之所有受益人平均分配」。

蔡先生所投保的公司就是屬於後者,而蔡先生又未指定比率或順位,因此,身故保險金三百萬元依契約規定是由三位受益人均分,依法有據。因此,雖然理賠人員疏忽,將全部保險金給付給蔡太太,但依保險契約的規定,蔡太太僅能獲得一百萬元的理賠金,如果蔡太太堅持不返還保險金,保險公司是有權利依法提出請求的。

2010年8月28日 星期六

公教人員保險法 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教育部2011年2012年編列新台幣50億元

總統表示,為避免社會保險年金對公保產生衝擊,銓敘部已完成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草案相關條文,8月底就會報考試院審查,預計在立法院下個會期提出。

陸生來台設限 總統:行遠自穩
日期:2010/08/27 14:59
中央社記者李佳霏台北27日電

立院三讀修正通過的陸生三法對大陸學生有所設限,總統馬英九今天認為,起步審慎才能行遠自穩,不必一步到位;快的話,明年2月研究生就可以來,大學部在明年秋天招生。

立法院19日三讀修正通過陸生三法,採認大陸學歷,開放陸生來台,但明訂「一限二不」:限制承認醫事學歷、陸生不得報考國安機密相關系所、沒有中華民國國籍不得參加國家考試。

馬總統上午接見中華民國私立大學校院協進會理事長程海東一行時說,有人覺得這些是對大陸學生設下不必要的限制;但他認為,起步時稍微審慎一點,才能行遠自穩,不必一定要一步到位。

馬總統指出,國內少子化對私校招生造成很大的壓力,很多人也憂心忡忡。他認為,「退場恐怕是最後、最後的手段」,應該想辦法多利用教育資源,招收東南亞等國際學生,包括規劃全英語課程、教育部建立評鑑制度讓政府出面作品質保證等。

總統說,在兩岸簽署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後,許多國家的學生對來台就讀有更大的誘因與動機。

對公立學校與私立學校的發展,總統認為,人才培育不分公私立,政府要盡量拉平公立與私立的差距,這樣做,「台灣的教育會更正常」。

總統說,延攬與留住大專院校特殊優秀人才實施彈性薪資方案,主要目的是要與大陸、香港與新加坡競爭,讓相關待遇能並駕齊驅,避免高級人才往這些地方流失,相關的制度設計不會造成公立大學挖角私立大學優秀教研人員、私校人員擠破頭去搶公立教師的缺。

他表示,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方面,教育部將於民國100年及101年各編列新台幣50億元,以全面提升大專校院教學品質。總統強調,獎勵大學研究與鼓勵教學非常重要,政府會盡量滿足大家需要,相關經費「咬著牙都不能鬆口」。

2010年8月25日 星期三

保險受益人資料庫

保險受益人資料 要建檔
2010/8/19
經濟日報╱邱金蘭

金管會指示壽險公會研議建立保險受益人資料庫,以防範有心者利用人頭戶投保多張保單,並以同一人為受益人,衍生可能的道德風險;金管會17日並找保險業者開會,確保新增的三天保單審閱期可於9月1日上路。

花蓮地區日前有一個案例是利用人頭戶當要保人,向不同保險公司投保多張保單,均指定同一人當受益人,要保人跟受益人關係是同居,引起監理機關注意。

金管會官員說,根據保險法第16條有關保險利益的認定,同居關係具有保險利益,可以投保,問題是在不同要保人均以同一人為受益人。保險法第第16條規定,要保人對於下列各人的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包括本人或其家屬、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者、債務人和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者。

金管會官員表示,對於不同要保人都以同一為受益人的案件,為避免可能的道德風險,保險公司應該加強核保,但保戶投保填寫要保書時,對於受益人資料的填寫不見得很完整,使受益人的資料不易核對。日前在一項會議中,金管會已請壽險公會研議建立受益人資料庫,以利強化核保。

金管會保險局昨天也找保險業開會,確保各家保險公司都做好準備,從9月1日起對傳統型保單提供三天保單審閱期。金管會官員表示,原本保戶投保時已有十天的「保單契約撤銷期」,在消保會要求下,金管會再增列規定,從9月1日起,消費者購買傳統個人壽險保單時,將新增三天的「保單審閱期」,未來民眾買保單的考慮時間等於可拉長至13天。

部分保險業者認為,保單已有十天契約撤銷期,沒有必要再加上三天審閱期,由於業者有不同聲音,為確保9月1 日新規定能如期上路,保險局才特別找業者開會,了解各家公司準備作業。

保險法第16條 保險利益

替同居人投保 壽險公司不准
2010/8/20
工商時報 記者彭禎伶

男女朋友、同居人替對方投保,壽險公司傾向不核保!壽險業者表示,由於近來有許多案件,涉及不具「保險利益」投保糾紛,未來保險公司會更嚴格把關,儘管是同住的家人,若非夫妻、直系血親,一般來說,不會核保過關。

日前壽險業者發現有不肖人士在花蓮,以女朋友名義替多名原住民、遊民投保定期壽險,看準被保險人短期內可能身故,用以詐騙保險金,共有10多張保單、2,000多萬元已理賠,壽險業者發現可疑,才讓整個集團被查獲。

保險局表示,保險法明訂,要保人(即繳交險費者)必須與被保險人的生命、身體,有保險利益,例如本人或家屬;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的人;債務人;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的人。同住的人算不算家屬?保險局表示,交由各保險公司自己去核保、決定。

國泰人壽方面表示,為了避免道德風險,除了夫妻、子女,一般同住者,國壽只核保「祖孫」,其餘如婆媳、姐妹、叔姪等,都不會核保;女朋友及同居者,在法律上更沒有親屬關係,更不可能核保。

全球人壽副總經理莊介博也表示,近日有一案例即是婆婆替媳婦投保投資型保單,強調兒子長期在外,主要靠媳婦生活,因此有投保需求,但現在因為投資虧損,又主張婆媳間沒有保險利益,保險自始無效,要求退還原始保費,仍待糾紛調解當中。

由於這些案例層出不窮,保險公司在審查保險利益時,更為嚴格把關,尤其是要以月繳或季繳保費,投保定期壽險者,因擔心有道德風險,所以對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間關係也會嚴加把關,業者表示,許多可疑保單還曾出現多位被保險人「同一女友」,即這位女友都是這些人的保單要保人也是受益人,對這種情況,壽險公司表示,將不會核保。

保險法

主打社會公益 保險局大修法
2010/8/23
工商時報 記者彭禎伶

金管會將啟動新一輪保險法大修法,這次的目的是「社會公益」!保險法上回大修法是96年,今年初才公布修正107條的兒童保單部分,現在立法院還躺著139條的大股東審查修法,這次啟動的修法多達17條,內容包括管理地下保單、保險業排除個資法、外幣保單額度及強化保經代通路管理。

金管會近日已開始邀集相關部會進行開會研究,首先討論的是最急迫性條文,就是保險業可排除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由於個資法修正尚未公布實施確定日期,但一旦實施,未來就算客戶自己同意,保險業也不能取得客戶相關個人資料,尤其是病歷、健檢資料等,即保險業就無從了解客戶是否帶病投保及處理後續理賠、防止保險詐騙等,對保險業衝擊將極為嚴重。與會包括法務部代表、消保官、律師、學者及相關金融保險業者,消保官方面比較擔心用保險法排除個資法,有些保險通路並不需要取得個戶個人資料,擔心授權過大等問題,金管會則表示,仍會繼續召開相關會議,確定最後的修法方向。

這次修法條文包括強化保險經代業管理、保戶告知義務、保險業負責人兼任其他職務的限制、主管機關可指定公司聘外部精算人員確定公司清償能力、外幣傳統保單排除海外投資額度、銷售地下保單增列刑責、要求保險經代業者投保責任保險、強化保經代業者管理力度、保險業取得客戶個資及病歷等可排除個資法等。

2010年8月24日 星期二

保險法146-4條 美元利變年金保單、美元終身壽險、美元複利增額終身壽險

外幣保單 擬不納海外投資額度
日期:2010/08/23 02:45 記者彭禎伶/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未來國內可能會出現外幣保單專門壽險公司!據了解,金管會已研擬修改保險法,將外幣傳統型保單的承作額度,排除在國外投資限額之外,修法成功之後,只要保險局核准,將允許壽險公司將外幣傳統型保單當成公司主要業務。

也就是說,未來保險法若修法通過,壽險公司外幣部位不以資金45%為上限,可允許壽險公司80%到90%以上都是承作美元或其他外幣的傳統型保單,讓國內消費者可在國內投保接近國外費率的保單,提高國內保險公司的競爭力,壽險公司收外幣直接投資國外,未來直接給付外幣,過程中也不會出現避險成本及大量匯損的問題,可算是壽險業一大利多。

目前外幣投資型保單由於是分離帳戶且投資損益由保戶自行負擔,因此,外幣投資型保單承作額度未計入國外投資額度內;但外幣傳統型保單,例如美元利變年金、美元終身壽險、美元增額終身壽險等,都是一般帳戶,壽險公司賣多少外幣傳統型保單,都要算成是國外投資,會擠壓到壽險公司的國外投資額度。

現在幾大壽險公司如國泰人壽、新光人壽、中國人壽、南山人壽都面臨接近國外投資上限的問題,國壽及中壽正在申請提高到45%,壽險公司自己投資額度都快不夠,還必須空出額度來給外幣傳統型保單,以提高商品競爭力。

目前美元傳統型保單預定利率都在3.75%上下,與新台幣傳統保單預定利率2%到2.25%相較,保費相差可能在20%到50%以上,且若是複利增額或是利變型保單,保價金累積速度也比新台幣保單誘人,因此壽險業者表示,今年外幣傳統型保單新契約保費上看千億元。

在業者爭取下,金管會決定以修改保險法方式,給予外幣傳統型保單更多承作空間,直接在保險法146-4條部分,明訂各壽險公司經主管機關同意核給外幣傳統型保單額度,可排除國外投資上限45%限制,即可承作更高比重的外幣傳統型保單。

目前這項修法方向仍待與業者討論配套措施,確定後才可能報金管會委員會、行政院等同意之後,才能送交立法院修法,最快本會期,慢一點可能要等明年才可能完成修法。

2010年7月3日 星期六

保險法第167條非保險業經營保險或類似保險業務者

小法典/觸犯保險法 依犯罪所得論罪責
日期:2010/07/03 04:11
記者楊政郡

非經金管會保險局許可之業者不得經營保險業,保險法第167條,非保險業經營保險或類似保險業務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犯罪所得1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得併科2500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

保險要件包括一、對價關係。二、保險利益。三、可保危險。四、危險承擔。五、危險分散。六、契約名稱。七、經濟制度。有前四項特性則構成類似保險。

一、對價關係。指一方給付保險費,他方承擔危險,在約定事故發生後負賠償財務責任。

二、保險利益。當約定事故發生或不發生、現存狀態之維持或破壞,對於被保險人之生存、死亡之利害關係而具有經濟利益之功能。

三、可保危險。保險目的在於對特定危險事故所致之損失給予補償;所謂特定危險事故為不可預測、不可抗力之事故。

四、危險承擔。對於特定危險事故所致之損失,由保險人給予一定金額,提供一定服務或為其他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