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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11日 星期一

保險法第146條之2 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有關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標準及處理原則

保險業投資不動產逾4213億 金管會:投資比例大多維持4%
日期:2010/10/07 23:02 記者顏真真/台北報導

金管會7日指出,經統計截至99年7月底,全體保險業不動產投資金額為4213.95億元,占全體保險業可運用資金比例為4.03%,投資金額較98年底雖略增130億元,但投資比例則略為減少0.2%,顯示保險業並未有大幅增加不動產的現象。另自95年至99年7月底整體保險業不動產投資情形,其投資比例大多維持在4%左右,亦未有明顯提高的情形。

金管會表示,由於壽險業是以經營長期保險契約為主的行業,其資金的特性屬長期資金,投資於長年期的固定收益商品,可以讓壽險業獲取長期穩定的報酬並減少利差損風險,以維持清償能力及保障保戶權益,目前因國內長天期投資工具不足,而不動產投資因具有長期性固定收益特性,故成為壽險業投資的重要資產配置項目。

金管會強調,目前保險法第146條之2已明定保險業資金得辦理不動產的投資,並規定以即時利用且有收益者為限,同時定有投資比例上限之規範,由保險業於評估投資報酬率及投資風險等因素後,在不超逾投資比例上限範圍內辦理。

不僅如此,金管會表示,依同條文規定,保險業投資不動產的總額,除自用不動產外,不得超過其資金30%,但購買自用不動產總額不得超過其業主權益的總額,同時,規範保險業對於不動產之取得及處分,需經不動產鑑價機構評價。

另外,金管會在98年3月31日發布「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有關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標準及處理原則」,針對即時利用的認定標準、投資報酬率、未符合即時利用而須辦理專案報核的期限及資訊公開等,加以明確規範以利業者遵循,亦依據上開處理原則對保險業不動產投資進行實質審查,以確保保險業資金運用於不動產投資的適法性。

金管會說明,經統計截至今年7月底,全體保險業不動產投資金額為4,213.95億元,占全體保險業可運用資金比例為4.03%,投資金額較98年底雖略增130億元,但投資比例則略為減少0.2%,顯示保險業依資金規範的成長妥適配置於各項投資商品,並未有大幅增加不動產之現象。另自95年至99年7月底整體保險業不動產投資情形,其投資比例大多維持在4%左右,亦未有明顯提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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