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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14日 星期二

民法第434條承租人對重大失火過失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中環公司桃園縣廠房發生火災房東獲賠2000多萬

中環工廠火災 房東獲賠2千萬
2010年12月11日
中央社記者唐筱恬台北

中環公司桃園縣廠房發生火災,燒壞廠房內的裝潢、機具等,出租廠房的富而樂運動器材公司認為損失慘重,提告求償。台北地院判中環應賠償富而樂新台幣2000多萬元。全案可上訴。

根據台北地方法院的判決,中環公司向富而樂運動器材公司承租位在桃園縣新屋鄉的廠房,主要生產光碟片。2006年時,中環工廠因生產線走火,千坪廠房陷入火海,燒壞公司的裝潢、機具等,導致富而樂損失慘重,富而樂向中環求償設備費、積欠租金等。

中環公司辯稱,火災起火原因不明,不能將全數責任都歸咎給中環公司,且火災毀損設備為中環公司所有,要求法院降低賠償金額。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民法第434條,承租人對重大失火過失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中環火災屬輕度過失,不需對火災負全責;但審酌火災仍燒毀富而樂公司的設備,侵害財產權,因此判決中環應賠償富而樂2000多萬元。

中環工廠火災 房東獲賠2千萬
2010-12-11 17:06:36
張達智/整理

中環公司桃園縣廠房發生火災,燒壞廠房內的裝潢、機具等,出租廠房的富而樂運動器材公司認為損失慘重,提告求償。台北地院判中環應賠償富而樂新台幣2000多萬元。全案可上訴。

中央社11日電,根據台北地方法院的判決,中環公司向富而樂運動器材公司承租位在桃園縣新屋鄉的廠房,主要生產光碟片。2006年時,中環工廠因生產線走火,千坪廠房陷入火海,燒壞公司的裝潢、機具等,導致富而樂損失慘重,富而樂向中環求償設備費、積欠租金等。

中環公司辯稱,火災起火原因不明,不能將全數責任都歸咎給中環公司,且火災毀損設備為中環公司所有,要求法院降低賠償金額。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民法第434條,承租人對重大失火過失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中環火災屬輕度過失,不需對火災負全責;但審酌火災仍燒毀富而樂公司的設備,侵害財產權,因此判決中環應賠償富而樂2000多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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