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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22日 星期五

投資型保單 保險法第112條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

高所得買投資保單 要課稅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10.10.25 10:32 am

投資型保單確定免徵遺產稅後,並非所有保單都享有免稅保障。國稅局動用實質課稅原則,經濟狀況良好者的投資型保單保險給付,將與高齡或重病投保者歸為同類,不適用投資型保單的保險給付免稅優惠。

國稅局以實質課稅原則對高所得者購買投資型保單,採取從嚴課稅作法,獲行政法院認同,投資人要循行政救濟程序爭取免稅優惠,恐怕並不容易。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日前有一宗案例,甲在2005年投保二筆投資型保單,投資標的為6年期新台幣保息帳戶,約定其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甲的兒子乙。二筆保單每年須繳納保費300萬元。甲2008年因病去世,身故時年僅40餘歲,已繳納二年保費共600萬元。甲的繼承人乙在辦理其遺產稅申報時,將二筆投資型保單價值500餘萬元,列入不計入遺產總額申報。

國稅局查核發現,甲遺產總額高達5,600餘萬元,家庭富裕。國稅局認為,若發生不可預測事故,即使未投保任何保險,被繼承人甲的配偶及子女也不會因其死亡而有失去經濟來源之虞,認定被繼承人甲在死亡前短期躉繳大額保費,縱非帶病投保,但依其投保的時程,以及經濟狀況來看,其為自己理財規劃的目的明確。

國稅局因此將甲君所投保的二筆投資型保單價值500餘萬元,依實質課稅原則併入遺產總額課稅。由於甲的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已將該保單價值列入不計入遺產總額申報,國稅局認為繼承人已盡申報揭露責任,未另予處罰。這宗課稅案件經繼承人提起行政救濟均遭駁回,已告確定。

財政部指出,保險法第112條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有關保險給付不計入遺產總額的立法意旨,是指在一般正常情況下,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才能適用,為考量被繼承人為保障並避免其家人因其死亡失去經濟來源而投保,受益人領取的保險給付如再課予遺產稅,有違保險終極目的,但並非鼓勵一般人以投保方式規避遺產稅。

高雄市國稅局:被繼承人生前投保投資型保單,縱非帶病投保仍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01018 18:36:36

關於死亡保險給付是否符合可不計入遺產總額規定,民眾常有疑慮,據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保險法第112條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有關保險給付不計入遺產總額之立法意旨,係指一般正常社會情況下,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才能適用,主要係考量被繼承人為保障並避免其家人因其死亡失去經濟來源而投保,受益人領取之保險給付如再課予遺產稅,有違保險終極目的,始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但並非鼓勵一般人利用此一方式任意規避遺產稅。

該局舉例,甲君在94年投保二筆投資型保單,投資標的為6年期新台幣保息帳戶,並約定其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甲君之子。二筆保單每年須繳納保費300萬元,惟甲君在97年因病去世,身故時年僅四十餘歲,已繳納二年保費共600萬元。甲君繼承人在辦理其遺產稅申報時,將該二筆投資型保單價值500餘萬元,列入不計入遺產總額申報。

國稅局查核後發現,甲君遺產總額達5600多萬元,家庭堪稱富裕,若發生不可預測事故,縱未投保任何保險,被繼承人之配偶及子女並無因其死亡而失去經濟來源之虞,所以被繼承人在死亡前短期躉繳大額保費,縱非帶病投保,惟依其投保的時程及經濟狀況來看,其為自己理財規劃之目的甚為明確。所以國稅局將甲君所投保之二筆投資型保單價值5百餘萬元,依實質課稅原則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另由於甲君之繼承人在申報遺產稅時已將該保單價值列入不計入遺產總額申報,核屬已申報揭露,免予處罰。該案經提起行政救濟均遭駁回,已告確定。

該局提醒民眾,投保理財性投資型保單,其保單價值於身故時仍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不能單憑保單名稱為○○壽險,即自認定屬人壽保險性質,而未計入遺產總額課稅,若因此經稽徵機關查獲漏報,將遭受處罰。

訊息來源: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80歲老人帶病投保 300萬保額仍要課遺產稅
日期:2010/10/30 11:35

一名80歲的老人,以自己當「被保險人」和繳交保費的「要保人」,帶病投保投資型保單,一次繳清三百萬的保費,死亡時,保單「受益人」同時也是遺產「繼承人」,但國稅局仍然認定,老人三百多萬的保險給付,不符合免稅要件,仍然要課遺產稅。(張雅惠報導)

壽險理賠因為可以照顧受益人遺族的基本生活,不必納入遺產課稅,正是因為「免稅」,經常成為納稅人規劃的節稅手法,透過保險,把遺產變成免稅的資產。台北市國稅局最近發現,一位八十多歲的老人,生前以自己當投資型保單的被保險人,自己當繳保費的要保人,一次繳清三百萬元保費,老人往生之後,保單受益人同時也是老人的遺產繼承人卻主張,三百多萬的壽險理賠不用計入遺產。

台北市國稅局副局長周賢洋說,個案把存款透過投保的方式,轉為免稅的保險給付,規避遺產稅。

「已經這麼高的年齡,帶病投保,用躉繳的方式繳了三百多萬的保費,我們又看出他在死亡時,留有高額的存款,重點是他的現金和股票有很多」

不過,這起案件因為被繼承人有申報在遺產總額當中,只是申報免稅,補稅即可,沒有加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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