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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21日 星期二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究責不得回溯 新光人壽判付退休金627萬元
2010年12月20日
蘋果即時

1名張姓業務員自1997年12月起在新光人壽從事業務保險工作,今年1月20日申請退休,但新光人壽拒付退休金,原因是張在去年6月9日招攬1份保單時,要保人、被保險人未親自簽名,而是由張自己簽名,報告不實,於今年6月21日被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撤銷業務員登錄,認定張應已於去年6月9日喪失員工資格,不符合「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要件,無權申請退休金。

法官認為,新光今年6月才做出撤銷資格處分,但張已於1月間申請退休,該處分並沒有「溯及生效」之效力,所以張仍有資格申請退休金,判公司應給付退休金62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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