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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3日 星期六

保險法第167條非保險業經營保險或類似保險業務者

小法典/觸犯保險法 依犯罪所得論罪責
日期:2010/07/03 04:11
記者楊政郡

非經金管會保險局許可之業者不得經營保險業,保險法第167條,非保險業經營保險或類似保險業務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犯罪所得1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得併科2500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

保險要件包括一、對價關係。二、保險利益。三、可保危險。四、危險承擔。五、危險分散。六、契約名稱。七、經濟制度。有前四項特性則構成類似保險。

一、對價關係。指一方給付保險費,他方承擔危險,在約定事故發生後負賠償財務責任。

二、保險利益。當約定事故發生或不發生、現存狀態之維持或破壞,對於被保險人之生存、死亡之利害關係而具有經濟利益之功能。

三、可保危險。保險目的在於對特定危險事故所致之損失給予補償;所謂特定危險事故為不可預測、不可抗力之事故。

四、危險承擔。對於特定危險事故所致之損失,由保險人給予一定金額,提供一定服務或為其他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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