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中泳將跳水癱瘓 國賠469萬
自由時報
2011-03-24 06:01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
台北市永吉國中游泳隊選手林俊沅,3年多前趁老師不注意,以雙手向上舉高的危險動作跳水,造成頸椎骨折全身癱瘓,高等法院審理認為,姜姓指導老師未盡照顧學生之責有過失,校方有責任,昨判永吉國中應付國賠469萬餘元。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2007年8月林俊沅為了參加全國游泳分齡賽,在學校參加游泳校隊集訓,準備和信義國中游泳隊進行聯誼賽,林在姜姓指導老師不在池邊的十餘分鐘,未以雙手夾緊頭部的方式入水,導致頸椎受傷全身癱瘓,老師姜慧蘭雖曾告誡學生不可以做危險動作,但未全程在場照顧,屬怠於執行職務。
校方:即便老師在場 也無法及時制止
林的家屬認為,指導老師於事故發生時不在場有責任,憤而提起國賠訴訟,向校方求償。永吉國中則主張,林俊沅跳水時間不過二至三秒,即便當時老師在旁,也無法及時制止。
一審時,認定指導老師當時不在場,對於事故發生確有過失,但審酌林應知錯誤姿勢將導致重大傷害,竟趁老師不在,以玩笑方式跳水,判校方應國賠林334萬餘元。全案上訴高院後,高院合議庭仍判校方有過失責任,將國賠金額增為469萬餘元。
學生玩鬧跳水致癱 國賠4百萬
2011-03-23 21:36:39
王鵬捷/整理
1名國中生在校內參加跳水訓練時,趁老師不在,以危險姿勢跳水,導致全身癱瘓,家屬提起國賠訴訟。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仍認定校方有責,今天判校方應賠新台幣469萬元。
中央社23日報導,法院判決指出,原為永吉國中游泳隊員的林姓學生,民國96年8月間,為了參加全國游泳分齡賽,在校內游泳池參加賽前訓練,準備和信義國中游泳隊進行聯誼賽,但林姓學生趁指導老師回辦公室拿計時器時,以雙手扣背、向後高舉的危險姿勢跳入水中,跳水前還告訴同學「你看我跳」。
判決指出,正確跳水姿勢應是雙手夾緊頭部跳入水中,林姓學生以錯誤姿勢落水後,遲未游出跳水範圍,頭部並不斷小幅度左右轉動,同學驚覺有異,通知老師將林送醫後,仍因頸椎骨折全身癱瘓。家屬認為老師於事故發生時不在場有責任,憤而提起國賠訴訟,向校方求償。
法院一審時,認定指導老師當時不在場,對於事故發生確有過失,但審酌林姓學生平時接受游泳訓練,應知錯誤姿勢將導致重大傷害,竟趁老師不在,以玩笑方式跳水,判校方應賠林334萬餘元。
案件上訴高院後,高院合議庭今天仍判校方應賠償,但將金額改判為469萬餘元。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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