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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28日 星期日

台南高分院參考歐洲人權法院離婚後未成年子女不排除受父親或他人離間使母親探視子女權利受損

台南高分院參考歐洲人權法院離婚後未成年子女不排除受父親或他人離間使母親探視子女權利受損

探視子女挨告 法官一句話讓失婚媽哭了

2016年01月04日07:44

夫妻離異孩子該如何健全成長是雙方都要考慮的事!

《聯合報》報導,台南陳女2014年10月上午到前夫住處接4名未成年子女時,4人都拒絕上車,女兒還躺在地上「抵抗」。陳女溝通甚久無效,與同行的2名未成年姪女合力將4人又拉又抱上車,造成2名女兒手腳瘀青或破皮。前夫提告。台南地院法官認為陳女並非故意犯罪,且難認定孩子受傷是她的過失,判她無罪。檢方提起上訴。

台南高分院參考歐洲人權法院認為,應考量未成年子女遭離間的可能性。陳女離婚後,女兒指母親不照顧她們等負面言詞,不排除受父親或他人離間。陳女與子女「對峙」時,前夫與家人袖手旁觀,未鼓勵子女與陳女外出,已使陳女探視子女權利受損,仍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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