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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4日 星期四

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第 1055 條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
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
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
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
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
擔之內容及方法。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
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
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第 1055-1 條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
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
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
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
認定之。

修法通過 藏匿小孩 難獲監護權
增「善意父母原則」帶出國阻探視 難占上風

2013年11月23日
李英婷、趙大智╱台北報導
資料來源:《蘋果》採訪整理

立院昨修《民法》,若再有如李晶晶拒夫探視女兒,將不利爭取監護權。

在監護權官司中,常發生父母一方故意隱匿子女不讓另一方探視,意圖製造撫養事實,影響判決結果。但立院昨三讀通過《民法》修正案,新增「善意父母原則」,未來監護權訴訟中,若任一方故意隱匿子女,或把子女帶出國不讓對方探視,恐怕會被法官認定為「非善意父母」,將不利監護權爭取。

提案修法的綠委吳宜臻說,修法後可避免子女成監護權訴訟的工具,讓離婚夫妻好好討論子女照顧問題。

吳宜臻說,現行家事法庭在判決監護權時常採「繼續性原則」,法官會認為小孩已習慣一個環境和扶養人,就應由同一人繼續扶養,導致夫妻在打離婚官司時,出現把孩子帶出國、搶到手再說的情況。

立院昨修法,王泉仁看不到女兒案例將減少。

審酌子女最佳利益

吳說,她擔任律師時就曾處理過藝人賈靜雯與前夫孫志浩爭奪監護訴訟,賈一度控訴孫將女兒帶往美國,讓她見不到人。藍委王育敏也說,台塑集團第三代長孫王泉仁也曾控訴妻子李晶晶,在打離婚官司的過程中,帶走女兒不讓他前往探視。

賈靜雯委任律師之一的台北市議員黃珊珊說,法官決定監護權時,常以子女的「穩定性」為最佳利益考量,造成父母一方為獲得監護權而阻擾另一方探視子女;黃說,修法後,將可確保子女擁有與父母雙方互動的權利。對此修法,賈靜雯昨說,只要對子女最佳利益的立法與修法,都是她所樂見。

為防子女成監護權官司中的工具,立法院昨修法,明定法院裁定監護權時,應審酌子女最佳利益,尤其注意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益義務行使的行為,做為監護權判斷依據。

配合專業人士調查

王育敏說,修法後,父母在離婚官司中若片面剝奪另一方親子權利,很可能被法官列為不適任監護人,不利監護權爭取。

此外,昨修法後,未來在監護權審判中有關子女最佳利益審酌,法院除現行參考社工人員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調查報告之外,法官還可要警察、稅捐、金融機關、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或專業人士進行調查,以供協助認定。吳宜臻說,現在法官都仰賴社工短短2、3小時訪視就裁定監護權,但訪視報告的製作內容及參考價值尚有不足,因此修法增加不同資訊來源,讓法官裁判更符合子女利益。

《民法》修法重點
★修法重點
如果父母有一方妨礙另一方探視未成年子女,將被法官認定為非善意,將不利親權官司
◎說明:
法官在監護權裁判時,除參考社工訪視報告、家事調查官報告外,還可要求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團體等調查並作成報告,作參考依據
★修法修法
父母爭奪監護權,單一方可能在訴訟前將子女隱匿、拐帶出國,或在媒體前營造有利己方的情境,意圖左右法院判決,因此新增「善意父母原則」,期能公平地判斷親權裁定
◎說明:
社工人力不足,且專業品質良莠不齊,容易誤導法官的判斷,因此修法增加不同資訊取得管道,讓法官裁判更能符合子女利益


1.中華民國十八年五月二十三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總則編全文 152 條;
並自中華民國十八年十月十日施行
2.中華民國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債編全文 604 條;
並自中華民國十九年五月五日施行
3.中華民國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物權編全文 210 條;
並自中華民國十九年五月五日施行
4.中華民國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親屬編全文 171 條
、繼承編全文 88 條;並自中華民國二十年五月五日施行
5.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一月四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8、14、18、20、24、27
、28、30、32~36、38、42~44、46~48、50~53、56、58~65、85、
118、129、131~134、136、137、148、151、152 條條文;並自中華民
國七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6.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三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971、977、982、983、9
85、988、1002、1010、1013、1016~1019、1021、1024、1050、1052
、1058~1060、1063、1067、1074、1078~1080、1084、1088、1105、
1113、1118、1131、1132、1145、1165、1174、1176~1178、1181、11
95、1196、1213、1219~1222 條條文暨第三章第五節節名;增訂第 9
79-1、979-2、999-1、1008-1、1030-1、1073-1、1079-1、1079-2、11
03-1、1116-1、1176-1、1178-1 條條文;並刪除第 992、1042、1043
、1071 條條文暨第二章第四節第三款第二目目名及第 1142、1143、1
167 條條文
7.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十六日總統(84)華總(一)義字第 0195 號令
修正公布第 942 條條文
8.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總統(85)華總(一)義字第 8500231
840 號令修正公布第 999-1、1055、1089 條條文;增訂第 1055-1、1
055-2、1069-1、1116-2 條條文;並刪除第 1051 條條文
9.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七日總統(87)華總(一)義字第8700121300
號令修正公布第 983、1000、1002 條條文;並刪除第 986、987、993
994 條條文
10.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 880008514
0 號令修正公布第 159、160、162、164、165、174、177、178、184
、186、187、191、192、195、196、213、217、227、229、244、247
、248、250、281、292、293、312~315、318、327、330、331、334
、358、365、374、389、397、406、408~410、412、416、425、426
、440、449、458、459、464、469、473、474、481、490、495、502
、503、507、513~521、523~527、531、534、544、546、553~555
、563、567、572、573、580、595、602、603、606~608、612、615
、618、620、623、625、637、641、642、650、654、656、658、661
、666、667、670~674、679、685~687、697、722、743、749 條條
文及第十六節節名;並增訂第 164-1、165-1~165-4、166-1、191-1
~191-3、216-1、218-1、227-1、227-2、245-1、247-1、422-1、42
5-1、426-1、426-2、457-1、460-1、461-1、463-1、465-1、475-1
、483-1、487-1、501-1、514-1~514-12、515-1、601-1、601-2、6
03-1、618-1、629-1、709-1~709-9、720-1、739-1、742-1、756-1
~756-9 條條文及第二章第八節之一、第十九節之一、第二十四節之
一;並刪除第 219、228、407、465、475、522、604、605 、636 條
條文;並自八十九年五月五日施行;但第 166-1 條施行日期,由行
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8800084000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067 條條文
11.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 8900011
860 號令修正公布第 1094 條條文
12.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 890010613
0 號令修正公布第 248 條條文
13.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100128090 號
令修正公布第 1007、1008、1008-1、1010、1017、1018、1022、102
3、1030-1、1031~1034、1038、1040、1041、1044、1046、1058 條
條文;增訂第 1003-1、1018-1、1020-1、1020-2、1030-2~1030-4
、1031-1 條條文;並刪除第 1006、1013~1016、1019~1021、102
4~1030、1035~1037、1045、1047、1048 條條文
14.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60003775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860~863、866、869、871~874、876、877、879、88
1、883~890、892、893、897~900、902、904~906、908~910、92
8~930、932、933、936、937、939 條條文;增訂第 862-1、870-1
、870-2、873-1、873-2、875-1~875-4、877-1、879-1、881-1~88
1-17、899-1、899-2、906-1~906-4、907-1、932-1 條條文及第六
章第一節節名、第二節節名、第三節節名;刪除第 935、938 條條文
;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15.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60006411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982、988、1030-1、1052、1059、1062、1063、1067
、1070、1073~1083、1086、1090 條條文;增訂第 988-1、1059-1
、1076-1、1076-2、1079-3~1079-5、1080-1~1080-3、1083-1、10
89-1 條條文;刪除第 1068 條條文;除第 982 條之規定自公布後
一年施行,其餘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16.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60017903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1148、1153、1154、1156、1157、1163、1174、1176 條條

17.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70000223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1120 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70000233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1052 條條文
18.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70005917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14、15、22 條條文;增訂第 15-1、15-2 條條文;第
14~15-2 條修正條文,自公布後一年六個月(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
三日)施行;第 22 條修正條文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700216301 號
令公布第 22 條修正條文定自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70005917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1092~1101、1103、1104、1106~1109、1110~1113
條條文及第二節節名;增訂第 1094-1、1099-1、1106-1、1109-1、
1109-2、1111-1、1111-2、1112-1、1112-2、1113-1 條條文;刪除
第 1103-1、1105 條條文;並自公布後一年六個月(九十八年十一月
二十三日)施行
19.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01850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757~759、764、767~772、774、775、777~782、78
4~790、792~794、796~800、802~807、810、816、818、820、82
2~824、827、828、830 條條文;增訂第 759-1、768-1、796-1、79
6-2、799-1、799-2、800-1、805-1、807-1、824-1、826-1 條條文
;刪除第 760 條條文;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20.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105881 號
令增訂公布第 1052-1 條條文
21.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14288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1148、1153、1154、1156、1157、1159、1161、1163、117
6 條條文;增訂第 1148-1、1156-1、1162-1、1162-2 條條文;刪除
第 1155 條條文及第二章第二節節名
22.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32450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687、708、1131、1133、1198、1210 條條文;並自九
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23.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020021 號
令增訂公布第 1118-1 條條文
24.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02246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800-1、832、834~836、838~841、851~857、859、882
、911、913、915、917~921、925、927、941~945、948~954、956
、959、965 條條文及第五章章名;增訂第 833-1、833-2、835-1、
836-1~836-3、838-1、841-1~841-6、850-1~850-9、851-1、855-
1、859-1~859-5、917-1、922-1、924-1、924-2、951-1、963-1 條
文及第三章第一節節名、第三章第二節節名、第四章之一章名;刪除
第 833、842~850、858、914 條條文及第四章章名;並自公布後六
個月施行
25.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12313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059、1059-1 條條文
26.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12797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746 條條文;並增訂第 753-1 條條文
27.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10013814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805、805-1 條條文;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28.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10028473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030-1 條條文;並刪除第 1009、1011 條條文
29.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22520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055-1 條條文
30.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1184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132、1212 條條文
31.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0227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1111-2、1183 條條文;並增訂第 1211-1 條條文
32.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6743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0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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