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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10日 星期二

托育機構辦理兒童團體保險辦法

桃園另訂兒童團保 有托育有保障
【聯合報╱記者吳佩玲/桃園報導】 2010.08.09 03:38 am

桃園縣政府火速通過「托育機構辦理兒童團體保險辦法」,讓全縣近3萬名就讀公私立托兒所的兒童,不再成為保險法中15歲以下,身故不得理賠的黑數。

桃園縣另定兒童團體保險辦法,讓兒童局先前主動為公私立托肓機構就學的兒童團體保險,不再受今年2月保險法第107條修正案約束,並追溯至8月1日生效。就讀托兒所兒童有身故100萬元、門診5000元、住院5萬元的保險理賠,保費由國家與家長分擔。

據根據調查,桃園縣內光2至6歲兒童就有10萬7991人,扣除在托兒所、幼稚園就學的兒童,居家幼兒還有4萬人,這些學齡前的兒童將受保險法修正案約束,若身故,不能理賠。

至於就讀幼稚園兒童,因為受國教法、幼稚教育法的保障,所以一入學,團體保險就生效。

社會處長張淑慧表示,保險法107條的修正,主要是兒童局發現,經濟不景氣,中南部分不肖父母以殺害幼齡子女,用保險理賠金來紓解經濟困境。但法令中也另開後門,讓就讀托育機構與幼稚園的小朋友,若是採團體保險就不受此約束。

如此,也形同鼓勵父母把學齡前兒童,交給托育機構或幼稚園進行團體學習。

社會處表示,縣內有部分鄉鎮市公所,為鄉民投保團體意外險,保險法的新規定,也讓15歲以下兒童,即使身故不再獲得理賠,值得公所、民眾重視,以免因此發生保險紛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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