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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21日 星期二

購買保險應據實以告

金管會呼籲 消費者購買保險應據實以告
經濟日報╱記者李淑慧/即時報導
2010.12.20 06:14 pm

金管會呼籲,消費者購買保險填寫要保書詢問事項時應據實說明,避免因告知不實而衍生理賠爭議,並影響自身權益。

保險法規定,訂立保險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公司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如果要保人對於要保書之詢問事項未據實回答,於投保兩年內保險公司除可據以解除保險契約且不退還保費外,若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尚可拒絕理賠。

實務上,要保人如未據實於要保書之詢問事項填寫,而保險公司能提出被保險人投保前就診資料證明者,法院通常會認定要保人違反告知義務。

金管會表示,在諸多申訴案例中,雖然消費者表示要保書內容是業務員所填寫,但因簽名部分為消費者親簽,故如有說明不實,依法消費者仍應承擔責任。基此,金管會呼籲消費者,於填寫要保書時應確認每一詢問事項內容後親自據實回答,最後才再簽名確認,以保障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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