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在停車場失竊求償 法官判不用賠
聯合報╱記者陳永順/即時報導
2010.12.03 08:14 pm
雲林縣方姓車主的轎車在一般停車場遭竊,認為業者有保管疏失,訴請賠償車價180萬元,嘉義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轎車停在一般停車場,車主未將鑰匙交給業者,屬於租用停車位的租賃契約,業者不必負保管責任,判決停車場業者不用賠。
法官審理指出,停車場業者將空間以計價收費方式提供他人停放車輛,是以停放時間計費,並非以車價做出不同計費,屬於法定的租賃契約;而民法規範的寄託契約,是指寄託人交付物品後,由受託人以各種方式保管。
法官認為,租賃契約由業者提供一定的空間、時間,寄託契約是業者提供一定物品的保管行為,目前一般停車場經營型態及服務內容,車主未將鑰匙交給業者保管,屬於租賃契約,認定業者對停放車輛不負保管責任,據此駁回方姓車主的求償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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