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私用租賃車,不得由公司付費,規避綜所稅
日期:2010/07/16 18:35
張雅惠報導
永達保險經紀公司的高階主管,最近和國稅局摃上了!不過,接連被高等、以及最高行政法院駁回,法院認同國稅局判決,員工的私用租賃車,應該由員工「課稅之後」的薪資所得支付,而不是「課稅之前」,由公司以租車費用的名義支付,協助員工短漏報所得。
高階主管的租賃車,如果是公務使用,由公司以租金的營業費用支出,名正言順,不過,國稅局卻發現,部分高階主管的租賃車是私人使用,連車輛例行的年度檢驗費、燃料費都由高階主管自己負擔,但是公司卻和租車公司簽約,由公司付租金,公司報稅則把租金列在營業費用,而不是薪資費用。中區國稅局長鄭義和說,對公司沒有節稅的好處,但是卻幫員工避稅,可以少繳綜所稅。
「個人的消費,應該是你的所得,繳完所得稅之後,用稅後所得來從事個人消費。比方說,薪資所得是一百萬,這一百萬繳完稅之後,再用稅後所得去買汽車;現在我們發現,所得一百萬,但是公司可能只給他薪資所得五十萬薪資,另外的五十萬,公司直接幫他買汽車了,表面上,看起來,他的薪資是五十萬,員工就只會針對五十萬的部分去繳納個人綜所稅」
包括永達保險經紀公司最近有多起高階主管被國稅局查到,除了補稅,還要罰鍰,公司方面也一併受罰。高階主管不服國稅局的處分,除了提起訴願,也向高等行政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永達保經低報薪資4.5億 國稅局開罰9千萬
日期:2009/09/04 19:35
「永達保險經紀人公司」最近遭國稅局處罰!高階員工實際上是「買車」,結果變成由公司出面「租車」,「永達保經」涉嫌低報員工的薪資所得四億五千萬,高階員工則因為公司短報薪資、可以少繳所得稅;國庫則成為唯一的冤大頭!國稅局決定對「永達保經」罰款一倍。補稅加上罰款,合計繳了九千多萬;全國三百多名高階員工也被罰零點二倍。 (張雅惠報導)
租賃車是部分公司給高階主管的方便和福利,不過,國稅局接獲檢舉,車行每個月跟永達保險經紀人請款租金之後,公司又回頭從員工的薪資當中扣款,扣款期滿之後,租車公司就會把車子過戶給員工,等於利用租車的名義,變成變相買車的分期付款。
對公司來說,九十二到九十五年,合計幫全國三百多位高階員工、短報四億五千萬的薪資所得;對員工來說,等於薪水降低了,可以少繳所得稅,結果國稅局兩邊罰,永達要補繳短薪資所得百分之十的短扣稅款四千五百萬,再罰一倍,合計補繳九千多萬,員工一律補稅,再罰零點二倍。以高雄市國稅局來說,有四十二位納稅人合計補繳七百多萬,再加兩百多萬罰鍰。
高雄市國稅局副局長王玠琛說,類似案件應該不是個案,國稅局也會比對發票、全面清查。
「你一個月薪水十萬元,但公司說,我每個月還是給你十萬,但你兩萬元要拿發票來報銷,用交際費的名義,交際費是公司的費用,帳上是八萬,實際上是十萬;如果得逞,雙方有利,公司憑空拿成本費用當成收入的減項,員工做所得的減項,兩邊都得利」
永達的這起案件,涉案當事人都已經補繳稅款和罰金,但部分當事人不服,提起行政救濟;但由於事証明確,已經審理的案件,都維持國稅局原本核定的裁罰結果。
保經公司低報薪資 勞資一起罰
【經濟日報╱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 2009.09.08 03:18 am
高雄市國稅局最近查獲一樁逃漏稅新手法,有保險經紀人公司假藉租車名義,低報員工薪資所得高達4.5億元,遭高雄市國稅局補稅加罰一倍共9,000萬元;而300多位逃漏稅的員工,補課綜合所得稅之外也挨罰0.2倍。
高雄市國稅局副局長王玠琛呼籲,保險從業人員尤其是高階人員的薪資所得較高,相對稅負也較重,因此常發現有利用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情事,國稅局認為類似案件應該不是個案,國稅局也會比對發票、全面清查,保險從業人員應循合法管道或作合法規劃節稅,以免誤觸法網而受罰。
高雄市國稅局近日接獲檢舉,保險經紀人甲公司明知員工購車為私人支出,與公司業務無關,但自92年度起,長期與租賃車商配合申請租賃車輛,員工與車商確認車價無誤後,先繳交車價20%或30%作為「公務車保證金」,由員工與車商簽署「公務車輛附屬契約」及「公務車輛申請暨扣薪同意書」等文件,等員工與車商辦妥簽約及對保等相關事宜後,車商再向甲公司財務部申請保證金及每月車輛租金給付,名義上由甲公司承租車輛,但每月的租金卻由甲公司員工個人薪資所得中直接扣取。甲公司每年以薪資所得總額減除車輛租金後的淨額,申報扣繳憑單,藉以短報員工薪資所得,最後經檢調單位查獲,通報高雄市國稅局查處。
王玠琛表示,甲公司在92至95年度間,利用租車名義幫助300多位員工逃漏綜合所得稅,並短報員工薪資所得高達4.5億餘元。由於甲公司短漏報扣繳稅款,除了必須按短報薪資所得的10%補繳4,500餘萬元稅款,另依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還要處一倍罰鍰。而逃漏稅的員工,除予補稅外也處0.2倍罰款,其中設籍高雄市者的案件有42件,補稅金額達700餘萬元;裁處罰鍰達200餘萬元。
雖然甲公司與涉及逃漏稅員工對稅局判決不服,並提起行政救濟,但由於逃漏稅事證明確,目前已審理的案件,都維持國稅局原本核定裁罰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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