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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4日 星期三

投保新光人壽意外險酒醉意外拒賠 台灣高等法院判新光人壽應理賠新台幣700萬

酒後倒地亡拒賠 保險公司敗訴
日期:2010/08/04 00:07 【台北訊】

朱姓男子酒後倒地窒息死亡,家屬向保險公司索賠意外險遭拒,提出告訴。台灣高等法院審理,認為朱男因倒地導致口鼻阻塞窒息,確屬意外身亡,判保險公司應理賠新台幣七百萬元。

高院昨天公布的判決書指出,朱姓男子民國八十六年間向新光人壽投保意外險,九十五年間遭人發現在家中酒後倒地窒息死亡,家屬向保險公司索賠意外險,卻遭保險公司拒絕,因而提起民事給付保險金之訴。

法院一審時,保險公司主張,朱男有酗酒習慣,並有B型肝炎、慢性肝病、肝硬化等症狀,以及十年以上菸齡,肝臟及肺部比一般人容易發生病變,認為朱男死亡應是內在疾病所致,並非意外,拒絕理賠。但合議庭審酌檢方相驗屍體證明書和台大醫院鑑定書,均證明朱男為意外死亡,判保險公司敗訴。

保險公司不服,提出上訴,再主張朱男是因「酒精成癮」疾病致死,不屬意外。高院合議庭囑託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認為死者以青蛙狀趴跪倒下,有可能造成口鼻阻塞導致姿勢性窒息死亡,認定窒息或出血性休克才是朱男直接死因,仍屬意外。

合議庭並審酌保險契約中並無規定酒醉意外不理賠,仍判保險公司敗訴,應賠死者家屬七百萬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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