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橫越馬路遭撞 差100公尺少賠2百萬
TVBS
2010-12-14 13:54
穿越馬路因為差了快100公尺,竟然就少了200萬的賠償,這是怎麼回事?屏東林邊一名73歲的婦人,從住家要到對面的工廠,卻在過馬路時遭到酒駕騎士撞擊,傷重不治!家屬要求賠償,法官表示,車禍地點斑馬線就在90公尺外,依規定斑馬線附近100公尺內,行人不得橫越馬路,所以車禍責任被撞死的婦人得擔6成的責任,賠償金從原本的531萬元,降為325萬元!
違規過馬路被撞死 賠償少200多萬元
聯合報╱記者陳崑福、林順良/屏東縣報導
2010.12.14 03:07 am
穿越馬路如果附近100公尺內有斑馬線,切記一定要走斑馬線,否則發生意外權益將受影響;伍姓婦人在距斑馬線90公尺處穿越馬路,被撞成植物人後死亡,就因這10公尺,法院判賠少了200多萬元。
林邊鄉竹林村伍姓婦人(73歲)2009年5月10日上午7時30分,穿越馬路時,被酒駕的洪姓騎士撞倒,造成急性水腦症、肺炎,變成植物人後死亡;洪被依重傷害罪判刑5個月,得易科罰金,伍婦家人另提民事,要求531萬元賠償。
法官調查,肇事地點90公尺外,設有斑馬線供行人穿越。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在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地下道者,行人不得在其100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伍姓婦人穿越的地點,經警方測量,距斑馬線行人穿越道90公尺,依規定不能穿越,且當時視線良好,伍婦未留意車況穿越馬路,衡量車禍過失責任,伍婦要負60%,但提高精神慰撫金額,判洪應賠家屬合計325萬多元。
「這樣的判決太不合理,我一定打官司打到底」,伍婦的丈夫余金定說,對方不僅喝酒,還是2人各騎1輛機車,邊騎邊說話,「才會撞上我的老婆」,不能只負40%責任。
余金定的米廠、住家隔著勝利路,「我們這樣往返工廠、住家已數十年」,如果法官判決過馬路,就得走行人穿越道,「請問,我們一家人是不是天天得走90公尺,到行人穿越道,然後再走90公尺到工廠或住所」。「如果我們天天不走行人穿越道過馬路」,余的女兒說,「那不是天天違規嗎?」。
余金定說,老婆73歲,行動稍微遲緩,如果依照法官的判決,「這不是折騰老人家嗎?」洪姓男子則表示,他沒工作,對方要求太高,賠不出來。
屏東縣警局交通隊長郭國祥表示,行人不依規定走穿越道,除非肇事,否則警方通常不會開單處罰,但民眾還是不要任意違規穿越,才能確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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