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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22日 星期二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願接受急救?政院修「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健保卡需加註
日期:2010/06/17 12:06 記者陳思穎/台北報導

為尊重民眾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及撤回之意願,使民眾之意願能透過嚴謹之機制註記於健保卡內,與書面意願書具同等法律效力,行政院會今(17)日通過行政院衛生署所提「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修正草案,未來健保卡必須加註安寧緩和醫療意願,若所註內容與意願人臨床醫療過程中明示之意思表示不一致時,以意願人明示之意思表示為準。

行政院長吳敦義於該草案通過後表示,安寧療護是一種保障末期病人醫療權益的「全人化照護」,此次修法,使病患的醫療自主權能充分獲得尊重及保障,同時解決臨床實務工作上的困擾。

衛生署指出,此草案修正要點包括:賦予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加註安寧緩和醫療意願,其效力等同意願書正本之法源依據;且明定意願人或其醫療委任代理人撤回意願時,應通報中央管機關廢止該註記;意願人簽署之意願書,應由醫療機構以掃描之電子檔存記於中央主管機關之資料庫後,始得於健保卡註記,以利勾稽與查核。

草案修正要點還包括:註記於健保卡之安寧緩和醫療意願,與意願人臨床醫療過程中明示之意思表示不一致時,以意願人明示之意思表示為準;另為配合法制體例之改變,刪除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以及行政罰鍰之強制執行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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