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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10日 星期四

遛狗害人腦震盪過失傷害罪判賠16萬

遛狗害婦人腦震盪 判賠16萬
聯合報
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2011.03.10 03:12 am

遛狗要小心別讓狗傷人!林姓男子放任狗在巷道內奔跑撞傷婦人,不但遭判刑入罪,民事還要賠償對方16萬餘元。

林姓男子2年前帶著黑色土狗外出蹓躂,不料,愛犬在巷道內奔跑時撞上一名婦人,造成婦人摔倒、後腦著地,頭顱內因血腫塊有疑似腦震盪症狀,婦人憤而提出民、刑事告訴。

刑事部分,法院依過失傷害罪判處林姓男子拘役20天,得易科罰金定讞。民事部分,婦人要求林姓男子給付醫藥費用及80萬元精神慰撫金。

一審判處林姓男子應賠償婦人54000多元。雙方都不服氣,上訴高院。

林姓男子指婦人事後依舊到證券公司看盤,且屢次在公園遛狗,身體沒有異樣。

法官審酌婦人事發時已58歲,雖可自理生活,但仍可能有輕微頭昏、不平衡的症狀,參考兩人財力狀況,改判林應賠償婦人15萬元精神賠償金,及1萬多元的醫療費及就醫車資。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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