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撞看板不治 告芭樂攤賠579萬
2011-03-22
中國時報
馬瑞君/台中報導
王姓老翁騎單車,閃避不及撞上路旁洪婦私設的賣芭樂廣告看板,倒地顱內出血死亡;法官依過失致死罪判洪婦4月徒刑,老翁子女另提起附帶民事賠償579萬餘元;若判決確定,以芭樂每斤35元計算,洪婦必須賣出16萬斤,才能付賠償金。
67歲婦人洪黃金自2008年起,擅自在烏日信義街光德國中圍牆外擺設水果攤位,位置跨越路側、在禁止臨時停車的紅實線上,另擺放一三角形直立放置的廣告招牌,寫著白底紅字「燕巢珍珠芭樂」,因怕不穩會被風吹倒,另用長108公分、寬81公分的棧板,用鐵絲綁在一起,形成一路障。
2009年10月,洪婦收攤後並未將該路障移除,棧板因不明原因傾倒路上,致王翁騎車經過閃避不及撞上,倒地送醫不治。
洪婦辯稱,收攤時有將水果招牌、棧板綁在一起,以直立方式放置在攤位處,為避免被撞到,還有將紅色交通錐、插上廢棄輪胎放在靠近車道位置警示,可能是別人要停車而挪動,才會讓棧板平放在道路上。還說,老翁被送醫時就已經昏迷,怎麼可能還在案發現場告訴他媳婦撞到棧板。但老翁媳婦指證,聽到賣小籠包的林婦告訴她,可能是公公騎單車跌倒,她趕到時抱著公公,問他怎麼跌倒的?公公說「撞到板子」,用手指棧板。
法官認為,洪婦在畫有紅實線、連臨時停車都已違反交通法規的道路上,擅自擺攤及放置直立水果招牌及棧板形成路障,紅色交通錐警示為無效作為,與老翁死亡之間有因果關係,依過失致死罪判處4月徒刑。台中地院此判例一開,給違規攤販業者一個警惕:不要輕忽一個違規廣告看板的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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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11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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