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遺產稅
2016-02-22 12:38:21
經濟日報
■ 林佳穎(勤實佳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執業律師)
長期持有日本不動產的國人,可能有意將其財產留給子女,須知日本不動產在台灣及日本都是課徵遺產稅的對象,但是兩國遺產稅計算方式大不相同。台灣的遺產稅稅率在2009年已降為10%,鄰近國家日本至今仍保留最高55%的稅率,不過實際上須計算「繼承人取得額」才能確認稅率及稅負,加上「配偶稅額減輕」免稅規定,因此沒有一般想像中可怕。
首先要知道,持有日本不動產但非居住在當地的國人,只有在日本境內的財產才會被課徵遺產稅,不會課到台灣或其他海外財產,而稅額的計算跟台灣主要的差別在於,遺產稅率的高低與「每一繼承人應繼遺產金額」有關,跟「被繼承人遺留的遺產總額」無直接關係。
依實際繼承額課稅 配偶可減免
日本的「課稅遺產總額」(類似我國課稅遺產淨額),是依遺產總額扣除「基本扣除額」後得之(2015年1月1日起,「基本扣除額」是3000萬元日圓+600萬日圓*法定繼承人人數);先依各繼承人的法定應繼分比例計算「繼承人取得額」(應繼遺產金額),再以其金額大小依10%~55%級距的稅率,分別計算每位繼承人應納的遺產稅,最後將每個人的遺產稅加總,得出實際上應繳納的「遺產稅總額」。
要注意的是,若不照法定應繼分去分配遺產,則每位繼承人的實際稅負也會改變。如果按日文「相続(續)税」即「繼承稅」,就不難理解,日本遺產稅是以實際上繼承的份額來計算應納的遺產稅。此外,日本遺產稅法有「配偶稅額減輕」免稅,若配偶實際繼承遺產在法定應繼分範圍內或1億6,000萬日圓內(從高計算), 配偶可以不用繳納遺產稅。
舉例來說,假設某老在日本的不動產,身故時以7800萬日圓課稅,而其身故留有配偶、子、女共3人,因此有4800萬日圓的基本扣除額,最後課稅遺產總額為3000萬日圓。依照日本民法應繼分計算,配偶可得1/2即1500萬日圓,子、女各得1/4為750萬日圓。依照日本遺產稅稅率,配偶應適用15%的稅率,子女則是適用10%的稅率級距計算,因此配偶稅負175萬日圓、子女各75萬日圓,遺產稅總額共為325萬日圓。假定實際分配比例跟應繼分相同,則實際應納稅額就是前述稅額;但若是子女各僅分得1/5,剩餘3/5由配偶分得,則子女應各繳65萬日圓、配偶則應繳195萬日圓的稅負。不過配偶適用配偶稅額減輕免稅,所以配偶免稅,只有子女才要繳稅。
日本已繳遺產稅額 在台可扣抵
上述例中,某老的戶籍在台灣,因此被認定為「經常居住在台灣境內」的國人,其持有的日本不動產,也須併入台灣遺產稅稅基;但假定已在日本繳納遺產稅,就台灣的遺產稅制,在加計日本不動遺產而增加的台灣遺產稅限額內,可申請扣抵台灣遺產稅。
總而言之,日本遺產稅著重繼承人分得財產的多寡,台灣遺產稅則著重被繼承人遺留財產的多寡,並因此規定繼承人須連帶負清償稅金的責任。以兩國制度設計之不同點以觀,日本遺產稅制的設計更加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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