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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3日 星期六

財政部六十五年三月二十二日臺財錢第一三O五八號函 壽險業務人員薪酬之歸屬 財政部六十八年二月十五日臺財錢第一一五八四號函

保險業務員為何常蓄意鼓勵保戶解約?
作者:不老林(林順松)
日期:2010/01/31

每年到了一、二月領過年終獎金,就是各行各業最大的離職潮,保險業更是如此。尤其近年來遭逢金融大海嘯後,國內保險公司歷經去年、前年的大整併,外商保險公司逃的逃、待價而沽的公司還大有人在。

今年過完年後,壽險公司的業務員預計將掀起比往年更大規模的遷徙、搬風。 業務員離職之後,到新東家發展,最迅速快捷創造業績的方式,就是鼓勵原先的客戶解約,轉向新東家購買新的保單。

客戶如果擠不出預算來,業務員往往會設法幫客戶,找到當時老東家的舊保單簽要保書的毛病,諸如:被保險人未親簽、保險業務員非要保書上的簽署者、保險業務員隱瞞事實......,於是乎向原保險公司申訴保單自始無效,要求全額退費,向保險公司申訴不成,轉向保險局申訴,又讓官員疲於奔命、忙得團團轉。

這樣的戲碼幾乎年年上演,主管機關再不拿出辦法,今年的無效率虛功,一定為往年的數倍。

佣金利益不明 讓跳槽業務員搞怪

保險糾紛與保險業務員的跳槽、佣金、簽約金息息相關,很多保險公司為了創造立即業績,用不當方法吸引保險業務員轉枱,是原因之一。

另外保險公司的續期佣金,離職之後即由保險公司吸納,或轉發給其主管,也是業務員離職後,朝思暮想欲繼續支領,只好另闢蹊蹺的重要原因。

當年財政部曾針對這個問題,提出解釋令,指出續年津貼歸屬業務員:

壽險業務人員續年津貼之歸屬(財政部解釋函)
主旨:請轉知各會員公司,在制定業務人員合約或支領報酬規定時,不得有各級業務人員離職時,其不能領取之續年度津貼依次歸其上級續領等類似之約定,以杜糾紛。
說明:查邇來常有已離職之業務人員,投書申訴其續年度津貼受人侵佔,極易引起外界誤解,各公司除應加強業務人員之管理外並希依主旨原則更正有關規定。(財政部六十五年三月二十二日臺財錢第一三O五八號函)(壽險業務人員薪酬之歸屬)

保險公司不得要求業務員簽訂賣身契

有些保險公司要求業務員簽訂賣身契,硬性規定業務員離職後即放棄支領佣金。對此,財政部曾進一步解釋:

貴公司在制訂業務人員合約或支領報酬時,除應依照本部(65) 臺財錢第一三O五八號函規定辦理外不得有「業務員離職後如直接或間接為他壽險公司從事工作,並願停止一切應享之各種薪酬(包括各種津貼)絕無異議」等之規定。(財政部六十八年二月十五日臺財錢第一一五八四號函)

由此觀之,財政部明文解釋,續期佣金歸屬業務員,即使雙方另外簽訂契約亦為無效──好比夫妻簽訂容許一方重婚,為無效之契約。

況且,保經代公司經營者都知道,保險公司另有一筆服務津貼發起經代公司,很清楚劃分續期佣金和服務酬勞!如果續期佣金照財政部的解釋──發給業務員,絕大多數的業務員一定會協助保險公司,大力說服客戶續繳保費。

解約減少,對消費者有利、對保險公司的經營也有利;申訴減少,保險局官員也將減少不必要的工作,為多贏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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