狀態廣告

搜尋此網誌

2010年11月2日 星期二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糾正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未親視被保險人簽名知悉保戶病史故意隱匿

南山核保缺失 金管會糾正
日期:2010/11/01 19:18
中央社記者謝君蔚台北1日電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今天表示,南山人壽核保時,因業務員未親視被保險人簽名等缺失,及喪葬費保額超過當時法定上限,無法有效阻止道德風險發生,依保險法予以糾正。

金管會表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保林姓保戶的關係人保單,業務員沒有親視被保險人在要保書上簽名,且知悉保戶過去病史卻故意隱匿公司。

金管會表示,南山人壽核保時,未考慮被保險人未滿14歲,停效保單若經同意復效,累計喪葬費保險金額將超過當時法定上限新台幣200萬元,而逕自承保。南山人壽無法有效防止道德危險案件發生,有妨礙健全經營之虞,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金管會官員強調,這件個案是在保險法107條修正實施前發生,而現行規定是自2010年2月1日起,兒童保單的死亡給付,必須在被保險人年滿15歲才能發生效力;未來應不致發生相同情況。

此外,金管會表示,南山人壽業務員未協助保戶據實告知應告知事項,情節涉有違反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請南山人壽依規定處置。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