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年死亡人數計14.4萬人,粗死亡率為6.2‰,二者均較97年微減,其中男性粗死亡率為7.6‰,仍遠高於女性之4.8‰。
◎15歲以上人口按年齡組及婚姻狀況別之死亡率比較,30~44歲組以離婚者最高,45歲以上各組均以未婚者最高,各年齡組均以有偶者最低。
◎98年死亡者平均年齡為70.0歲,續呈逐年上升現象,近10年來計增加4.4歲。其中男性死亡者平均年齡為68.1歲,較女性之73.0歲少4.9歲。
◎縣市別人口若去除年齡結構差異之標準化粗死亡率,以臺東縣8.7‰最高,花蓮縣8.1‰次之;15歲以上婚姻狀況別人口若去除年齡結構差異之標準化粗死亡率,以喪偶者11.3‰最高,未婚者10.6‰次之,而以有偶者6.2‰最低。
一、死亡人數(率):98年死亡人數計14萬3,513人,較97年略減0.06%;粗死亡率6.22‰,亦較97年減少0.03個千分點;若以89年年齡別人口結構作基準,去除歷年年齡結構變化,98年標準化粗死亡率為4.74‰,較97年減少0.16個千分點,呈逐年遞減現象,顯示近年來粗死亡率之增加主因為我國人口老化所致。
(一)粗死亡率按縣市別分:以臺東縣9.94‰最高,花蓮縣9.05‰次高,雲林縣8.90‰居第三高,而以連江縣4.37‰最低,臺北縣4.65‰次低,臺中市4.86‰居第三低;若以我國各年齡層人口結構為標準人口,以計算去除縣市別人口年齡結構影響之標準化粗死亡率,仍以臺東縣8.71‰最高,花蓮縣8.06‰次高,屏東縣7.70‰居第三高。
(二)粗死亡率國際比較:依據2009年美國人口資料局編布之世界人口資料顯示,我國粗死亡率為6.22‰,較已開發國家之10‰及開發中國家之8‰為低;與主要國家比較,較德國之10‰,英國、法國、日本及泰國之9‰,美國之8‰,加拿大、中國大陸及澳洲之7‰為低,較新加坡之4‰及南韓之5‰為高。
二、性別死亡人數(率):男性死亡人數8萬8,024人占61.34%,女性5萬5,489人占38.66%,與97年比較,分別減少0.61%及增加0.84%;男性粗死亡率為7.57‰,高於女性之4.85‰達2.72個千分點;若與97年比較,男性及女性死亡率分別減少0.06及增加0.01個千分點。
三、年齡別死亡人數(率):
(一)死亡人數:以75~89歲者死亡人數5萬9,722人占41.61%最多,60~74歲者3萬5,094人占24.45%次之,45~59歲者2萬3,978人占16.71%居第三。
(二)死亡率:年齡別死亡率明顯隨著年齡之降低而快速遞減,98年以90歲以上之181.25‰最高,75~89歲之60.39‰次之,60~74歲之15.57‰居第三;與97年相較,各年齡組死亡率均呈減少現象。
四、婚姻狀況別死亡率:98年15歲以上人口死亡人數計14萬1,929人,若就死亡時之婚姻狀況比較,以喪偶者之粗死亡率38.88‰為最高,其餘依序為離婚者7.90‰、有偶者7.16‰、未婚者2.19‰;若以我國15歲以上各年齡層人口結構為標準人口,以計算去除婚姻狀況人口年齡結構差異之標準化粗死亡率,則以喪偶者11.25‰最高,其餘依序為未婚者10.62‰、離婚者9.84‰、有偶者6.18‰,其差距明顯較未標準化之粗死亡率縮小;若依各年齡組婚姻狀況分,15~29歲、30~44歲分別以喪偶者、離婚者死亡率最高,分別為8.27‰、3.60‰,45~59歲、60~74歲及75歲以上者三個年齡組則皆以未婚者死亡率最高,死亡率分別為8.30‰、24.46‰、87.34‰,顯示我國中、老年未婚人口之死亡率相對較高。
五、死亡者平均年齡:98年死亡者平均年齡為69.97歲,續呈逐年上升現象,近10年來計增加4.39歲。
(一)按性別分:男性死亡者平均年齡為68.09歲,較女性之72.97歲少4.88歲。
(二)按縣市別分:以連江縣死亡者平均年齡74.59歲最高,澎湖縣73.94歲次之,臺北市73.49歲居第三;而以高雄縣67.04歲、臺北縣68.14歲及臺中縣68.62歲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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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30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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